合同法方面论文范例,与意向书的法律效力其法律责任相关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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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82;是本约合同的某些主要条款的具体情况现在无法确定而签订的预约,此时应当适用“缔约义务说”.而无论采取“磋商义务说”还是“缔约义务说”,预约的效力都不会具有本约的全部效力,仅仅是在不涉及本约实质性条款或部分涉及实质性条款约束的情况下促使交易双方进行磋商的效力或将来必须缔结本约的效力,即预约合同只有部分约束力.
3.正式合同:完全约束力
在实践中,有许多意向书冠以意向书之名,实质上是正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同时《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也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若意向书具有正式合同的主要条款,表明了合同双方均已就合同主要事项达成合意,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确定并且开始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此时仍将意向书认定为预约合同是有失公允的.
因此,实质上是正式合同的意向书应具有正式合同的完全约束力,双方当事人负有“(1)适当履行合同的义务;(2)违约方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3)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不得擅自转让合同权利义务;(4)当事人享有请求给付的权利、保有给付的权利、自力实现债权的权利、处分债权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保全债权的代位权和撤销权、担保权等;(5)法律规定的附随义务.”该类意向书的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受法律的积极评价,处于与国家意志的有机统一的状态中,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得到最大限度地体现.
三、违反意向书的法律责任
表达初步设想的意向文书:无责任如前文所述,表达初步设想的意向文书仅仅是表达和记录双方接触时某些意见的文书,未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双方不会因此对对方产生足够的期待,因而也就不存在信赖利益的损失,所以即使违背全部或部分文书记载的内容,也不会产生任何法律上的责任.
据此,表达初步设想的意向文书仅仅是意向的表达,违反对方的意向不产生任何法律责任.
预约:违约责任对于违反预约合同的产生的责任,学界有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之争.笔者倾向后一种观点.
首先,预约合同虽然是一种特殊的合同,但仍属于合同的范畴,违反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若如果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缔约过失责任可以补偿受害方的损失则预约合同的存在是无必要的,而双方当事人选择签订实质上是预约合同的意向书是希望使双方更明确自己意向是本约的达成,强调违反预约合同会有何后果,希望以比缔约过失责任更严重的后果来提醒对方履约.
其次,“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履行利益的损失.而信赖利益是指缔约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不被追认或被撤销等而造成的损失.”但是在预约合同中会有独占协商条款、诚信协商条款以及部分本约中的主要条款,此时,履行预约合同实际上双方付出的均大于因信赖而投入的成本.“独占协商条款,又称锁定条款,是指约定一方只能和发出意向书的对方当事人而不能和其他第三人进行协商,从而至少在协商期间排除潜在竞争者的条款.”学界认为其效力为:“赋予他人独占地与自己进行协商的资格本身可以被看做是一种投资,因为行为人放弃了潜在的与他人进行协商的机会.而独占协商的权利人通常也须为获得独占协商的资格付出相应的对价,如并购中投入资本进行尽职调查.”在独占过程中,双方放弃的是与他人缔约的机会,因而若违反预约合同致使本约不能成立损失的不仅仅是为该本约付出的成本且也包括成功达成其他约定的机会,而先合同义务仅仅是以诚信原则为基础规定双方有注意告知保密等义务,类似意向书中诚信协商条款的效力
合同法方面论文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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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违反实质是预约合同的意向书产生的是违约责任,而学界关于预约合同违约责任形式的主流学说有两种,分别是“实际履行说”和“损失赔偿说”.“实际履行说指预约合同订立后,如果预约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订立本约的义务,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义务以及承担责任.”“损失赔偿说指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有理由根据预约期待本约的成立和履行,如果当事人一方违反预约的谈判义务,没有达成本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或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实际履行说”,笔者认为,首先,它是对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的违背,它强制当事人为意思表示,与法院代替当事人为意思表示没有实质差别.其次,理性的当事人不会无缘故的放弃缔结本约,能让当事人放弃缔结本约很大可能是无法缔约或能从另一项交易中获得更大利益,若此时强制履行则当事人可能不能履行,强制无用,或者要当事人放弃更大利益而缔结本约不仅会引发当事人不满且也是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干预.再次,违反预约的通常表现为因一方过错致使本约不能成立,按照实际履行的要求,当事人必须按照预约成立本约,这就意味着“预约最终产生的将是与本约相同的结果,违反法律限制某些合同成立的初衷.”最后,强制实际履行的条件是“须适用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形式尚不足以补偿债权人,对违反预约通过预约金、赔偿金已足以补偿受害方的损失.”笔者认为“损失赔偿说”要比“实际履行说”更适用于司法实际操作.根据法经济学的“帕累托改进”即“在资源闲置的情况下,一些人可以生产更多并从中受益,但又不会损害另外一些人的利益.在市场失效的情况下,一项正确的措施可以减少福利损失而使整个社会受益”这一观点分析,则若违约方能在补偿交易相对方的损失同时寻找到比原来更大的获利,那么这是促进市场资源更大程度的利用和优化配置的交易,也是个多方获利的局面.而双方当事人可根据事先在意向书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寻求法律救济.若无约定,笔者认为可以根据受害方举证证明的因该合同本约不能达成而遭受的具有相当因果的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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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正式合同:违约责任
若意向书实质上属于正式合同,则应当发生正式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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