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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40;;如果政府官员的权力行为是为了私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法利益,那么我们应站在新闻自由这一边.该文出处:http://www.sxsky.net/jingji/0299787.html
四、小结
在任何社会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都不是无限的而是有界限的.否则,将会导致各类冲突频发,最终出现整个社会严重失衡的局面.孟得斯鸠曾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因此,新闻自由必须在其法律边界内行使,一旦越出雷池势必会与名誉权等其他权利发生严重冲突,甚至会造成自身“窒息”的局面.所以我们应坚持人权保护和社会公益优先原则,正确处理好新闻自由与名誉权保护的冲突,确保新闻自由的“呼吸”通畅.
注释:
①“第四权力”:这一理论又称“监督功能理论”,是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波特·斯图尔特提出.因为新闻自由具有很强的时代性,随着西方现代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新闻自由权利主体——新闻媒体,在现代民主政治社会中俨然已成为政府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权力组织,一方面是执政党和政府的喉舌,另一方面是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形式.既满足的了大众知情权,又起到监督政府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甄仪青.论表达自由.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2]王利明.民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八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上海: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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