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方面论文范本,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商标侵权责任相关论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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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利用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假冒商品的案件日渐增多,网络交易平台面临着诸多商标侵权诉讼.然而,我国相关法律对此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为此,本文在分析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的基础上,指出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同时结合目前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商标侵权责任制度的对策建议.
关 键 词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间接侵权
作者简介:郑小莉,华南理工大学法院知识产权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79-03
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使商标权人无法对购物网站上的每个侵权人逐一提起诉讼,而交易平台提供商对直接侵权的实施起到了一定的辅助作用.因此,随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商标侵权案件和问题的不断出现,我国学术界开始了对这方面的研究和探讨,司法界也着手加大相关的立法.正确认定平台提供商的商标侵权责任,一方面有利于我国商标法体系的完善,另一方面也为商标所有权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从而维护整个网络交易的正常秩序.
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概述
(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含义
我国《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含义予以明确的规定,是指从事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和为网络交易主体提供交易服务的法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主要是通过运营交易平台为交易主体提供网络信息内容的发布、在线付款、交易和物流保险等服务,属于网络中间服务提供商.它是独立于交易双方的中介,本身并不直接参与买卖双方的商品交易,而是由客户自己达成交易.通过电子网络为用户搭起一个虚拟的平台作为交易空间,用户一旦登陆交易平台后,作为卖家便可在此发布商品信息,买家则可浏览商品,从而通过网络平台的技术手段来达到交易的自动完成.
(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
针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商标侵权纠纷中是否构成侵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认定,首先必须准确界定其法律地位,但目前我国理论界对此争议较大.有学者认为是居间人或经纪人,但笔者认为平台提供商与用户之间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居间关系,它只是为用户构筑一个可以传递网络交易信息的平台,不能完全用传统居间人的权利义务规定去界定其行为责任.有些学者认为是“卖方”或合营方,他们将平台提供商看作是在平台上进行买卖交易的一方当事人,因为消费者是在该平台上达成交易的,所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被认为是销售方或至少是与卖家一起共同经营的人.但是从其运作模式可以看出,平台提供商是独立于交易关系的服务提供者,商品信息是由卖家刊登和发布的,买家通过浏览平台上各商家发布的商品信息来选择心仪的商品,这一切都是由买卖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的,交易平台本身只是一个联络渠道,不应将其视为“卖方”或合营方.也有学者认为,购物网站的法律地位就好比“柜台出租方”,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妥当.虽然购物网站与传统的实体柜台外在表现非常相似,但网店与交易平台之间关系建立并非以租赁合同为前提,而且商场柜台承租人要开店的前提是必须先缴纳一定租金,而网络卖家开设“网店”只需完成用户注册即可,这些都与传统商场不同,因此,不能将两者贸然等同起来.
综合上述各种观点,笔者认为,网络交易平台作为信息时代下一种新的典型商务模式,体现出中介的特征,但它又有别于传统的居间或经纪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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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义务
综观以上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法律地位的不同观点,笔者认为应从网络环境这一特殊角度来看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义务.在制定相关法律时,除了应考虑与传统民事权利义务体系相协调外,还应当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义务加以适当限制,因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利润绝大部分是来源于网店卖家在其网站上发布广告所得的收入,而这只是卖方利润中的一小部分,若要平台提供商承担全部交易风险和注意义务,从权利和义务对等的角度来说是不合理的.目前,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参照国外的电子商务立法和国内相关行业规范来规制平台提供商所必须承担的义务.具体应包括以下几点:
1.保证网络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网络平台提供商应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为用户提供良好的交易环境和优质服务,以确保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
2.合理审查义务.平台提供商应采取合理措施,保证交易平台销售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与真实性,由于网络环境下的交易在时空范围上具有广泛性,平台提供商不可能对在其平台上发布的所有信息逐一进行实质审查,所以,对其注意义务应限定在一定范围内,通过采取合理措施,对销售主体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这种形式审查具体包括:交易平台上卖方的资格审查,具体指营业执照等身份证件的审查;以及商品合格证、销售许可证和原产地证明等有关商品信息的审查,并将其作为信息发布的依据.
3.信息监管义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当监控用户发布的商品信息,对于应当知道或被告知网站上存在侵权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删除,并保存相关记录,向有关部门报告.由于交易平台提供商所具备的法律知识有限,因此,信息监管义务也只能限制在合理限度之内.
4.采取事后补救措施的义务.一旦相关权利人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提交有关证据,证明侵权人正在或即将实施侵权行为时,平台提供商应对此做出审查确认,进而立即采取措施对侵权信息予以删除,同时,还应协助商标权利人或有关权利机关收集、提供证据,以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商标侵权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立法现状
纵观我国整个商标法的部门立法,我国目前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商标侵权行为的规定仅仅在《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有所涉及,但对责任如何认定和责任承担等问题并没有阐述.除此之外,2000年11月,我国发布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首次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这一概念纳入法律体系,但对平台提供商侵权责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著作权领域.我国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侵权责任法》,其中对网络提供商的侵权情况也作出具体规定,并吸纳了2006年5月颁布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通知与删除”规则,这对解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帮助侵权的责任认定具有重大的意义.
当前,我国法院判定商标共同侵权最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基本法中关于共同侵权以及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这也是目前为止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商标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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