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方面论文范本,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商标侵权责任相关论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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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诉讼中引用最多的法律条款.虽然九部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的通知》,表明了国家政府部门打击网络购物中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决心,但也仅是行政部门对网络售假这类侵权问题的关注,且仅局限在行政法领域.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商标侵权问题的规定缺乏具体性和针对性,可操作性也不强,导致法院审理时的审判依据以及最终判决结果出现混乱,增加具体案件司法认定的难度.(二)存在问题
从我国现有立法来看,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现行的《商标法》中用“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笼统概括商标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行为,将两者表现形式规定在同一条法条中,早期法院往往按照商标直接侵权的原理认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间接侵权责任,混淆了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这种做法在其他国家的立法上是十分罕见的.对间接侵权行为并不考虑主观因素,而与直接侵权行为同样适用无过错原则,这显然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不公平,在一定程度上也给法院的审理带来了困难.
其次,从民法和商标法领域的立法规定和实践可看出,目前我国法律除了没有明确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商标间接侵权责任外,也没有确定其应尽的义务.而要追究网络提供商的商标侵权责任,前提是需要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因此,按照权利与义务相适用原则,给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设定合理的审查和注意义务,对保护商标权利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和规范网络交易行为都是非常必要的.
最后,我国立法只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如果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过错,则应当与直接侵权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但应当在多大的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现行立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这种规定并不合理.因为要求网络提供商与直接侵权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将会变相加重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责任,使其承担了与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不相对等的侵权责任,必将会导致计算赔偿数额的时候,没有合理依据.
三、我国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
(一)立法明确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间接侵权行为
近些年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商标侵权案件频频出现,我国《商标法》对此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法官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只能依据现行零散的法律规定,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认定.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审理标准,这容易引起法律公平的失衡.因此,在立法上有必要引入间接侵权的具体规则,明确其构成要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非完全依照大陆法系“共同侵权”理论来判定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责任.因为网络环境中大量的直接侵权人无法确认或者缺乏赔偿能力,如果一定要在确定直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前提下,才能追究平台提供商这一间接侵权人的责任,往往会使权利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救济.因此,可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商标间接侵权理论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出台有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商标间接侵权方面的法律法规,更好地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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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定网络平台提供商的合理审查义务
立法时应使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权利与义务相适应,因为绝大多数购物网站提供的是免费的开放交易平台,则对其义务的设定也要相应的减轻,应努力使其责任风险的承担具有较强的可预见性.笔者认为,应从事前和事后义务来合理规定其注意审查义务.事前审查义务指在可行范围内对平台用户的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形式审查.具体包括卖方的资格审查和商品信息的审查;事后审查义务是指在经过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并出具有效证据后,应立即对其进行审查,作出分析判断,一旦确认侵权应采取措施移除侵权内容,同时还应协助商标权利人或司法机关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以便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三)制定网络提供商商标间接侵权的判断标准
在法律明确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商标间接侵权基础上,我国《商标法》还应当进一步制定细化网络商标间接侵权的判断标准,规定各种构成“间接侵权”的情形及构成要件,使法院审理有法可依,从而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过度行使.在立法技术上,可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专门规定商标间接侵权的情形.通过列举出典型的商标间接侵权的表现形式,加上兜底条款,共同形成了商标法上认定购物网站等网络服务提供商的间接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
(四)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商标侵权免责条款
我国商标法间接侵权立法中也应当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规定免责条款,这是利益平衡的表现,也是现实所需.在制定时可借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避风港”原则的规定,即“通知与删除”规则.当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网站上存在侵权行为的,平台提供商应当免责;而当其接到商标权利人发出的符合条件的通知,认为其经营的网站上存在着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并提供销售者店铺信息时,立即采取合理措施,对侵权相关商品信息予以删除,这时对平台提供商即可以免责.这样的规则“一方面可以推动权利人积极地寻找和发现侵权信息、保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促使网络服务商及时地制止侵权行为、防止侵权后果的蔓延,确实非常经济和有效”.四、结语
在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人们已经深深感受到网购所带来的乐趣和极大的便利.随着电子商务销售额日益倍增,网络交易平台也成为了滋生商标侵权行为的温床,这与我国目前对这方面的立法欠缺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我国对网络商标侵权的规定甚少,面对此侵权行为出现这一新情况、新问题,我国仍然以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的经验做法进行规制.从长远来看,不利于保护商标权利人以及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将对网络交易行业造成严重打击.因此,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势在必行.我国立法应当对商标间接侵权予以明确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权利与义务,营造一个和谐的网络交易环境,从而,更好地平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与商标权利人以及公众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注释:
《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第二条第三款http://wenku.baidu./view/1f25ba27bcd126fff7050baa..访问日期:2013年1月20日.
刘晓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间接侵权问题研究.http://law1.ki./law/detail/detail.aspx?dbcode等于CLKM&dbname等于&filename等于1012319843.nh.访问日期:201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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