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有关论文范文文献,与读《法律的概念》有感相关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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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法律概念存在缺陷并认为恶法亦法可以采用溯及观点来解决恶法的不利因素.第三章哈特进一步从法的产生方式、内容和适用范围对奥斯丁的理念进行批判与借鉴,认为奥斯丁的第一个观点是完全错误的应该批判,第二个观点值得借鉴而第三观点值得理解.从法的产生方式来看,哈特以习惯为例,认为立法者在立法时很少关注执法者的执行和公民的适用问题,因为在习惯被运用于诉讼之前,习惯这能是一种规则而不是法律;从内容上看,如果认为各类法律都是以威胁为结果的命令,但忽略了各种民事合同中以双方平等为前提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规则,哈特把多样的法律统一为一定的条件和强制方位内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这和我们近代法律的概念相接近;从适用范围来看,从以往的观念来看法律的适用范围排斥立法者,后来有学者提议把适用范围分为立法者和非立法者两种,这样显得累赘,哈特则认为法律的适用范围社会普遍遵守的社会公众即也包括立法者.第四章哈特严厉的批判了一部法律的存在必须以一个主权者为必要条件的主权这学说,哈特认为主权者学说是自然法学派遗留的落后观点不应采纳,因为一部法律形成所需要的立法权不取决于最高的主权者,而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之下授予一部分立法者的权力,而且这些权力是必须受限制的.第五章哈特分析了奥斯丁错误的根本原因是认为法律必须由命令、威胁等语境构成,否者就不存在法律,这是十分荒谬的.最终哈特提出了必须以第一性规则(设定义务)与第二性规则(授予权力,包括公权力和私权力两种)相结合,因为如果只有第一性规则的话,那么就使法律具有不确定性和无效性,只有结合第二性规扩展法律的外延才能弥补法律的缺陷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本文来自:http://www.sxsky.net/jingji/0300587.html
第六章讲承认规则是一个法律制度的最终规则,作者认为,对一个法律的存在来说,有两个最低限度的条件.“一方面,根据这个制度的最终效力标准是有效的那些行为规则必须普遍地被遵守;另一方面,该制度规定法律效力标准的承认规则及其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必须被其官方有效地接受为公务行为的普遍的公共标准”.第一个条件是公民需要符合的唯一条件,即他们可能“独善其身地”、并从各种不同动机出发而遵循每一个规则;第二个条件是这个制度的官员必须符合的,期望官员把第二性规则作为公务行为的重要的共同标准来接受.这种标准的两重性是现代社会的一个特征.在简单社会中,由于没有官员,规则必须被广泛承认为给该集体行为所确立的重要标准,没有内在观点,即没有规则.
前面六章足以解答法律是什么的问题,但哈特并没有因此而打住,而是进一步阐述了与法律之间的相关概念,并进一步论证了自己的观点.第七章作者进一步阐释为什么要设立一个最终的承认规则,形式主义和规则怀疑主义过分夸大了结构的重要性是审判理论中的斯库拉和卡里布狄斯的足以说明这个问题.第八章论述了正义与道德的关系,排除了以前自然法的观点而认为正义是道德的某一部分,并提出道德的重要性、非有意改变性、道德罪过的故意性和道德压力的形式性这四个方面的规则.第九章则论述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认为法律与道德不必然存在联系,但是在这章不但提出法律是最低的到的这个著名的观点,还认为法律之外还要遵守某些道德最终从生存的目的中推出人的脆弱性、大体上的平等、有限的利他主义、有限的资源和有限的理解力和意志力这五个方面法律与道德的基本规则内容.第十章哈特却泛泛而谈国际法存在的必要性和如何解决制定国际法的困境问题,认为首先要解决国际法的约束力和自愿约束的问题,当然也要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差异问题并否认把国际法归入道德的观点.
通读完这篇文章给我豁然开朗的一种崭新视角,哈特认为我们认识法律的概念要从日常语言入手并把日常语言分析哲学作为逻辑起点,这样才能使我们把理论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当然任何文章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历史局限性,法律的概念这本书也不例外,但是我还是不得不说这部巨作对于我们学习法理这门学科具有深远的意义,是我们法学学生必读的一本法律名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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