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改类有关论文范文检索,与公诉工作如何积极应对刑诉法修改相关论文摘要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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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通过分析刑诉法修改对公诉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从转变执法理念、强化证据意识、提升庭审抗辩能力,注重改革创新等方面提出了积极的应对措施.
关 键 词无罪推定非法证据排除举证制度庭审抗辩
作者简介:罗素君,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11-02
刑诉法的每次修改,都在不同程度上对检察权的运行作出了相应的规范和调整.即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刑诉法,在证据、辩护、强制措施、侦查程序、审判程序、特别程序等内容上都作出了重大修改和完善,公诉工作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刑诉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履行好公诉职能,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如何把握好机遇,积极应对这些挑战,将是今后一段时间内公诉部门需要认真研讨和对待的问题.
一、刑诉法修改带给公诉工作的机遇
(一)证据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公诉机关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新刑诉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上述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从制度上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有利于执法机关合法取证、规范取证,保障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利于避免因伪证造成的冤假错案发生.
新刑诉法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上述规定,既完善了证据种类,又加强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对于有效保全证据起了非常积极的作用.新刑诉法还将“电子数据、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列入“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上述规定,扩展了法定证据的外延,使证明案件事实的手段更加多元.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有利于公诉机关理性看待鉴定结果.以上修改完善,有利于公诉机关灵活运用多种证据,精准地打击犯罪.
(二)庭审方式的变革,增强了公诉工作的主动性
新刑诉法第182条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这种庭前会议制度,便于公诉人庭前掌握一些庭审中可能遇到的突发情形,做到心中有数,从而尽可能的避免出现措手不及的情况.第193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上述量刑建议权的规定,为公诉机关准确打击犯罪提供了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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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举证制度和辩护制度的变化,有利于公诉机关去伪存真、兼听则明
新刑诉法增加了证人、鉴定人、专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新刑诉法与新律师法对接,解决了辩护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问题.上述变化,便于公诉机关办理案件时,明辨是非、兼听则明,避免产生冤假错案.
二、公诉工作面临的新挑战
(一)证据制度的变化,考验公诉人掌握和运用证据的能力
刑诉法修改以前,“鉴定结论”是许多案件得以定罪的关键证据.新刑诉法中,“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定人的意见”,也就是说公诉人在审查鉴定意见时,不仅要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进行审查,更重要的是要对鉴定过程和鉴定依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这就要求公诉人在懂法律的同时,还必须知识面广、综合素质高.新刑诉法第57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这一规定说明,承担非法证据排除的庭审调查举证责任由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行使.庭审中,合议庭临时充当“程序裁判法庭”,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裁判.①因此,如何转变工作理念、改进工作方法,如何认定非法证据,如何排除非法证据,如何应对非法证据的庭审调查,无疑对公诉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二)证人出庭作证,证言的不确定性,考验公诉人的庭审掌控能力
刑诉法修改以前,我国刑事案件的证人出庭率极低,在案的证人证言一般由公诉人宣读,质证过程简便易行.新刑诉法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上述规定,使得证人出庭作证的概率明显增加.证人出庭作证虽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但对于公诉人而言,无疑加大了指控犯罪的难度.尤其是一般证人因为各种原因,导致不如实作证或作伪证,使得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明显增强.此外,鉴定人和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对于解决控辩双方有关鉴定意见的分歧或如何对多个相互矛盾的鉴定意见进行合理取舍,具有积极的作用.但由于鉴定人和专家都是专家型证人,故公诉人在询问鉴定人和专家证人时,如何问,问什么,这些都要求公诉人本身也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掌握一定的庭审询问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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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庭审方式的变革,增强了控辩对抗,考验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能力
修订前的刑诉法所规定的庭审程序是以法庭辩论为核心的庭审;新刑诉法使非法证据排除首先成为控辩双方的焦点,从而使质证成为庭审的核心.②加之普通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专家出庭作证,势必引起公诉人和辩护人的交叉询问大幅上升,法庭调查成为庭审工作的重点.由于证人当庭所作证言,同样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因此,证人出庭作证可能引起的证据变化以及对定罪量刑产生的影响,都将使公诉人面临极大的挑战.量刑建议虽有助于规范法官量刑活动,然而量刑建议的准确提出,不仅需要公诉人对法条很熟练,能很好的把握法定刑的量刑幅度,还需要公诉人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根据庭审过程中的证据变化,随机应变,及时准确地把握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
(四)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应当出庭的规定,大幅增加了工作量,公诉部门“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凸显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应当出庭的规定,虽有利于弥补公诉机关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庭审活动监督缺失等问题,但给基层检察机关带来的挑战也是显而易见的.目前,简易审案件在基层院中所占比例将近一半.简易审案件均要求公诉人出庭,无疑使得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次数将成倍增长.如何在“案多人少”的现状下,适应新刑诉法的要求,对公诉人员的意志、品质和能力均提出了挑战.
三、公诉工作如何把握好机遇,应对新的挑战
(一)转变执法理念,注重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刑诉法的修订是我国法治文明的重大进步.新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并在多项具体规定中贯彻这一原则;同时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等均进行了规定.上述规定对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公平正义都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公诉机关应当积极适应,更新执法观念.首先,要更新“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在追求实体公正的同时,更要重视程序正义.其次,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要更加注重保障人权.在审查起诉时,要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全部证据,既要重视对有罪、罪重证据的审查,更要重视无罪或罪轻证据的审查.再次,要更加注重尊重律师的工作.公诉人员在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刑事和解、相对不起诉等工作中,要通过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以案释法,从法理和情理等方面对当事人进行打击和教育、感化和挽救.
(二)强化证据意识,提高审查、分析、判断、运用证据的能力
刑诉法的修改对侦查、公诉机关收集和审查证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公诉机关以刑诉法修改为契机,不断强化证据意识,提高审查、分析、判断和运用证据的能力.首先,要注重强化证据的完善和固定工作,尽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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