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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6;.有些高校,如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等院校可以获得外来援助,但是相关基金会对于受资助的高校法援组识的审查非常严格,因而获得资助的高校比较少.其他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经费来源主要通过以下渠道:学校团委、院、系资助(如中南民族大学获得学校专项拨款);社团会费;商家赞助(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通过拉外援的方式曾得商家赞助);各种基金会资助;律师事务所资助;社区组织临时性赞助(如华中科技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主要依托于社区居委会);律师赞助等等.经费不足使得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负担不起进行案件代理所需要的各种费用,不得已放弃了一些原本可以办理的援助案件,这直接影响了高校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长足发展.四、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完善
(一)完善法律援助立法
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建立在完善的制度基础上.就我国目前而言,法律援助缺乏系统明确的法律法规.除《法律援助条例》之外,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一般散见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以及相关的法规和行政规章中.尤其是在民间法律援助方面,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对民间法律援助组织进行规范.因此,这就需要完善我国法律援助立法,为高校法律援助确立法律依据.
首先,应对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地位予以确认.像武汉大学的社会弱者权利与保护中心这样成功注册的案例并不多见.只有立法确认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合法主体身份,进行统一注册登记管理,才是高校法律援助组织迈向规范化的第一步.
其次,开展法律援助的高校学生的资格问题应当明确.国家有关部门应该从法律职业化教育的角度出发,承认提供法律援助的学生的“准律师”身份,使其在真正地从事法律职业之前,充分地参与法律实践,同时也为法律援助的高效性提供制度保障.
(二)建立高校与司法行政部门双层管理体制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作为高校内设机构,应当在日常工作、人事安排、行政管理等方面接受本校职能部门的领导,以便正常运转,获得支持.作为法律援助制度的一部分,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与司法行政部门加强沟通,在人员资格、场地、工作范围等问题上服从其管理,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从而保证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服务质量,杜绝低质量的法律援助机构出现.
(三)开拓多样化的经费来源
资金缺乏是高校学生开展法律援助所遭遇的最大问题.对于这一普遍性难题,仅仅依靠国外基金会支持、学校拨款和法援机构自行筹款等渠道难以达到优化发展学生法律援助服务的目的.
首先,政府拨款应该成为学生法律援助经费的主要来源.学生法律援助充分开发了高校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对缓解法律援助供求矛盾可起到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主要由政府来承担保障这一制度健康发展的责任.其次,社会募集也应发挥作用.如可设置“法律援助专项慈善基金”.将我国慈善机构收取的各项社会慈善基金进行细分,在慈善基金项下设立“法律援助专项慈善基金”,高校作为民间法律援助机构便可申请获得该项资助.③
注释:
①甄贞主编.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9页.
②郑磊.中国高校法律援助制度分析.法制与经济.2009(7).
③程捷,肖伟.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之现实困境与改革对策.宜宾学院学报.2008(3).
参考文献:
[1]宫晓冰编.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2]王丽娟,等.中国高校法律援助制度研究.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8.
[3]陈建民.从法学教育的目标审视诊所法律教育的地位和作用.环球法律评论.2005(3).
[4]李傲,许炎.法律援助与法律诊所之甄别与整合.法学杂志.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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