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标投标类论文范文参考文献,与中标通知书的性质其效力相关论文摘要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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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际上中标通知书是不具有严格的合同法上的意义.另一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时及招标人的承诺生效,因此,中标通知书作为对中标人的承诺,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如未能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则过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前文所述,中标通知书的性质因招标行为是否为要约或要约邀请而有区分,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因而存在不同.
当某些招标行为为要约时,中标通知书的性质是对投标人的投标(承诺)的确认书,它对于招标投标合同成立与否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此时可以认定中标通知书只是一个形式上的问题.虽然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也并不表明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就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当某些招标行为为要约邀请时,中标通知书的性质是对投标人的投标(要约)的承诺.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应视为承诺,该招标投标合同立刻成立.此时招标投标法第45条的规定可以理解为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意味着招标投标合同的成立,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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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笔者认为,之所以法律强调招标投标合同的形式应当以书面合同形式,原因在于涉及招标投标的标的一般情况都比较复杂,其履行的过程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有必要以书面合同的形式进一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招标投标法》第46条同时还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一般而言,经过招标尤其是投标人依照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进行投标,招标人依法确定了中标人后,即意味着招标人和投标人就合同实质性问题达成了一致.正如前文所述,中标通知书或是对投标人承诺的确认通知,或是招标人的承诺,其性质仅对招标投标合同的成立产生实质性影响.由此可见,《招标投标法》第46条之规定的本意应是要求招标人和投标人签署书面合同为招标投标合同的生效要件而非成立要件.此外,因为招标投标项目往往具有投资大、周期长、技术复杂等特点,从保证交易安全的角度,也不能简单认为中标通知书的发出和到达是招标投标合同生效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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