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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页.参见[美]约翰·W斯特龙主编:《麦考密克论证据》,汤维建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6、67页.
参见[美]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51、452页.
参见[日]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下卷),张凌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页.弹劾证据原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中出现的概念.所谓弹劾,是指在交叉询问阶段,当事人针对证人证言的可信性提出的质疑.根据普通法和1975年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对于证人可信性的攻击有五种:一是证人以前作出的不一致的陈述;二是显示证人基于感情上的影响而带有偏见,例如与一方当事人存在亲属关系或关联利益等;三是对证人品格的攻击,但缺乏宗教信仰不构成攻击理由;四是显示证人在观察、记忆或者重述所证事实能力上的缺陷;五是具体的前后矛盾,即经过其他证人证明本案的实体性事实与受到攻击证人所陈述的事实是不一致的.弹劾的程序可以分为两个不同的阶段;第一个阶段中证明证人或证言不可信性的事实应当在交叉询问中从证人那里获得,这被称为内在的弹劾;第二个阶段中弹劾证人的事实可能是由一些外部证据所证明,即用另外一位证人或文书证据弹劾证人证言,这被称为外在的弹劾.这里所说的外部证据即弹劾证据.对专家证人的质疑与外行证人有所不同,除了可以对专家证人的资格、中立立场或调查的能力和准确性等进行非难外,还可以利用在该领域发表过的与专家证人意见相对立的权威性材料,其中所用到的专家证人以外的证据即弹劾证据.日本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也引入了英美法系的交叉询问规则,学者对于弹劾证据有所论述.松尾浩也教授认为,为了争辩证人等陈述的证明力的证据,称为弹劾证据.这种证据在证据提出的效果方面受到限制,但在特殊情况下缓和了对证据能力的限制.与此相对的一般证据,被称为实质证据.田口守一教授也指出,实质证据是证明主要事实及其间接事实的证据;补助证据是证明有关实质证据可信性的事实的证据,其中包括可信性弱的弹劾证据、可信性强的补强证据、可信性较弱但经过再次强化的恢复证据等.可见,弹劾证据可以称为补助证据中的一种.与上述相近的分类有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提出的“通常证据与补助证据”,其中通常证据是指证明主要事实或关联事实之证据;也被称为实质证据,而补助证据即证明证据之信用性有关联之事实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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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张凌、于秀峰译,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版,第268页.
参见宋英辉、汤维建主编:《证据法学研究述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8页.
前引,第78—79页.
陈意智:《论弹劾证据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载中国知网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0页.
前引,第98—100页.
前引,第174页.在证据能力的限制方面,弹劾证据与实质证据不同,虽然传闻陈述、笔录、品格证据等一般不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实质证据使用,但却可以作为弹劾证据.因此,相比实质证据,弹劾证据受到的证据规则的限制较少.这里就需要引入“有限可采性”的概念.证据有时不只基于一个目的被提出,提出某一证据既可以是为了证实案件的主要事实,也可以是为了弹劾证人.因此有限可采性指的是当某一证据因为一种目的或者针对一方当事人提出是可以被采纳的,而对于其他当事人或者基于其他目的不可采时,法庭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应当将该证据限定于它的目的范围内.比如被告人的先前供述如果不能作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被采纳,而作为攻击被告人的弹劾证据被采纳时,其目的是有限的,仅用于弹劾.不过,在交叉询问中,何种情况下可使用弹劾证据反驳证人证言却受到很多的限制,因为它可能会混淆问题、误导陪审团、造成不合理的时间浪费以及不公正的损害.根据反对间接质疑的规则,如果该质疑的事实不能为了任何目的而独立地由证据表明该矛盾,那么该事实对本案中的争议问题就是间接性的,也就不能用该证人自己承认其为事实以外的任何证据来证明,例如证明证人曾实施过未构成犯罪的不端行为.可见,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将专家辅助人意见的功能限于对鉴定意见的质疑,而不能直接作用于案件事实,具有有限的可采性,属于单纯的弹劾证据.这与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意见有所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询问鉴定人,也可以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因此兼具实质证据与弹劾证据的属性.虽然我国学界尚未对弹劾证据进行深入的研究,但是根据上述介绍可以发现,首先,弹劾证据的作用仅在于质疑实质证据的证据效力,法官不能依据弹劾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其次,弹劾证据的证据能力的限制较一般证据较为宽缓,传闻证据、被告人非自愿的先前供述等均可以为弹劾目的提出;再次,弹劾证据的提出受到一定的限制,为了避免浪费时间或混淆事实,法官对于弹劾证据可否提出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最后,弹劾证据针对的是言词证据的提出者,也就是广义的证人,通过在交叉询问环节提出以攻击证人的可信性.
四、专家辅助人意见的内容
专家辅助人意见作为弹劾证据与意见证据,意见的内容须针对鉴定意见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因此关于鉴定意见的证据规则决定了专家辅助人意见的内容.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尤其是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决定》与2010年两高“三部”发布的《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确立了具体的规则,也对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作出了限定性规定.这给辩方挑战控方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提供了明确的方向,也指明了专家辅助人意见的内容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专家辅助人意见的内容应着重针对以下问题:
(一)鉴定主体资质方面的缺陷
根据《决定》及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鉴定人及其所在的鉴定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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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实践中情况千差万别,一方面,虽然鉴定人均登记有明确的执业类别,但由于同一类别内又有不同专业方向的区分,因此,鉴定人须具备鉴定事项所需要的相关专业知识,而不能认为只要登记有某一执业类别,就能对该类别内所有事项进行鉴定.根据《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4条规定,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职称的,其出具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另一方面,即使鉴定事项属于鉴定机构的鉴定业务范围,如果鉴定机构中没有鉴定事项所需的专业仪器与设备,或者原有仪器与设备已然过时或老化,不能满足司法鉴定的需要,根据上述第24条的规定,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上述问题作为外行的律师或法官可能难以发现,但专家则可能从中看出细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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