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论文经济— 范文

刑事诉讼法方面有关论文范文集,与专家辅助人意见相关论文的格式

本论文是一篇刑事诉讼法方面有关论文的格式,关于专家辅助人意见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及可靠性及鉴定方面论文范文资料,适合刑事诉讼法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系专家证人资格审查制度的结果就是庭审中需大量时间用来审查专家辅助人资质问题,将影响诉讼效率;而英国近期也围绕专家证人资格问题进行了改革,有建立专家证人的资格准入机制向大陆法系的做法靠拢的趋势;再次,对专家辅助人资质不作明确规范将导致法官对此拥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有可能出现法官对于辩方聘请的专家无故否决的现象;最后,实践中法官对于辩方提出的专家本就存有一定的戒备,只有较鉴定人更为权威至少实力相当的专家所提意见才能得到法官的重视.因此,建议规定,具备鉴定人资质的专家有资格作为专家辅助人,法院对此无权否决;对于不具备鉴定人资质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法官可以对其能否作为专家辅助人自由裁量,从而避免一定区域或特定领域内难以找到合格专家的问题.

3.专家辅助人意见的内容

综上所述,根据专家辅助人意见的意见证据和弹劾证据属性,对于专家辅助人意见内容的审查应从以下角度着手:首先,专家辅助人意见的内容应是专门性的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官能够理解、判断的一般事实问题,也不能是应由法官裁断的法律问题;其次,专家辅助人意见需针对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而发表,因此应围绕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鉴定意见证据能力及证明力审查判断的具体规则,而不能脱离法律规定进行评论,更不能对鉴定意见所针对的专门性问题直接发表意见.

4.专家辅助人意见的形式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3款的规定,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同时,第192条第3款规定,专家辅助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规定,立法者的解释是,“主要是为了解决其出庭的诉讼地位等程序性问题”.可见,鉴定意见虽然是言词证据,但并非所有鉴定意见的质证都需要鉴定人出庭,鉴定意见可以采取提交书面文件或鉴定人出庭两种方式,同样专家辅助人意见的出具也可以采用书面文件与出庭陈述两种形式.并且,作为弹劾证据,专家辅助人意见的证据能力本就不应受传闻证据规则的限制,因此,专家辅助人意见的出具形式较鉴定意见的要求应更为灵活,法官无权因专家辅助人意见的出具形式问题而否定其证据效力.

前引③,第367页.

参见汪建成:《专家证人制度研究》,载前引何家弘主编书,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0页.参见许明:《试论完善鉴定结论审查机制的新对策——设置专家辅助人制度》,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期,第45页.(二)专家辅助人意见可靠性的审查

一方面,与鉴定意见一样,专家辅助人意见具有言词证据性质,其内容受到专家辅助人的专业能力与主观态度的影响,而且辩方辅助人的性质导致其多少具有一定的倾向性,这些因素导致专家辅助人意见存在偏颇或错误的可能;另一方面,辩方为了有效质疑不利的鉴定意见,获得较好的辩护效果,往往会聘请专业领域内的权威人士作为其专家辅助人,而法官可能会出于对权威的崇拜而采信其提出的意见,这将导致控方鉴定意见效力被否决、被告人可能被无罪释放的严重后果.为了避免法庭审判在脱离鉴定人控制之后,又陷入专家辅助人的主导之下,法官需要对专家辅助人意见的可靠性进行必要的审查.

如同鉴定意见是否可靠需要精通专业的专家辅助人进行质证一样,专家辅助人意见可靠性的评判也需要控方鉴定人的有效质疑.由于专家辅助人意见有书面文件及当庭陈述两种形式,因此审查方式也有所不同.在辩方以书面的专家辅助人意见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情况下,控方鉴定人在针对意见中的质疑进行反驳的同时,也可针对专家辅助人意见内容的可靠性与证据效力进行质证.在辩方专家辅助人出庭直接就鉴定意见向鉴定人质证的情况下,有必要仿效我国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间相互对质的制度,建立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间的对质程序.在该程序中,鉴定意见与专家辅助人意见均得到对方的有效质证,法官则在双方专家的专业对抗中辨明证据的效力.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规定,经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专家辅助人就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专家辅助人也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在英美法系国家,控辩双方自行聘请的专家证人是其对抗阵营的重要力量,他们与律师共同了解案件,为开庭做准备.在庭上,专家证人可以询问对方专家证人或者当事人,甚至经常针锋相对,这是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最大的特色.可见,由享有专门知识的专家就专门问题进行面对面的相互质证是很多情况下的共同选择.专家辅助人在庭审上代表辩方与控方的鉴定人针对鉴定结论进行对质和辩论,不仅可以切实解决专业垄断、暗箱操作的问题,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去伪存真,而且能够制约法官对证据取舍的任意性,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帮助法官确认证据.

六、结语:新的司法鉴定模式的出现

我国专家辅助人的设立借鉴了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打破了目前鉴定意见一统的局面,使得庭审中控辩双方关于鉴定问题的对抗成为可能.当然,很多大陆法系国家也在原有鉴定制度的基础上引入英美专家证人制度的因素,典型的如意大利1998年刑事司法改革中设立的技术顾问制度,形成了中立的鉴定人与控辩双方的技术顾问三者并存的格局.不过,我国新《刑事诉讼法》所设立的鉴定制度与其他国家均有所不同.首先,我国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司法鉴定一般并非由法官所主导,而主要由控方所掌控,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在中立性方面有明显缺失,与大陆法系国家中立性的鉴定制度不同;其次,我国《新刑事诉讼法》所设立的专家辅助人制度虽然名义上赋予了控辩双方以委任权,但在实践中控方因主导鉴定意见并没有委任专家辅助人的必要,庭审中将很可能出现控方的鉴定人与辩方的专家辅助人相互对抗的局面,因此不同于意大利的中立鉴定人与控辩双方专家辅助人三方并存的格局;再次,我国与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也不同,不仅鉴定意见与专家辅助人意见两者在效力上不可同日而语,而且专家辅助人意见仅能作为质疑鉴定意见的工具,却不能就案件专门事实问题出具结论性意见,因此与英美法系控辩双方平等出具的专家证言差异明显.

可见,新《刑事诉讼法》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确立使得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呈现了一种不同于其他国家的崭新模式,即控方鉴定意见与辩方专家辅助人意见相互对抗的模式.在控方主导司法鉴定难以改变的情况下,专家辅助人则成为辩方质疑鉴定意见的技术辅佐人,同时专家辅助人意见本身又需要鉴定人的质疑,因此形成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相互对峙的鉴定格局.这一模式提高了辩方在司法鉴定制度中的地位,实践中出现的鉴定意见不可靠和无法有效质证的问题有望得到解决,也将改善近年来不断出现的因鉴定错误而出现的冤假错案现象.但是,不同于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及大陆法系国家司法鉴定制度中控辩平等的模式设置,在我国,辩方的专家辅助人虽然可以挑战鉴定意见的权威,辩方也只是拥有了针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权,而仍不具备就专门问题出具专家意见的权利,控辩双方在司法鉴定中的权力对比依旧悬殊.要实现控辩双方在司法鉴定制度中的平等武装,是通过弱化控方鉴定人的官方地位、强化辩方专家辅助人的权利及其意见的效力,以达到类似于英美法系中平等专家证人的效果,还是将司法鉴定权收归法官独有,控辩双方均只得聘请专家辅助人,实现类似于意大利鉴定人加专家辅助人的制度设计,则要看我国整个刑事诉讼制度的具体走向了.

1 2 3 4 5 6

刑事诉讼法方面有关论文范文集,与专家辅助人意见相关论文的格式参考文献资料:

经济法硕士论文

投资经济学专业

农业农村经济

经济管理硕士论文

经济管理专业专科毕业论文

国际经济法学新论

经济学论文的格式

农村经济管理专业毕业论文

经济学论文英文

宏观经济学论文题目

专家辅助人意见(6)WORD版本 下载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