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关论文范例,与法律中的政治相关毕业论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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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法律产生在推进共同体的道德、政治或经济价值的基础上.这说明,法律要适时地根据政治或道德标准的变化而改变,要时刻关注到外部的政治环境.同时,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指出,法律尽管是不确定的,尽管是政治化的,而且更多情况下是保守的,尽管法律的职能是把现在的社会和权力关系合法化,但是法律仍然是一个政治斗争的主要舞台.肇始于20世纪下半叶的西方后现代法学,是从后现代主义的哲学理念和方法进入法学和法律思想领域开始的.后现代法学的浪潮,动摇了人们曾经深信不疑西方法律传统,质疑和挑战一直在西方社会占据统治地位的传统法律信念.这主要体现在:打破了法律的至上性的理念.随着西方福利国家的出现以及政府职能的扩大,法律成为政府推行某种政策的工具,政府借助法律公开介入传统法律认为不应该介入的领域.同时,在司法领域中,从形式主义的法律推理向目的性或政策性法律推理的转变,增加了法律实施结果的不确定性,这就使得法官必须在不同的价值观之间进行选择,通过确定一个符合政策导向的正义概念,然后借此解释法律规则.可想而知,20世纪后半叶的西方国家的法律被看做是对法律之外的社会和政治因素的反映.法官和法学家都不得不在法律和政治、经济以及其他社会领域之间寻求平衡.随之而来的诞生出了法律政治学、法律社会学和经济分析法学.现在的法律解释规则也随着公共政策的要求左右摇摆,审理判决所需要考虑所谓变化莫测的政治因素较多,使得统一标准根本无法确定.那么,后现代法学到底是怎样看待法律和政治的关系的.不可否认,20世纪70、80年代以来一些后现代哲学家开始关注政治和法律的问题,促进了后现代法学的出现.同时,后现代法学的诞生正是后现代哲学和法学学科交叉研究的结果.如果从法学自身发展的角度来说,后现代法学也是法学自身发展趋势的一个反映.对于法律和政治之间的关系,我们将从后现代法学的特征入手进行研究分析.首先,理性的个人作为自制的法律主体并不存在.后现代法学认为,在现代西方社会中,法律主体并非是自然的或说是天然的.而是由法律制造出来的.就是因为法律主体是被创造出来的,所以,西方法律传统中的法律主体不是“人民”,而是政治权力的代表.其次,法律的普遍性是虚拟的“宏观话语”.后现代法学认为,每一个社会群体都会有自己的主张,比如都有自己关于公平、正义的观念.而且这些观念都是以多元的、局部的、多种方式存在,取代了单一的观念.后现代社会的一大特点就是社会的结合,也就是社会上的个人都是一个交接点,具有多重身份.所以,法律的普遍性在后现代社会的多元化面前就显得空泛和飘渺.更有害的是,法律的普遍性理念掩盖了法律的本质,普遍性的法律对于一些社会边缘的群体来说,很可能就会是压迫、沉重的.如果通过刚性的法律来处理个体的行为,就会产生不公平、不正义.因此,后现代法学呼吁法律的多元化和对个别群体的容忍.再有,法律中立的原则仅仅是一种假设.后现代法学认为,人们所信仰的法律原则是人为建构的,实际上,人们面对的只是法律解释者对法律进行了有选择的、有目的的解释.后现代法学代表人物昂格尔,他认为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社会生活日益复杂,仅凭适用普遍规则已经很难解决具体的纠纷和冲突,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得不依据政策,而社会环境对法官的影响以及法官个人对政策的不同程度的理解,会导致对同一类型的案件给予不同的裁决.因此,同一法律适用于同样的事实,却可以得出不同的结果,法律根本不存在确定性.同时,法律实践也表明,法律并非是客观中立的.因此,法律不是超越政治的,而是政治的产物.法律与政治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一种工具,并且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而改变,不存在与政治相悖的法律模式.后现代法学认为,法是政治的,是不同力量、阶级、个人相互斗争的产物,完全没有必然性.通过法律的社会安排不是不可避免的,而是非决定的.在社会条件与法律制度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同样的社会条件可能具有不同的法律形式,而同样的法律形式也可能产生不同的社会效果.总之,法律并不是一定社会及经济秩序功能需要的产物,社会及经济秩序本身并不能提出任何确切的法律要求.某一具体的法律规范的产生并不是由于社会需要的必然,而只是政治上的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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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丹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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