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有关论文范文数据库,与欧盟实施新的建筑产品法规相关论文目录怎么自动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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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建筑产品法规的实质性条款正式实施,所有进入到欧盟市场的建筑产品须提交性能声明.
自2013年7月1日起,所有在欧盟市场上流通的建筑产品都须符合建筑产品法规(ConstructionProductRegulation.REGULATION(EU)No305/2011)的要求.该法规是欧盟2011年发布,替代了以前的建筑产品指令(ConstructionProductDirective,CouncilDirective89/106/EEC),过渡期为两年,现正式实施.新法规对建筑产品在欧盟市场上销售规定了统一的条件,约束力更强.
欧盟建筑产品法规的内容主要包括:建筑工程的基本要求以及建筑产品的基本特征;关于产品性能与CE标志的声明;包括生产商、进口商、分销商在内的经营者义务;统一的技术标准或评估文件;技术评估机构;简化程序;指定主管当局以及指定机构;市场监管及保障措施;委托条款、过渡条款和生效条款等.
新要求
提交统一声明
所有进入欧盟市场的建筑产品的性能须符合对建筑工程的基本要求.欧盟建筑产品法规附件一(ANNEXI)列明了对建筑工程的基本要求.这些基本要求构成统一技术标准的基础,建筑产品的基本特性将在与对建筑工程的基本要求相关的统一技术规范中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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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欧盟对建筑产品规定了统一的技术标准,或在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时获得技术评估机构颁发的评估文件,则生产商应提交一份建筑产品性能声明.性能声明主要应包括以下信息:
该产品所属类别;
证明该建筑产品性能稳定性的制度或评估制度(规定在欧盟建筑产品法规附件五ANNEXV),如工厂生产控制、抽样检测等;
该产品所适用的欧盟统一技术标准或欧盟颁发的评估文件的编号和签发日期;
在适用的情况下,使用的特定技术文献的参考编号以及生产商声明与之相符合的产品要求;
建筑产品的拟定用途,与适用的统一技术规范相一致;
关于建筑产品的欧盟统一标准,可在欧洲标准化委员会(EuropeanCommitteeforStandardization,简称CEN)的网站上查询.欧洲技术评估机构通过的欧洲技术评估文件会送交欧盟委员会,并将在欧盟公报中发表最终欧洲评估文件的清单(经常更新),企业可注意查询欧盟委员会相关公报.
根据声明的拟定用途列出的该建筑产品的基本特征清单;
该建筑产品的基本特征的性能表现,如已获颁技术评估文件,列明该文件中的基本特征的性能表现.
每种在市场上流通的建筑产品,其性能声明的文本应以书面表格或电子途径提供.当接收者要求时,应提供声明文件的纸质副本.产品性能声明应以该产品流通所在的欧盟成员国要求的语言提供.
加贴CE标志
涉及安全性强制要求的建筑产品需加贴CE标志.CE标志应粘贴在其生产商已按照要求做出产品性能声明的建筑产品上.著其生产商未按要求做出产品性能声明,则不得加贴CE标志.通过加贴或加盖CE标志,表明其生产商承诺保证其建筑产品符合其声明性能,并且符合其适用的所有相关要求以及其他欧盟允许加盖此标志的相关统一立法.
当欧盟对建筑产品规定了统一的技术标准,或者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只获得技术评估机构颁发的评估文件时,CE标志应是证明该建筑产品符合该标准,或技术评估与其基本特征相关的性能声明的唯一标志.欧盟成员国不得再引入其他标志.当建筑产品声明的性能与其在欧盟成员国内的使用要求相符时,任一成员国不应在其领土或职责范围内禁止或阻碍带有CE标志的建筑产品在市场上流通或使用.欧盟成员国对建筑工程的要求中采取的方法,以及其他与建筑产品的本质特性有关的国内规章应与统一标准相符.
CE标志应明显、清晰并不可清除地加贴于建筑产品或其标签上.若不可能如此加贴标志或考虑到产品的性质如此加贴没有保证,则应贴于产品包装或随附文件上.CE标志后应标注其第一次加贴标志年份的最后两位数(如2012年获得CE认证并加贴于产品上,则印上“12”)、生产商的名称和注册地址(或其识别标志)、产品类型的唯一识别码、产品性能声明的编号、声明性能的水平或分类、适用的欧盟统一技术规范的编号、指定机构的识别码(如有),以及所适用统一技术规范列明的拟定用途.应在建筑产品投放到市场之前加贴CE标志.CE标志后可以标注提示特殊风险或特殊用途的图像或其他标志.
进口商的义务
只有建筑产品符合《建筑产品法规》的要求,进口商才能将其投放欧盟市场.
在将建筑产品投放市场之前,进口商应确保生产商已对产品性能的稳定性进行评估及审核,并保证生产商已提交产品性能的技术文件,并按照规定提交产品性能声明.此外,还应保证该产品附带随附文件,以及在需要时由该生产商按照要求加贴CE标志及相关信息.当进口商认为或有理由相信某建筑产品其性能不符合产品性能声明或不符合法规的相关要求的,不应将该建筑产品投放市场流通,直到产品与其性能声明相符并符合法规其他适用的要求,或直到其性能声明被修正.当该产品表现出使用风险时,进口商应立即通知生产商以及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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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产品上应标有进口商名称、其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以及其联系地址,或者,当不能标注时,在其包装或随附文件中标注.
当将建筑产品投放市场时,进口商应确保该产品附带有由该欧盟成员国规定的语言书写的使用说明以及安全信息.
进口商应确保,当某建筑产品由其负责时,产品的仓储或运输条件不应损害其符合产品性能声明及法规中其他相关要求.
进口商应在认为适当的情况下,为了确保所声明的建筑产品性能的准确性、可靠性及稳定性,对已投放市场的建筑产品进行抽样测试、调查,且如有必要,对产品投诉进行登记,召回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并及时通知此类产品的分销商.当进口商认为或有理由相信已投放于市场销售的建筑产品其性能不符合产品性能声明或不符合法规相关要求的,应立即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以使得该产品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撇下或召回产品.此外当该产品表现出使用风险时,进口商应立即通知该产品所在欧盟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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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应在建筑产品投放市场10年内保管提交给相关市场监管机构的产品性能声明副本,并确保产品的技术文件可根据当局要求提交.
进口商应考虑到相关国家主管部门的合理要求,提交证明建筑产品性能符合其性能声明且符合法规适用要求的所有信息以及必要文件.进口商应与主管部门紧密合作,按照主管部门要求,配合消除生产商已投放市场的建筑产品所带来的风险.
注意问题
欧盟《建筑产品法规》的实施使得欧盟统一标准成为强制性的标准,CE标志成为欧洲经济区域内建筑产品安全性的唯一证明.这对拟打人欧盟市场的中国建材制造商和出口商有一定好处,企业不必再到各个欧盟成员国分别做检测就能通行欧盟市场,节省了时间成本和认证费用.但是,该法规的实施也对经营者提出了产品性能声明的更严格的要求,其中对进口商的要求就相当于对中国建材行业制造商和出口商的要求.中国相关制造商和出口商
CE标志
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EUROPEENNE)的意思,也可以把CE视为CONFORMITYWITHEUROPEAN,即“符合欧洲要求”的意思.CE标志(CEmarking)是欧盟安全标志,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所有相关法规要求并可以在欧洲经济区域(EuropeanEconomicArea,简称EEA,包括欧盟27国和冰岛、挪威、卢森堡)以及土耳其自由流通.并不是所有产品都需加贴CE标志,只有那些具体的欧盟指令规定需进行CE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才需加贴CE标志,表示该产品符合安全、卫生、环保和消费者保护等一系列欧盟指令所要表达的要求.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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