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方面论文范文文献,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实体问题相关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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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专利权的“反通知”.根据权利人的“通知”,卖家的主要抗辩理由有:在先销售、公知技术、不相似等等,而其需要提出上述抗辩理由需要高度专业性,因为卖家资金、能力的限制,所提出的“反通知”中的证明材料简陋以及不规范.例如提出在先销售的“反通知”中,提供的证明材料仅为淘宝网中的销售记录,若仅仅据此进行判断,证据略显单薄.而在不相似的“反通知”中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仅是产品的比照图,并无其他权利证明,使得第三方工作人员需要具有专利评审员一样的能力去判定是否相似,在实际上不具有可操作性.第三,关于商标权的“反通知”.卖家“反通知”中所提供的材料应该包括正规进货证明、授权书、进货单及进账单、专卖店或权利人官方网站生产过该产品等等.进而存在许多问题:首先是进货单的效力问题,卖家所提供的进货单及进账单完全有能力伪造,难辨真假.其次是海外购买的产品,部分卖家在海外购买的产品,并没有开具发票,只有购买小票,那么小票的效力如何去认定?最后由于进货渠道的特殊,卖家只能提供正规的发票及进货单,无法披露其渠道,同样也使得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难以确认其的合法性.
三、价格能否成为判断侵权的要素
产品的价格是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能够得以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价格也是引起知识产权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创造获得了法定的专有权,其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而法律通过赋予其一定的垄断权,来换取其创作的动力.若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中充满低价假冒伪劣产品,充满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那么将会大大损害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从而降低其创作的动力,有悖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
首先,从权利人的角度而言,其创作拥有知识产权的产品经过长时间积累,在市场中有良好的口碑,具有一定的价值,其认为,过于低的价格无法购买到正规的产品,据此要求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利用价格设限,控制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
其次,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而言,其观点是反对进行价格控制的.
第一,应权利人单方要求设置价格过滤机制违反市场规律.在传统流通领域,生产商通常基于地域范围,对经销商进行严格的价格约束,导致经销商只能按照生产商要求的价格进行销售.电子商务兴起打破了生产商为保持高额利润而为消费者设置的价格屏障,减少了流通的中间环节.在这一平台上,经营者得以自由、充分展开竞争,消费者得以在合理的价格范围内买到称心的产品,促进了消费者福利.同时,经营者也因销售额的增加而获益.电子商务的本质是减少流通的中间环节,与传统行业最大的区别是打破了渠道对价格的控制.
第二,应权利人单方要求设置价格过滤机制与法律精神相悖.我国目前法律、行政法规仅明确规定了禁止流通和限制流通的物品,并未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负有审查卖家销售商品的价格是否明显低于线下市场价格的义务.因此,要求平台设置价格过滤机制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并且,国外也没有任何在价格管控上的法律规定.实际上,品牌权利人谋求设置价格过滤机制,其目的和实质就是希望借助电子商务平台实现其与品牌权利人合谋控制价格.这种做法一旦变成现实,将直接与《价格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抵触.
最后,权利人单方要求设置价格过滤机制实施存在一定障碍.商品的价格是判定商品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通过价格管控来保护知识产权存在极大难度.一方面,出售侵权商品的卖家在图片上展示商品的真实信息,而通过正常的价格搜索无法监控此类信息.在正常限定价格搜索之后,所出现的侵权商品是利用了商品展示的图片来传达信息,从而躲避平台监管.另一方面,在平台之中,也不乏利用降价作为促销手段,以吸引顾客.可能所有的商品价格均设定为一元,但确是商家为了吸引顾客所采取的正常的营销手段,降价促销在实体商店的经营中,也屡见不鲜.故利用价格管理来对商品限制,以达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十分困难.
四、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电子商务无地域限制的特性产生冲突
电子商务是借助互联网所进行的商务活动,而互联网的特点就是“无国界”性.因此,电子商务活动可能属于同一地区或国家,也可能不属于同一地区或国家,复杂的电子商务活动甚至在多个地区或国家之间进行.电子商务的全球性带来的问题,使电子商务的发展打破了地域的界限,如今,来自世界各地的消费者可以轻易地购买任何国家和地区的产品和服务.
(一)知识产权地域性问题
在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的过程中,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国与国的界限在网络这个虚拟世界里将不复存在,电子网络知识产权的客体(智力成果)可以方便地在世界各个国家被广泛传播和使用.如未经许可而使用他人仅在一个国家享有知识产权的成果是否构成侵权,由于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保护水平有所不同,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也存在差异.很多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较为健全,对侵权行为的惩罚也比较严厉;然而,在有些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甚至尚未形成,也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来保护网络上传播的信息,这就很容易产生知识产权冲突.这种法律上的冲突将导致网上侵权行为难以确定,执法主体也难以明确.比如,作品的首次发表地,在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和国际公约中都作为保护的地域因素,但在网上的数字作品的创作和发表很难与某一特定地域相联系,数字作品在网上传播会随时被任何地方的任何人所复制,而各个国家对“合理使用”的规定也存在差异,著作权的侵权认定和追究都随着地域性的模糊而变得难以操作.这种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发展的严重不平衡使得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国际交易的商品处于极度的不稳定状态,而在交易中对电子证据等认定又存在很大的难度,使得纠纷难以避免.(二)平行进口问题
所谓平行进口问题就是一国的进口商从另一国进口某种知识产品,而该产品在该国已经存在授权的经销商.由于各国的地理位置、政治经济制度的不同,相同产品在不同国家存在巨大的差价,正是由于差价所产生的利润,导致了平行进口问题的产生.进口商所处的国家已经有了授权经销商,而该经销商为了售卖其产品,花费了一定的人工、宣传的费用,对于平行进口商而言,其可以无偿的享用授权经销商所带来的便利,获取利润.这对于授权经销商而言是一种损害,因为其花费了大量的精力进行宣传,因此其产品的售价很可能高于平行进口商的售价,对于购买者而言,其出售的产品的竞争力低于平行进口商的竞争力.每个国家的所授予的知识产权是独立的,在一国取得了知识产权并不意味着在另一个国家能够取得知识产权,虽然知识产权的客体相同,但是他们仍是不同的法律下的权利,只能在该法律下获得保护.例如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中出售一本书,该书在国外及国内都取得了著作权,并授权某出版社进行销售.某商家在国外购买该正版书籍,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是否侵犯了著作权?
某甲是在某电子商务平台上卖网球器材的店家,店名叫“添材”.其店家的信用评价是顶级,3万个客户里面只有2个是差评.该店一般提供给客户他们在中国内地买不到的网球器材.商店的大部分货物是从总代理处进货,其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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