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调查报告论文范本,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相关毕业论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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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为证据使用.上述规定将社会调查报告置于与证据同等的质证程序,这已在一定程度承认了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 关于社会调查报告的文章 | 大学生适用: | 学院论文、研究生毕业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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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调查报告具有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社会调查报告客观反映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情况、生理状况、受教育状况、生活经历等,这些内容均是对客观情况的反映,具有客观性;调查报告的内容与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相关,为司法人员全面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考量其主观恶性程度,判断其人身危险性,更深入地了解案情提供了重要的依据,故社会调查报告具有相关性;社会调查报告是由法律规定的社会调查机关或人员依据法定的程序对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所形成的调查报告.刑诉法赋予了社会调查机关和人员法定调查取证权,只要调查程序不违法,就具有证据的合法性.
4.只有确立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证据使用,才能使社会调查制度不留于形式,充分发挥社会调查制度的作用.
四、结语
社会调查制度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明确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将其作为证据使用,充分发挥该制度的效用,有助于实现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和刑事诉讼的价值与目标,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注释:
[1]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
[2]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6条.
[3][4]陈旭,刘品新.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规制.新刑诉法背景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理论和实践专题研讨会论文集.
[5]李兰英,程莹.新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规定之评析.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6).
[6]郑圣果.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只能作为办案参考.2011年6月1日《检察日报》.
[7]罗芳芳,常林.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法分析.青年法苑.2011(5).
[8]汪贻飞.论社会调查报告对我国量刑程序改革的借鉴.当代法学.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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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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