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法论文范文文献,与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行政法地位相关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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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相对人行政法行为是组成行政法的重要对象,具有非常高的地位与研究价值.但就目前我国对于相对人行政法行为在行政法中的地位的研究及法律规定来看,仍存在着诸多的问题,给行政相对人在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且影响到了行政法的目标实现,需要予以重视.在此,本文主要结合新时期下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相关内容,分析和探究其在行政法上确立的重要地位,希望能够给予人们一些参考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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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行政相对人政法行为行政法
作者简介:韩疆,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280-02
一、引言
对于行政法而言,其主要目标就是尽可能的促进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达到统一,为和谐社会的建立发挥效用.要想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达到“控权”与“保权”的兼并.通常来讲,行政权力是否能够正常发挥效用,与相对人行为的行为有重要联系,相对人是消极的配合行为还是积极的参与行为,极大程度了行政权利是否能够有效实现.就行为方面来讲,人们对公共权力自觉的配合,能够让行政法更有效的实施.
权利的好处恰恰在于权利发生主体的主动性方面,在于权利实施的过程.因此,要想让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中的关系得到真正确立,就必须要了解相对人行政法行为在整个大的行政法环境下的地位与作用.
二、现阶段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行政法概述
从国家行政法学界对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研究情况来看,截至目前,研究工作主要落在了对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执行等方面的违法行为的叙述,或是针对行政相对人的某一具体行为加以阐述上,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不过,随着《行政法学原理》、《试论行政法上的相对人行为》以及《行政法新论》等学术著作带来的学术进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由最开始的简单阐述,逐渐发展到系统定义与专章论述,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就目前来看,国家在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行政法地位的立法工作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包括:(1)现行的相关法律仅是在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权利与义务上进行大致规范,缺少细分化,以致权利的行使受到一定限制;(2)存在片面规制与引导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问题,尤其是在某些行为中,往往采取消极规制或引导的方式,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进行法律禁止或是法律制裁;(3)缺乏完善的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效力规定,包括法律缺乏实质性效力与保障措施规定、效力仅限于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个别效力种类、效力规定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与内在机理,以及缺乏效力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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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立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行政法地位
确立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行政法地位,是建立健全现行行政法行为体系所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一般来说,在为相对人行政法行为进行定位时,需要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确立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行政法地位的主要目标
近些年来,随着行政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行政法目标亦得到了重新的确立,改变了以往行政法上将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放在次要位置,并逐步转变为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的肯定和重视.具体来说,当前行政法的目标主要是用于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协调与均衡.为此,保权和控权是关键.不过在行政法中,无论是控权还是保权,都离不开人的行为.只有将保权与控权进行有效兼并,才能够保障行政法的效果达到最优.
(二)确立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行政法地位具体要求
在研究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行政法地位确立的具体要求时,不妨先看一看其对应方面——行政机关的行政法理要求.
1.控权论
控权论指的是行政法的目的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权进行合理的控制,进行不合法或是不合理行为的制止与完善.就目前行政权力的运用效果而言,事前的立法机关的控制与事后的司法机关控制都被证实是存在缺陷的,致使行政权力被一些行政机关滥加使用.由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在整个行政过程中贯穿的,因此控权论旨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不受行政机关权力滥用的侵害.这明确了应将行政相对人的地位放到主体位置上加以对待,而不是像以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一样粗暴地将其作为客体.
2.保权论
与控权理论所不同的是,保权理论的认为控制行政机关权力滥用地前提是保证其有一定的权力.行政权力是能够通过强制性手段来执行的,但是在行政权力执行的过程中,是要通过行政相对人的配合来进行的,只有行政相对人积极地配合才能够完善公共权利的应用.
综上所述,我们应首先明确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而非客体的地位,其享有行政权利,行政机关不得肆意侵害该权利,然而该权利亦不得被行政相对人滥用而阻碍行政机关正确处理社会事务,损害公众利益.
(三)确立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行政法地位的必要性
一般而言,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部分主要是由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所构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直接关系到意志的能否向实质性转化,而行政相对人的一系列行为,则构成了行政相对人这一要素的核心.同样,相对人行政法行为的行政法地位的提高,对于增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实现现实性、诱导性也具有明显的作用.
不过从目前来看,行政处理方式屡屡被爆出不文明行为,例如在湖南省某起城管执法与村民发生纠纷,致村民死亡的事件中,城管因不允许村民在非贩卖地点违规贩卖西瓜,导致双方发生言语和肢体冲突,最后致死,属于是对权利的控制方面的不完善.而就现如今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良机分化来看,就是对“人”的地位上重视程度的差异引起的,直接关系到了行政法在执行中的效果.这样的差异均是行政相对人主体地位没有正确确定造成的.
行政执法人员与执法对象两者之间本身就不应该是两个对立面,只有双方共同配合,才能够保证行政法的有效实施.诸如几个月前湖北武汉地区暴出的“鲜花执法”,行政人员通过对文明商贩送鲜花的方式来鼓励好的行为,另外,像是眼神执法、温柔执法,都属于人性化执法,是对行政对象的尊重.此外,在武汉出现的“卧底执法”行为当中,则明显是属于典型的站在行政对象的角度考虑问题.据了解,该城管以前是一名商贩,与众多摆摊者一样每天躲避着执法人员的车辆,而通过自身的努力,竟然被城市管理部门招收成为一名执法人员.据当事人说,这样执法让他更能够了解摊贩的想法,看问题的角度也能够更为全面.
根据上诉分析,不难看出行政法的有效实施必须要保障人的主体地位,在尊重人、以人为本的前提下规范行政人员的行为.行政人员与行政对象本身不应该成为仇人,只有规范自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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