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相关论文范文参考文献,与中国公司法的修改相关毕业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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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8;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更清晰地确立了上市公司与集团公司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相分离的具体标准.这些规定虽然未必适用于所有公司,但却为“公司所有与公司经营相分离”理念的建立奠定了实证基础.就制度层面而言,《公司法》延续了原国营工业企业法的许多制度和规则,没有全面反映当时国外公司法及理论的发展状况,更无法反映出最近十年公司法理论的快速发展成果.《公司法》采纳许多相当保守的规则:通过规定普通有限公司制度,完全排斥民营“一人公公司法相关论文范文参考文献
4.立法技术落后,忽视了社会经济关系的多样化需求.《公司法》似乎期望建立起一种统一的强制性规则,实现对各类公司的设立、运行及内外部关系进行整齐划一的法律调整,不支持各公司按其自身情况选择其他公司管制规则.因此,国内许多学者多强调公司法规范的强制性,甚至认为各公司不得以股东内部协议或公司内部文件替代公司法规则的适用.在此前提下,国外公司法上许多任意性或授权性规则,在引入中国时被转换成单一性的强制规则.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公司始终不懈地追求着利益最大化,当某种任意性或选择性规则被确定为强制性或单一性规则后,必然形成对公司或投资者商业利益的巨大障碍,同时也就必然会遭到来自商业实践的冲击.在本质上,公司是投资者以团体形式从事交易、谋取投资利益的工具,公司法必须体现出为投资者服务的立法思想.如果公司法规则与投资者利用公司形态从事交易的初衷相悖,公司法规则将难以受到尊重,也难以得到有效实施.当然,这并非意味着公司法规则全部属于任意性规则,凡与交易安全和公共秩序密切相关的事项,应继续采取强制性规范,不允许投资者或公司进行任意性选择.但哪些公司法规则应确定为强制性规则,哪些应采取任意性规则,立法者须斟酌诸多情形加以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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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制度供给不足,忽视现实生活对法律的需求.《公司法》仅有230个条款,与其他国家公司法相比,法律条款数量太少,这也导致了法律规范原则性过强的特点.法律规范言简意赅显然是优点,它有助于人们尽快地理解、掌握法律的基本思想.但从商业实践角度来说,法条太少、内容过于原则不仅会引发对法条理解的障碍,还往往导致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类似情况在《公司法》中俯拾皆是.在上述问题未予明确的情况下,公司投资者不得不依赖内部协议调整相互关系,但内部协议的有效性却始终受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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