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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现实中存在大量的以数字电子化形式存在的证据,我们通常称之为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即以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为媒介载体产生,以数字电子符号为表现形式,收集、审查和判断时必须借助电子计算机和电子计算机相关专业知识的,能够证明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所有事实.本文主要从电子证据的概念、证明力、适用规则等方面做一简要阐释.

关 键 词刑事诉讼电子证据证据规则

作者简介:张贻伟,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297-02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

电子数据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访问记录等电子形式的证据.关于电子证据的概念,在新刑诉法出台前学界存在很大的分歧.一种观点认为,电子证据就是计算机证据.学者在使用这个概念时也将其译为“数据电文”或“计算机数据”豍.另一种观点则把电子证据看作是与电子设备有关的各种证据,认为电子证据与“计算机证据”是交叉关系而电子证据与“数字证据”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二、电子证据证明力

所谓证明力,即证据力,是指证据在证明待证事实上体现其价值大小与强弱的状态或程度.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可采性主要是解决证据材料的“适格”问题,也即什么样的证据可以采用,什么样的证据必须被排除在司法程序之外的问题.而证据的证明力则是对进入司法程序之后的证据材料,依据一定的标准,判断其在多大程度能够证明待证案件事实的问题.考察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就是指要认定电子证据本身或者电子证据与案件中其他证据一起能否证明待证事实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证明待证事实豎.

三、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规则

(一)电子证据的鉴证规则

1.相关性规则

相关性是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结合,也就是说,如果所提出的证据对案件中的某个实质性争议问题具有证明性,该证据就具有相关性.证据相关性的含义包括:第一,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的事实才能成为证据.第二,证据应与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关.在刑事案件中,基本事实是指当事人是否犯罪、犯罪性质及罪责的轻重等.第三,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是广泛的、多样的和客观的.第四,与案件有客观联系又能够证明案件真相的事实才具备证据的相关性豏.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例外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规则.非法取证对基本人权损害极大,对非法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是保护人权、维护司法尊严的必要措施.电子证据的取证对象是计算机,其取证过程中一般不会出现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传统的非法手段,主要审查其生成、取得的环节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且足以影响证据真实性或影响某一重大权益的,则需要考虑排除.原则上电子证据的取证要合法、真实,不得以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方法获取.但由于电子证据本质上是记载在磁性介质上的电磁信号,具有高科技性、无形性、易被篡改、易毁损的特性,而且涉及计算机犯罪的活动往往存在隐蔽性、广域性、快速性以及犯罪证据易销毁性,如果按照传统的证据收集方法往往很难获取.因此司法人员经常使用秘密的侦查手段,如利用远程技术秘密潜入犯罪嫌疑人使用的计算机或网络系统获取犯罪信息、电子邮件检查、采用网络监听技术等等.这样做对收集到有效证据十分有利,但无形中却使公民的个人权力受到了挑战,因为计算机网络是一个广域的信息共享平台,很难将个人的信息与他人的信息完全隔离开来,因此司法人员的侦查活动将不可避免地侵犯到一部分公民的个人隐私.


该文来源 http://www.sxsky.net/jingji/0369459.html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于非法证据并不一律排除,尽管我国立法对非法取证行为持禁止态度,但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却并未做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以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收集的的言词证据实行严格的排除,但对以非法手段取得的实物证据并不一律排除,电子证据并非言辞证据,其存在是客观实际的,因此也应该存在例外豐.我国法庭强调证据在实质上的真实性,当一份证据具有实质上的真实性时,往往可以排除一些规则的使用.笔者认为对非法证据的处理在价值取向上还是以强调控制犯罪为主.对于前述存在瑕疵的电子证据,司法实践中往往倾向于审查其是否具有实体上的真实,是否有其他合法取得的证据相互印证.能够与其他合法取得的证据相互印证的电子证据,一般仍将其作为证据使用,不能与其他合法取得的证据相互印证的才予以排除.在能够保证电子证据实质上的真实时,为了保障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为能够同其他合法取得的证据相互印证的电子证据制定例外,是符合实际要求的.值得注意的是,这里与之相印证的证据必须是合法取得的,如果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之间相互可以印证,但无其他合法取得的证据佐证的证据,一般也应予以排除.由于当前我国对于电子证据的取证技术及方法还不完善,法律尚无明确的“法定程序”,司法人员的计算机水平又参差不齐,在获取电子证据的过程中难免出现瑕疵,如果严格地执行非法证据规则,在现阶段可能会使很大一部分电子证据被排除,对于打击犯罪十分不利.当然制定例外只是权宜之计,长远看来,在对非法证据规则制定例外的同时不断完善法律规定,规范电子证据在收集、存储、传输等各个环节的程序,建立具备专业技术的司法队伍,才是保障电子证据证明力的最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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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靠性规则

用可靠性规则就是要审查刑事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查明电子证据的来源、形成的时间、地点、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有无伪造和删改的可能等.

(二)电子证据的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在英美法系中得到广泛应用,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国内学者对于传闻证据规则作出了诸多解释,当前的通说是:“最为广义的普通法中传闻证据的定义是:在审判或询问时作证的证人以外的人所表达或做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所包含的事实是否真实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或有意无意地带有某种意思表示非语言行为豑”.对于传闻证据的确立,主要是出于质证的考虑.在证据展示过程中,为了保证证人证言能够得到充分的质证,证人须出庭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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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从其定义不难看出,传闻证据既包括口头的证据也包括书面的证据;既包括非出庭者所作的陈述,也包括出庭证人在法庭外所作的陈述.而且,传闻证据所指的传闻主要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传闻,而不是指证明法庭上的陈述为真的其他陈述.它的证明对象直指案件事实.我国目前虽然没有相关传闻证据的立法,但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有着与其类似的规定.我国刑事证据法把刑事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我国对于间接证据采用孤证不能定罪的作法.也就是说,如果一项指控仅有间接证据所形成的证据链条,不能作为认定罪名成立的根据.除了上面论及的电子证人证言与电子书证的传闻证据规则的适用外,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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