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相关论文范例,与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相关论文答辩开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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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转让,商标的注册等,这些也体现了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最后,商法中的严格责任主义也同样对于经营网络交易的公司具有约束力.商法中对于公司的董事、经理、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责任进行了规定.同样,这些经营网络交易的公司出现了诸如虚假财务报表等问题,相关责任人同样需承担责任.
四、民商法在网络交易保护中的问题分析
首先,民商法必须解决网络环境下,交易双方真实意思确认问题.作为网络交易真实意思确认的形式之一的电子签名,就需要在法律层面进行行为确认.网络交易本身,具有虚拟性,借助互联网技术平台,跨地域,时空进行交易,买卖双方可以不用见面,这就会造成双方信息相对缺失的情况.作为网络交易的平台,经常会用“信用等级”来评价双方信息的真实程度,或者采用实名制进行注册.这些手段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网络交易的安全性.这些网络交易平台采用的例如“信用等级评价、信用监督”等交易安全措施,实际上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这种自发的民间契约行为,可以保护交易的顺利进行,属于民法保护网络交易的范畴.
其次,民商法应加强对网络交易中诈骗行为的约束力度.虚拟的网络交易,催生出了一种新型的犯罪行为,就是网络诈骗.例如利用手机短信进行诈骗,盗取客户信息进行诈骗,利用电子商务信用保证进行诈骗等,有些商家在网上发布与商品不符的信息,夸大商品性质和品质等,这些是一种欺瞒、诈骗行为.甚至有些不法之徒,盗取客户银行账号和密码进行盗款等,这些利用信息技术手段的犯罪行为具有更大的隐秘性,也对网络交易的安全造成了威胁,需要在民商法中加大规范保护力度.
最后,民商法应加强对网上侵权行为的监管.网络交易的开放性导致了交易过程中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例如淘宝网使用某一图片,马上被其他店主剪切复制成自己的图片,一些产品的描述,也会被复制.受到侵害的权利应该受到救济,而网上权利救济的方式还需要在民商法中进行明确.
五、民商法在网络交易安全保护中的创新分析
网络交易的而发展也给民商法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全新的交易模式必然由于其对应的民商法交易准则,才能保护网络交易的安全.
首先,民商法应明确网络交易中双方的法律地位和责任.要在法律中承认,虚拟的交易主体也具有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因为虚拟主体是真实主体在网络上的体现,是真实主体的数字形式,因此,民商法要承认电子商务主体的存在,并对其法律地位和责任进行规定,在法律上用技术手段设计电子身份,并赋予交易平台对电子身份确认的权利,并允许交易平台公开其确认结果.没有电子身份确认的网络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其次,民商法应对网络交易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民商法中应增加和补充网络交易和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在现有的民商法交易安全保护的基础上针对网络交易的特点,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例如《电子交易法令》、《电子签名商务法案》等.对于那些不适应网络交易的法律规定做适当的修改和调整.例如民商法中规定涉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是随着网络交易的发展,我国合同法在1999年对此项调整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对于此项的解释中指出“书面形式为合同书、信件和电子邮件、传真等数据电文.”
最后,参考世贸组织的规则,进行民商法网络交易制度的完善.由于西方发达国家在网络交易方面起步早,法律法规较为完善和成熟,因此,我国的民商法在网络交易方面应参考WTO中的法律体系进行完善和创新.例如网络交易行为的规定、电子支付的规则、电子单据的规则、安全认证规则、权利救济仲裁制度等.网络交易同样是一种交易行为,它同样需要民商法加以规范,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平竞争,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处罚等都要在民商法中加以明确.
总之,现在的网络交易发展越来越快,逐渐成为传统交易的补充,有些甚至替代了传统交易.随着社会和科技的发展,进行网络交易的群体会越来越多,网络交易行为会越来越普遍,要想保证网络交易的安全,就必须要完善法律法规,在现有民商法对交易安全保护的基础上,针对网络交易中出现的特有问题,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规范网络交易行为,保护网络交易安全.
参考文献:
[1]陈忠禹.论诚实信用原则与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障机制.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3(3).
[2]丁南,贺丹青.民商法交易安全论.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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