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方面有关论文例文,与法治思维在轻刑快审程序中的运用与优化相关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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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快审案件有被害人的,检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收到案件起三日内告知被害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时对于适用轻刑快审程序的情况也应告知被害人,若被害人对适用轻刑快审程序存有异议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若经审查被害人所提出的异议成立的,则应立即终止轻刑快审程序.同时如果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检察机关应当进行审查,若不存在欺诈、威胁情况,可以视案情提出从轻、减轻的量刑建议.如果认为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终止轻刑快审程序并转换为普通程序,同时变更强制措施.
注释:
郑成良.论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0(4).
陈瑞华.法律程序构建的基本逻辑.中国法学.2012(1).第65页.
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78页.
陈光中,葛林.刑事和解初探.中国法学.2006(5).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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