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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方面有关论文范文文献,与行政法教义学相关毕业论文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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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通过比较法来获得,而只能面对所有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从立法者的文本表达中寻找“行政”的含义.换句话说,必须在解释的“逻辑循环”中探求立法者意图中的“行政”为何?这自然不同于社会学的需求研究以及比较法研究,而是立法文本的解释性活动.其典型的做法是,逐字逐句地从分析最明显的涉及“行政”的“宪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以及行政机关的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等中的法条开始,不断在文本和“行政”的概念之间循环往复,最终力求形成法律共同体可接受的行政.然后翻转过去,利用行政的概念重新汇聚所有关于行政的法源,从中描述行政规范命令为何.这样的研究在当下中国行政法学界仍是不多见的.其次,行政法教义学需要对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活动进行分析——或者指出其依据,分析其意义,加以类型化;或者指出其弊病,提供补救方案.由此概括形成行政活动中的基本概念和行政活动类型.尤其应当分析行政规则,这种行政主体自我形成的控制规则,解析其意义,以“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内部规则的制定为突破口,以规则控制模式为主导,带动起它监控机制的协调发展”[5].还应当继续推进行政行为的类型化,以应对新型的执法方式——“拍摄违规有奖”、“花钱买监督”、“排污许可证交易”等等.通过这些分析真正建立行政公务人员为主体的行政法世界的基本构成“要件”或“概念与意义”.最后,行政法教义学应当分析司法者的司法解释以及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案例.近些年来,相关研究有了重大发展,一如章志远先生所言,“行政法案例研究的系列成果得以公开问世,判例沙龙的连续开读也意味着行政法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有效沟通,一个行政法案例研究的学术共同体正呼之欲出.”[6]通过这些研究,学界对特别权力关系、不作为行为的裁判基准有了新的认识,丰富了行政法教义学.行政法教义学应当不断扩大分析范围,将基层法院大量的新型“行政争议”案件纳入视野,通过对法官裁判的分析,探索行政法规范的意义,为全面搭建一个合理的行政法意义体系奠定基础.

其次,行政法教义学以行政法规范分析为基础形成关于行政法规整的意义脉络.这个意义脉络是以法官、行政公务人员为叙事中心的意义脉络.就行政公务人员而言,确定所在行政主体的职责与职权,他们可以采用的行政手段,以及行政主体之间的控制关系就是意义脉络的核心所在.这个意义体系的核心要素是行政组织与行政手段.其核心问题是:行政公务人员是否负有相应的责任,又有何种职权,可以采用何种手段,达成行政目标.行政法对行政公务人员的核心要求是“依法行政”并在此前提下“合乎比例的按照程序从事行政活动”.如此看来,这个意义脉络就体现为,当下学界渐次达成共识的行政法原则——“依法行政”、“比例原则”、“信赖保护”与“正当程序”——在行政公务人员活动中的动态表达.换句话说,行政公务人员必须基于这样的意义行动.而要实现这样效果,行政法教义学就必须清楚的指出行政主体的职责与权限,行政公务人员可以动用的人、财、物以及行为方式是哪些.这样,公务分权、公产法、公务员法以及各种行政作用法就是行政法教义学的焦点所在.这就必须紧跟“大部制”等政府机构改革的实践,及时将有关公产的法律纳入意义体系,关注公务员管理关系的法治化趋势,关注裁量基准的自我发展.行政组织法中的地方分权是宪法学问题,行政法教义学完全可以留给宪法学.关于公务分权,立法者基本留给行政主体自行处理.例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对集中统一联合实施处罚许可的规定,又如地方政府组织法对工作部门设置的授权等.这些问题又与行政学、行政管理等学科密切相关.行政法教义学只需关注这些方面的最终成果——法规范,并将这些法规范之间的意义脉络阐述清楚即可.就法官而言,他所关心的是,如何确定被告,如何审查被告的行为,以及最终可以为原告提供怎样的救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以及判决种类就是核心问题.法官在宪法以及行政诉讼法确定的分权结构中细致思考上述核心问题.就当下而言,法官在“合法性审查”原则下,根据其理解的“行政法的意义脉络”来审查行政活动.很自然,法官会形成独具特色的行政法意义体系,这意义体系集中表现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以及具体实践操作上.这个叙事结构大体上可以表述为,行政主体的所有行政活动必须符合整个法律秩序的要求.这个法秩序当然包括了宪法以及其他部门法的整体意义倾向.法官作为程序与事实认定的专家,也必然要求行政活动依据的事实可靠与运用的程序恰当.这样一来,就可以发现以“法官”、“行政公务人员”为中心的双重叙事最终统合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下,形成相互影响的对流结构.这恰恰是余凌云教授提出的“行政法的支架性结构”[5]27.这两者间的关系本身也是这个意义系统的关键部分.尽管二者都通向“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二者之间必须有一个转换关系.这个关系处于宪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调控之中,从而与国家的治理结构密切相关.


行政法自考毕业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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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行政法教义学要尝试为行政活动与行政争议解决提供方案.一旦形成关于行政法的意义脉络,就如同获得了某本小说的主题与意义,当然就可以回答这本小说所提出的问题一样,行政法教义学也能够回答行政公务人员就行政活动提出的问题,也可以为法官裁判行政争议提供备选解决方案.例如,在自由裁量情形下,如何处罚某个相对人;又如在法律没有授权的情形下,可否展开行政指导;当然也可以回答目前所谓“外包”、“民营化”的问题.前者可以借助总结行政主体从事类似行政行为中的裁量基准而完成,甚至可以帮助行政主体形成“规范性文件”;而后二者,只要有组织法上的根据,又不违反法律保留,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当然可以实行.又或者对法官手头上的疑难案件提供现行法体系的解答.当然更为重要的是,利用行政法教义学长时段思考,而没有急迫时限要求的优势,检讨过往的案件,并构想未来可能的情形而给予预解答.三、行政法教义学的功能这种以行政法争议和问题的解决为目标导向,以法官与行政公务人员为叙事主体,就行政法规范所形成的系统稳定的命题群,大体具有行政法知识的累积与传授、行政法实践问题的解答、行政立法的促动等功能.当然,行政法教义学本身的稳定性、系统性与方便性也会使行政法学表出现僵死、固化等反功能(dysfunction).

(一)知识的累积与传递.行政活动由于面向未来以实现公共利益,因此具有较多的实验性、创新性甚至突发性.这意味着行政本身并不是简单执行立法者的命令,而是能动地回应社会事实.因此,规范和调整行政的行政法本身也就处于不断扩充变化之中.事实与规范之间双向流动的频繁使学者认为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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