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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方面有关论文范文文献,与行政法教义学相关毕业论文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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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刑法与民法教科书那样精致细腻的解释范式”不太可能,进而难有“发达的行政法解释学”[5]11.而实际上,一旦存在行政法学,就意味着对行政法的描述与理解早已开始,尽管行政法学尚不能给出明晰的整体叙事.在丰富万千、变动异常的行政事实面前,行政法若不能被理性掌握,就会成为某种“神秘之物”.这与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格格不入.行政法教义学通过对最常用法条语词与判决语句的分析,建立最基本的概念——如行政法、行政、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等,并分析在现行法秩序下行政法最终的意义脉络,以便于人们通过理性把握这个复杂规范系统.在这个理性结构之上,关于行政法的知识(knowledge)才可以累积,并可以通过理性的沟通而得到传递.换句话说,行政法教义学可以使行政法理性化,从而可以研究、传授和评价.行政的不断变动,领域的不断延展,并不是行政法教义学形成的障碍,而是形成和不断丰富教义学的机遇.因为要么新的行政不合乎行政法教义学而丧失合法性,从而实现行政法检验批判功能;要么行政法教义学命题与体系必须更动,从而使行政法教义得到丰富与改进.

就目前看来,由于行政法诞生的晚近以及分支繁多,应允许不同领域——教育、卫生、交通、科技、环境等等——先行自我发展和体系化,并借助已经搭建起来的行政法总论部分进行双向互动整合,甚至也可以按照某些学者的建议从法学方法论的角度以公民的防御权与请求权为基点构建行政法教义学体系较为典型的构想可参见:侯宇行政法学方法论初探[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4):114-120.,因为根据权利义务的对应关系,很容易翻转获得行政公务人员的职责、程序义务以及法官的裁判基准.也正是在这个过程中,以行政公务人员执法管理、法官释法裁判与法学研究者的总结论证为三重核心的知识生产结构和相互学习传授机制将形成共同知识体系,奠定相互理解的立场以及涵养共同的法治精神,为行政法学共同体的形成奠定基础(foundation).一旦法学共同体形成,评价和矫正行政法教义命题也就有了适当承担者.法学共同体在民主社会当然不能允许形成知识与判断的垄断.而只是说,对法教义学的批评与批判必须通过这个共同体而发生作用.这也是为什么法学共同体不是一个阶层,而是一个共同体,它们不能具有经济利益的捆绑性,而只能是知识、立场与方法的同道者而已.由此,法科学生就业的多元化,以及公共领域的逐渐开放,才是法学共同体发展的正道.

(二)行政法问题的解答.行政法教义学体系化行政法规范、阐释出行政法的基本意义脉络不但有利于行政法学知识的累积与传授,还有利于对行政法问题的解答.行政法问题,无论是行政公务人员遇到的行政问题,还是法官遇到的行政争议,都必须从理解行政法规范开始着手处理.这种活动在法学方法论上被称为“法律的解释”.具体而言就是要在繁多的行政法法条中找到指导行政公务人员、法官行动的相关法条,并获得每个法条语词面对案件事实时的恰当含义.鉴于词语的多义性,事实的多样性,含义的选择首先就必须在行政法整个意义脉络下被选择,并给出理性论证.这可以凝固为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的一个规则:“当能够进行使用教义学论证时,则必须论证之.”[2]337用行政法教义学的基本看法,就是可以证立选择,而毋须过多论证,以减省论证成本.与此同时,行政法教义学的稳定系统,可以提供行政法问题的统一答案,实现法安定性的要求——若未提供其他足以推翻行政法教义学论证的论证,行政法教义学的答案必须被接受.这样的功能可以形象化为:读完一部小说,了解小说的人物、情节与意图后,可以从容地回答针对小说所提出的各种问题,甚至续写都有了可能.当然,行政法教义学在解答行政问题上的稳定性与便利性也会给以寻求行政权与人权平衡的行政法任务带来不便,甚至与一个社会具有“多数公认力的正义观念”[3]21相抵触,从而导致不正义的问题解,给人类带来惨痛教训.这就必须认识到行政法教义学作出的论证并不是最终的,它还需接受一般理性论证检验以及宪法蕴含价值的审视.恰恰在此处,行政法教义学形成了另一项功能:行政立法的促动.

(三)行政立法的促动.行政法教义学处理的素材不仅局限于立法者的立法文件,同样还要面对法官的司法以及行政公务人员的执法.行政活动领域的扩大,行政面对的社会事实的丰富与变动,会使行政公务人员在抽象法律规则下创制大量的裁量基准、内部程序,形成具有内部约束力的执法手册,以应对不可预测的具体社会实践,而且在不断的实践过程中甚至会形成具有外部拘束力的行政惯例.行政法教义学在不断回答社会事实引发的行政法问题的同时,也必将这些素材收入囊中.其结果正如上文所言,要么给行政法法教义学命题系统带来不稳定性,甚至逻辑矛盾,直接触动立法的需求,以通过上位法的更动而使系统和谐;要么法教义学的命题系统得以扩充,从而使法教义学的意义体系更为丰富,更为贴近社会事实.当然也可能产生行政法法教义学意义系统对新生命题的排斥,使之无法在意义体统中立足,从而使行政公务人员不得不重新思考规范性文件的设计,这也同样会使行政立法本身得到发展.这是最通常的情形,当然完全可能存在这样一种极端情形:行政法教义学对行政问题或争议的回答是如此的决绝(这本是教义学功能正常的表现),但却与“具有多数公认力的正义观念”激烈冲突,以至于法律的执行者与守法者都认为法律需要被修改.此时的行政法教义学将在反面意义上提供立法更动的强烈刺激.除了提供立法的动机与需求外,行政法教义学还将为立法活动的进行提供工具与材料.行政法教义学此前形成的意义脉络,构成了立法活动很好的基础和思维框架,而其所概括形成的法律概念则是立法的基本材料,由此立法活动借助“法言法语”就无需进行复杂的表述努力,这将大大减省立法成本.行政法教义学知识累积和传授的功能保证了理性批判行政法实践的可能.在一个自由民主、文化普及的社会中,人们通过研习行政法教义学的命题可以成为法律共同体成员,并基于这样的命题和理解,批判行政法运作的所有过程.这本身也可以显示出行政法学教学和研究的意义所在.行政问题解答功能主要指向法官、行政公务人员,可以降低他们工作的论证成本,系统地解决他们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并最终实现法的安定性,保障他们工作(司法、执法)的合法性.最后的立法促动功能,则为一个法治社会探究新规范,或者探索新生活方式,提供理性的动机和工具.

余论:需要一本怎样的行政法教材行政法教义学最重要载体是教材.如今教材的众多,并不能视为教材编写的成功.相反,可以理解为某种混乱的体现.很多教材的编写并不是出于行政法教义学的考量,而是为了经济、政治需求.编写者大多为集体班子,多喜欢将教材变成自己学术观点的展示场,由于观点的差异导致教材内部不统一现象甚为普遍.又由于学术考评制度的导向,学者将编写教材视为低下的学术活动.真正资深的法学研究者少有涉及教材,而多从事理论“研发”,更使得教材质量无法保障,也使得教材的功能不能真正发挥.行政法教义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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