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方面有关论文例文,与农村留守女童权益保障的法社会学相关毕业论文提纲
本论文是一篇义务教育方面有关毕业论文提纲,关于农村留守女童权益保障的法社会学相关硕士毕业论文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义务教育及女童及法律意识方面论文范文资料,适合义务教育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相关立法的不完善、执法不力以及传统社会观念的影响是农村留守女童权益保障不足的主要原因,应从建立监护监督制度、完善相关的教育立法、加强法制宣传等方面着手解决,切实保障留守女童的合法权益.
关 键 词留守女童监护监督法律意识
基金项目:许昌学院2013年度校内科研基金项目“河南农村留守女童权益保护问题研究——以法社会学为视角”(项目编号:2013034).
作者简介:康环芳,许昌学院法政学院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218-02
近年来,随着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农村留守儿童日益增多.2013年5月,全国妇联发布了《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报告中指出:根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的样本数据推算,全国有农村留守儿童6102.55万,占农村儿童37.7%,占全国儿童21.88%.与2005年全国1%抽样调查估算数据相比,五年间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增加约242万.其中,男孩占54.08%,女孩占45.92%.在我们关注许多留守儿童缺乏父母有效的保护和教育、处于放任状态的同时,也无比痛心的发现:在广大农村地区,留守女童受教育程度低、容易成为性侵犯对象等现象非常突出.如何保障农村留守女童的权益,不仅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而且也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现实问题.
一、农村留守女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人身安全保障不足
第一,留守女童容易遭受性侵害.近几年来,留守女童遭受性侵犯的事件在全国范围内屡有发生.2009年3月8日,江苏省睢宁县古邳镇某村村民曹某趁无人之机,将本村一名年仅11岁、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的留守女童强奸.2011年下半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某乡镇的一位年仅6岁的留守女童,被60多岁的邻居老头以小恩小惠的方式多次诱奸,长达半年之久.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查院通过对2006年以来所办理的62起强奸、猥亵儿童案件统计发现,针对留守女孩的性侵犯案件共21起,占34%.据河南省固始县检察院统计,仅2012年,该院就办理了19起农村留守儿童性侵害案,这些案件的受害人大部分未满14岁,全部未满17岁,受害者大多是在爷爷奶奶照顾下长大的留守女童.在这些案件中,留守女童不仅遭受到身体上的伤害,而且还严重影响到她们的心理健康.第二,其他意外伤害.未成年人天性好动,喜欢探寻新鲜事物,但由于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和监护人有效的监管,往往造成溺水、触电、摔伤等意外伤害事故.如,2011年6月,河南省登封市某村村民家由于孩子玩打火机发生火灾,两个留守儿童都被烧伤,其中两岁女童的烧伤面积达到99%.另外,据安徽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对安徽省长丰县3所中学的学生展开的意外伤害现状调查发现:农村留守儿童意外伤害的发生率高达46.8%,高于非留守儿童13个百分点,几乎每两个留守孩子中就有一名遭受过或正在遭受意外伤害.当然,其中不乏大量的留守女童.
(二)心理健康容易被忽视
留守女童多处于青春发育期,心理较为脆弱和敏感,面对日常学习生活中的问题更容易表现出相对高的焦虑感,对于安全感的需要甚于男孩.而实际情况是,留守女童在面对这些问题时缺少倾诉对象和有效指导,往往出现手足无措、孤独焦虑的状况,容易导致自闭、抑郁等心理问题.
(三)接受义务教育不足
据学者调查发现,留守女童的小学教育状况良好,但初中教育问题明显.6-11岁的农村留守女童绝大部分可以进入小学学习,在校率达到96.13%.但是,进入初中阶段以后,留守女童的在校率就大幅度下降了,14周岁农村留守女童的在校率下降到93.7%,15-17周岁农村留守女童的在校率只有79.4%.许多留守女童小学毕业之后就终止学业了,这与我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发展目标是严重不相符合的.①因此,保障留守女童接受义务教育,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农村留守女童权益保障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现行有关监护法律运行效果不良,监护制度不完善
第一,监护人未能很好地履行监护职责.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监护人的主要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但实际上,留守女童的监护人没有或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比较常见:在单亲监护和祖辈监护中,由于生活的重负,身体健康等原因致使监护人没有足够精力很好地履行监护职责;在上辈监护中,监护人一般只关注留守女童是否吃饱穿暖,对其心理状况重视不够;在同辈监护、自我监护中,无论是监护人还是被监护人,都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等于没有监护.第二,缺乏监护监督机制.从世界范围来看,随着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已形成相对完整的制度体系,包含了未成年人监护的设定、执行、监督和终止四大方面.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主要涵盖了未成年人监护的设定,执行和终止三部分内容,缺乏健全有效的监护监督机制.而这绝不仅仅是简单的制度缺漏,更严重的是,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作用的发挥和功能的实现.②
(二)教育立法不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缺少法律监督
首先,我国的《教育法》是在1995年通过并实施的,当时还没有大量的留守儿童,所以并没有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做出特别的规定.但是近年来留守儿童的数量有递增趋势,这一群体固有的一些特殊性,不能以普通儿童的角度来考虑.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仍然没有出现专门保障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规范,更别说是其中的留守女童的受教育问题了.其次,受教育权作为公民的一种最基本的权利,需要政府的积极支持.我国政府一直以来对教育问题都很关注,并且不断提高教育经费的投入.但相对于需求来说,政府对农村教育经费的投入仍有待加强.同时,教育经费的运用缺乏相应的监督,无法很好地落实.(三)传统思想和文化的影响
近三十年以来,我国广大民众的文化素质整体得到了提升,观念有了一定的更新,但在很多农村地区,“女子无才便是德”、重男轻女的思想仍然很重,并且通过日常的行为表现出来,严重影响着留守女童的权益保障.尤其是在农村家庭普遍有两个孩子(大多是一子一女)的情况下,如果只能让一个孩子上学,那父母首先想到的就是让女童辍学在家,既能减轻经济负担,还能帮忙做家务.同时,不少地区经济文化发展比较落后,人们更侧重于物质条件的改善,认为不用通过上学受教育也能赚钱,与其这样,还不如让孩子在学校认识几个字就出来打工挣钱.更为严重的是,监护人的这些观念与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导致了留守女童自身有着“读书无用”的认识.由此,留守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状况就显而易见了.
三、加强农村留守女童权益保障的对策
(一)建立监护监督制度,强化法律的运作力度
鉴于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立法的诸多不足,尤其是监护监督机制的缺失,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的先进经验,我国应坚持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强化国家的公权干预,构建科学、合理、健全的监护监督机制.首先,设立监护监督人和监护监督机构作为监督主体.监护监督人可以由被监护人的亲属、亲朋好友等担任,有利于在最大限度内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也是给予家庭自治充分的尊重和信赖的表现.设立青少年事务局为行政监督机构,设立监护法院为司法监督机构,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其次,确定监护监督对象.一般来说,监护监督的对象是除父母以外的其他监护人,因为立法者在事先假定父母基于血缘关系会全身心地保护自己的孩子,而对父母持放任态度.然而
义务教育方面有关论文例文,与农村留守女童权益保障的法社会学相关毕业论文提纲参考文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