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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方面论文范文资料,与新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评析相关论文摘要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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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从原来的8个条文增至16个条文,增幅达100%;不仅如此,在侦查、起诉、审判各章中,也修改、增加了大量涉及证据审查判断的内容,据初步统计,这些条文至少有20多条.从内容上看,本次修法在保留1996年刑事诉讼法基本框架的前提下,修改了证据的定义、增加了证据的种类、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分配、细化了有罪认定的证明标准、健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完善了证人保障与出庭规则,同时对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中涉及取证、举证、质证、认证的内容也进行了充实与完善,体现了立法机关对证据制度与证据运用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其中,值得特别关注的是第53条对“证据确实、充分”的细化规定,该条三款内容“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已经囊括了前述证据裁判原则的主要内容与基本要求,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对证据裁判原则的直接确认.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学者在评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这一条款时,直接指出这是对证据裁判原则的明确规定.

可以说,本次修法尽管还存在种种缺陷与不足,但我国刑事证据的制度体系已初步形成,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有了基本的依托与保障.

二是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中心的证据能力制度渐趋完备.证据裁判原则要求据以定案的证据具备证据能力,这是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基本要求.在英美法中,证据能力主要用证据的可采性理论加以处理,法律一般仅消极地就无证据能力或证据能力受限的情形加以规定;在大陆法中,证据能力主要包括两方面的限制:一是证据材料不被法律禁止;二是证据应当经过法定的调查程序.由此可见,在刑事诉讼中,各国一般主要是通过排除规则来解决证据能力问题,而在所有的排除规则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无疑处于核心地位.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证据制度过于重视证明力规则而对证据能力问题关注不多.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解决证据能力问题上着墨颇多,其中尤以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最为突出.审视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至第58条之规定不难看出,立法主要从排除的主体、排除的对象、排除的程序三个方面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规定.关于排除的主体,立法定位为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中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主要的排除主体;关于排除的对象,立法采取广义的理解,将非法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物证、书证均列入排除的范围;关于排除的程序,立法规定了主动排除与依申请排除两种方式,重点对庭审程序中依申请排除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包含了申请的主体、申请时的条件、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法庭的认证规则等内容.尽管从内容上看,以上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主要是对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即《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与《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重要条款的沿用,并无创新或突破,但相比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宣言式”的规定而言,以上内容在立法中的正式确认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积极价值与现实意义.可以预期,这些规定不仅会引发实务界对长期以来所忽视的证据能力问题的重视,而且必将带来我国刑事证据制度革命性的创新与发展.

除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外,新刑事诉讼法的诸多修改都涉及证据能力问题.比如,立法对证据种类的增加使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与电子证据具备了法定的证据形式,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立法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收集的证据的确认,赋予了这些证据以刑事证据能力.因此,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能力问题的重视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要求.

三是以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为基础的证据审查判断程序日渐完善.证据裁判原则要求证据只有经过审查判断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核实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说,审查判断程序也是证据能力的组成部分.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林钰雄认为,“法定的证据调查程序是使证据获得证据能力的积极条件,也是终局条件”.从理论上分析,证据的审查判断贯穿于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但审判阶段特别是庭审环节的审查判断无疑居于核心地位.在法庭审判中,“其公正的程序要求给每一方一次遭遇机会;此遭遇机会是指在得到法庭注意的适当场合内遭遇的机会,以及在适当场合内为了对包括反驳证据、交叉讯问在内的有争议的裁判事实予以会谈的遭遇机会;其中这种会谈通常是对抗与争论(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兼而有之).公正审理的关键在于提供一种机会,即使用这些合适的矛(反驳证据、交叉盘问及争论)去对付引起法庭注意的不利材料的机会”.

从实践运作看,法庭审查判断证据涉及的事项很多,但直接言词原则之贯彻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成为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必须直面的重要问题.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庭审方式作出了重大修改,力图通过庭审的对抗式改造强化控辩双方的作用,发挥法庭在核实证据、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方面的决定性作用.然而,实践中证人普遍不出庭,书面审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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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52;接言词原则难以有效贯彻.学界公认,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已成为制约我国对抗式庭审方式改革的“瓶颈”.就此,学者们在实证调研的基础上积极建言献策,众多观点的核心在于建立和完善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体系.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充分回应了实践需要,在完善证人保护制度、证人财政保障制度的基础上,重点对证人出庭作证问题进行了规范.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187条之规定,证人在符合三个条件时必须出庭作证:一是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二是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三是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出庭必要的.与此同时,第188条还赋予法院强制证人出庭的权力,规定了证人不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一方面对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吸收,另一方面也采纳了学者们提出的改革建议,必将有力地推动我国刑事庭审程序的对抗式改造,促进我国刑事诉讼的民主化、科学化进程.除此之外,新刑事诉讼法还对鉴定人出庭问题、警察出庭问题等进行了规定,对庭审中控辩审各方的质证行为方式等进行了完善,这些内容对于完善法庭证据审查判断程序,保障证据裁判原则的有效适用都具有重要的积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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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据裁判原则视野中新刑事诉讼法之缺失

尽管新刑事诉讼法在彰显、实现证据裁判原则方面作出了重大努力与突破,但证据裁判原则的理想并未完全实现.从应然层面着眼,新刑事诉讼法在以下两个方面仍存在不足和缺失,有待未来立法的进一步修订,或通过司法解释加以补正.

第一,从已有的立法规定看,条文过于粗疏,操作难问题依旧突出.“证据裁判主义的实质是一种程序控制”,这种控制主要通过对证据之收集与审查判断得以实现,这就要求规范证据运用活动的立法条文应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但长期以来,秉承“宜粗不宜细”的立法传统,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诸多问题上过于简洁明了,由此导致实践中操作性不强问题突出.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有关证据制度的立法条文依旧存在这方面的问题.


写刑事诉讼法本科论文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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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立法规定最为详细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例.在排除对象上,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法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应当排除.然而,该法规定的证据形式一共有8种,除了已列出的5种外,还有3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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