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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的州普通法上的侵权请求权不应被联邦法所取代.2012年3月20日,前一次审理该案的同一家法院再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理由是禁止一事两诉和禁反言原则.法院出于慎重考虑,对诉讼的实体问题也不厌其烦地再次给出了详细说明:首先,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合法依据,原告无法证明其主张的损害与被告的温室气体排放行为有必然联系.法院也重申了其2007年判决书中的理由,即原告所起诉的事情是一项政治问题,不具有可诉性.法院指出,在司法上还没有一项现成的具有操作性的标准来判断被告的碳排放行为是否具有“不合理性”.而且,国会已经把判断这个问题的权力授予了联邦环境保护署,法院无权干涉属于行政部门的政策决定权.法院援引了最高法院2007年在“马萨诸塞州诉环境保护署案”和2011年在“康涅狄格州诉美国电力能源公司案”中的判决意见,认为国会的《清洁空气法》已经授权联邦环境保护署负责执行全国碳排放政策,因此,原告的联邦普通法上的请求权已经被国会立法所取代.于是原告继续向第五巡回法院上诉.目前该案仍在继续进行中.(四)齐瓦利纳案
第九巡回法院正在审理的齐瓦利纳(Kivalina)案涉及类似的问题.当事人提出的同样是联邦普通法上的侵害之诉.
齐瓦利纳是一个爱斯基摩人村庄,位于美国阿拉斯加州楚科奇海的一个沙洲上,有近400名居民.该村近年来频频遭受暴风雪袭击,许多居民逃离.2008年2月26日,齐瓦利纳村民正式起诉埃克森美孚以及其他23个能源公司.原告认为,阿拉斯加滨海地区遭受的灾害与气候变暖存在关联.被告应当对全球气候变暖承担责任,并对村庄受到的破坏给予赔偿.2009年9月30日,旧金山联邦地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理由是该问题属于政治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应当由国会和行政部门而非法院来解决.2009年11月,第九巡回法院受理了上诉.2012年9月21日,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作出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判决书中,托马斯法官援引了最高法院刚刚判决的“康涅狄格州诉美国电力能源公司案”,采纳了该案提出的“取代理论”,认为有关气候侵害问题的联邦普通法已经被国会立法所取代,该问题属于政治问题.2012年10月4日,原告继续向第九巡回法院申请全席复审(enbancreview).
四、结论与展望
很多人都说,在美国所有问题都会成为法律问题.2000年发生的“布什诉戈尔案”证明所言不虚,因为连谁是美国总统这样的问题都可以由法院来最终裁决.但事实上,并不是任何问题都是法律问题,至少气候变化问题目前还没有上升到法律问题的高度.这实际上反映了美国社会对待气候变化问题的两难状态.
在过去30多年中,美国两党政府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态度和政策存在巨大分歧,导致出台的政策始终摇摆不定.早在民主党的卡特政府时期,美国国家科学院就对气候变化的人为原因及其必然后果进行了科学评估,并建议采取行动.但到20世纪80年代初,在共和党的保守主义背景下,里根政府将环境管制看作是经济负担,采取了一系列“反环境”措施.老布什政府继续前任政府的指导思想,不愿在缓解全球变暖问题上采取行动.20世纪90年代上台的克林顿民主党政府一开始就比较重视气候变化问题,于1998年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但由于共和党国会的阻挠,克林顿政府在其两个任期内对气候变化问题都未能采取实质性行动.共和党在小布什政府上台后,在“气候政治化”的口号下,认为气候变化只是一个被人为制造出来的“神话”,以气候变暖缺乏科学依据为由断然退出了《京都议定书》.直到奥巴马上台,民主党政府再次回归《京都议定书》,并为美国设定了温室气体减排的长期目标和时间表,在全国范围内针对温室气体排放实施“限额—交易制度”.同时,奥巴马试图重新定位美国在全球气候努力中的地位和作用.然而,一方面由于美国国会和政府分立、两党分野的政治结构以及利益集团之间的复杂博弈,另一方面由于奥巴马一上台就面临全球性金融危机的打击,发展经济和改善就业的压力使得气候政策显得虎头蛇尾.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无论是人均排放量还是排放总量都高居世界第一.但是,美国始终拒绝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长期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正是由于美国一直难以形成一个稳定的气候政策,导致美国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权力分支在气候变化问题上难有作为.立法机关无法通过有效的法律,行政机关难以推出具体政策,司法机关也不愿意蹚浑水.尽管民间发起了一波接一波的气候变化诉讼浪潮,但联邦法院都是岿然不动.在这种情况下,政治问题理论就为法院提供了一块遮羞布.
康涅狄格州案判决并不意味着此类气候变化诉讼被完全从法院排除.首先,如上所述,在如何对待政治问题理论上,最高法院内部保守派与自由派形成了对峙局面,由于自由派大法官索托马约尔没有参加表决,所以今后若遇到类似判例,将有可能形成对自由派有利的局面;其次,最高法院的判决也没有解决一个问题,即联邦普通法中是否存在一个碳排放的侵权诉因?法院判决只是以替代原则排除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但假设国会取消了环境保护署对碳排放的管理权,法院是不是就不能再用政治问题理论驳回原告的诉讼呢?法院对此问题也未给出答案.但这个问题并非杞人忧天,因为美国行政部门所采取的对气候变化的干预政策已经引起了国会共和党的激烈反对,一些议员已经采取了抵制环境保护署的行动.最后,最高法院判决只是排除了当事人依据联邦普通法提起的侵权诉讼,但是当事人能否依据州侵权法提起诉讼呢?对于这个问题,最高法院判决书和第二巡回法院的判决都没有给出答案.可以认为,该判决并不排除当事人依照州侵权法提起诉讼.齐瓦利纳案仍然在继续上诉之中.我们有理由相信,至少在可预见的时期内,气候变化问题仍将继续在政治与法律之间徘徊.
虽然我国境内目前还没有发生气候变化诉讼,但并不意味着气候诉讼不会降临到中国政府或中国企业头上.近年来,已经发生了国际性气候变化诉讼.早在2002年,太平洋岛国图瓦卢就威胁要起诉美国和澳大利亚政府,追究它们改变气候的法律责任.2009年,密克罗尼西亚合众国致信捷克共和国政府,要求其禁止该国最大火力发电厂的扩建工程,认为该火电厂扩建计划会增加碳排放,从而加剧全球气候变暖和海水上升,最终可能导致密克罗尼西亚国土被淹没.2011年,密克罗尼西亚在捷克法院援引捷克法律和欧盟法律起诉该发电厂.这是欧盟第一起跨国气候变化诉讼.捷克政府已经作出了决定,要求捷克火电公司进行跨境环境评估并对火电厂进行现代化改造.
气候变化到底是不是法律问题,也许将要由国际法院来回答.2011年9月,另一个太平洋岛国帕劳正式向联合国大会提出动议,要求联大向国际法院寻求咨询意见,以确定各国是否有法律责任确保其领土上的任何排放温室气体的行为不会危害其他国家.2012年2月3日,托里比翁总统再次在联合国强调了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对于像帕劳这样的小岛屿国家的重要性.也许国际法院也很难回答这个问题,因为气候变化问题实在过于复杂.虽然国际法早在1941年的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中就确立了国家不得损害他国环境的义务,但是气候变化责任与一般环境污染责任有根本性不同.气候变化是人类长期活动的叠加性后果,对于一个国家或某一个企业而言,如何确定它的法律责任,在现有国际法和国内法框架内都很难找到依据.
中国作为世界碳排放大国,面临着巨大的减排压力.或许有一天,中国的某家企业就会被起诉到中国或外国的某家法院.那时,气候变化问题到底是政治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就是必须回答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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