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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40;想法的生成过程当中都是有这些因素的或多或少的存在的.所以忽视社会的因素而定死刑,是不太合理的.社会控制犯罪的手段是:预防犯罪和控制犯罪.但是现在的刑法大部分是整治犯罪,而疏忽了预防犯罪体系的构建.所以此时抑制犯罪的重点在于构建完整的预防犯罪的制度体系,严格限制重刑特别是死刑的适用.

三、严格限制死刑的度的把握

死刑适用的度的把握意在如何平和的减少死刑的适用.本文意欲从刑事政策方面、适用标准的具体化理解以及自由裁量权的理性约束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从死刑政策的价值目标出发

国家通过死刑来达到一个预防的目的,死刑的设置能够从一定程度上来威慑个人的心理.运用死刑追求刑法的预防效果,追求秩序价值和效率价值时,不突破等价报应的要求.我国当前的死刑政策是“限制死刑扩张、适度限制死刑”,“适度”的限制死刑,使得秩序价值和效率价值有所失衡.只有严格的确立严格适用死刑的政策,才能在今后的立法中消除死刑适用范围扩张的弊端,才能依靠司法的途径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遏制因为立法的不完善而导致的冤假错案.在法制社会中,刑事政策的的各种价值均有一定的地位,都受到一定的重视.效率价值和秩序价值作为刑事政策的天然属性价值,固然在其目标体系中的题为不可小觑.但是法治社会对这种价值的追求并不是无限制的,相反,它应当受到公正价值和自由价值的必要的限制.这两种价值在任何的情况下都不应当被忽视.因而,刑事政策追求效率和秩序的欲望必须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正、自由为前提.死刑政策作为其中重要的部分也应当如此.建立法治的社会是当今的中国所追求的目标,在法治文明的传播上,死刑的适用作为重要的一环,如何引导公众树立文明、宽宥的死刑态度,如何塑造更健康、理性的社会心态,需要最高法不断地努力与进步,需要我们在死刑的政策上不断的探索.

(二)死刑适用标准具体化

在具体的罪名适用死刑时,必须按照“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而且应当对“罪行极其严重”作限制性的理解,这样才能保证死刑的具体使用标准和总则中的“严重的罪行”标准保持统一性.应当通过修改刑法消除不公正、不科学的死刑的配置,完全取消非暴力犯罪中的死刑,提高死刑的适用的具体的标准和要求,严格将死刑的适用标准限制在“致被害人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再者,作为死刑的具体的标准必须明确化、具体化,尽可能的排除抽象的模糊的语言.这样才能适当的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我们应当从原则上拒绝“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严重后果”等模棱两可的语句表达.废止现行的情节型标准.最后,在立法上应当尽可能的消除混合型死刑使用标准,提倡相对独立型的死刑适用标准.相对独立型的死刑即避免了法官的自由量刑的过度,也克服了混合型死刑适用标准的缺陷.

综上所述,在具体的死刑适用标准进行纠正时,我们应当遵循:严格遵守罪刑相适用原则;必须以“罪刑及其严重”为统一指导的原则;大力提倡相对独立型适用标准的立法例;严格限制死刑的设置.

(三)自由裁量权的理性约束

死刑的裁定离不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会扩大死刑的处罚范围的扩大,误用会造成死刑的适用的错误等等,自由裁量权在死刑的适用中起着何种的作用易被法官的判断所左右.所以对这一方面进行认真的思考是必要的.要约束裁量权的滥用必须依赖于法律制度,法律制度可以缩小自由裁量权的自由度.

1.应当确立严格的证据规则

案件裁决的准确必须以案件的事实正确认定为前提,在死刑案件中,认证的结果与被告人的生死有着莫大联系.法官对案件的认定是通过自由心证完成的,法官根据理性与良心自由决定证据的取舍.这是法官的主观认识和案件的客观事实的糅合过程.法官在这一过程中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的权力,但是这种自由不是无限的,它要受到证据规则的制约.

2.提高死刑案件的司法证明标准

犯罪的性质越是严重,必要的证据的最低要求就越高.死刑案件在所有的案件中性质最为严重,提高它的司法证明标准不为过.死刑案件不能再用一般的“案件事实清楚”的标准,而是使用可以排除包括无理怀疑在内的一切怀疑的证明作为判处死刑的案件中应该达到的证明标准.这样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被限制在相对狭窄的范围内,死刑适用的不确定性就会得到相对的降低.

3.确立合议庭一致通过原则

我国的由职业法官组成的合议庭的决策规则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虽然这个原则能够抑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但是它的前提是参与者的素质以及参与者获得的信息量.此时的少数服从多数也并不是简单的多数通过.而是在确立合议庭合审判委员会一致通过的制度.如果不能一致通过,最多适用缓刑两年来执行,这样就可以防止因为人员的良莠不齐而产生滥用自由裁量权,从而影响死刑的正确适用.

注释:

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陈世伟.论死刑废除条件及我国应有的现实选择.西南政法大学.2004年.

罗杰尔·胡德.死刑的全球考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陈卫东.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

何家弘.法律英语.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刘仁文.死刑的限制及其路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参考文献:

[1]李旭曼.从死刑文化的角度论死刑的存废问题.法制博览.2012(12).

[2]张志铭,黄晓亮,万永海.对话死刑之存废.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1).

[3]赵秉志.关于中国现阶段慎用死刑的思考.中国法学.2011(6).

[4]王占启.论中国死刑适用标准及立法修正.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

[11]荣学磊.死刑适用:立场、方法与规则.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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