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方面论文范文文献,与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法学教育定位相关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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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普通高等院校的本科法学教育应当属于法律素质养成型教育,还是以培养通过司法考试并从事专门的法律职业的专业人才为目的的职业技能培训,即法学教育定位问题,这是法学教育发展过程中一直探讨的问题.从法学教育
法学教育方面论文范文文献
关 键 词:本科教育;法学教育;素质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5-0284-04
1998年,国家教育部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明确了我国法学本科的培养目标是“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这是一个极高的目标,既强调对基本法学知识广泛掌握,同时也强调要具备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基本技能.这对于一个师资队伍并不强大、教学条件也不优越、生源素质一般甚至较低、社会认知度不高的四年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来说,确实是一个难以达到的目标.特别是统一司法考试逐渐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选拔的“门槛”或者“守门人”,我国不断发展壮大的法学高等教育使更多法科毕业生进入社会,而能够跨过这个门槛的人实际上只是一个较小的比例,普通高等学校的法学教育如何定位,是满足就会司法考试和法律职业的需要,还是满足学生将来从事多种工作的知识结构和思维方式训练的需要,成为学者和法律人争议较大的一个命题.
一、法学教育定位的主要观点
随着法治目标的提出,我国法制环境越来越完善.其中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就是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一个重要标志,说明我国的法律职业已开始走上了统一、规范和专业化的道路.由于通过司法考试已成为从事法律职业的唯一资格,对于已经接受过四年本科法学专业学习的学生能否通过司法考试似乎成为四年法学学习的检验,而学生的通过率似乎也反映了其所在学校法学教育的质量.虽然法学教育的评估体系中没有司法考试通过率的指标,但无论在专业人员心里还是在社会普遍认识中,能否跨过司法考试这个门槛或者多少人通过司法考试确实成为衡量某一本科法学教育的一个标准.
传统上,我国的法学教育模式属于大陆法系模式,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综合法律素质养成型教育,并不与法律职业直接相联系.四年制本科法学教育主要是系统地讲授法律知识,采取讲授式教育方法,注重人文精神的培养和法学知识的系统性与科学性.法学院毕业后,通过各种职业考试可以从事多种多样的工作,其中通过司法考试并经过一定时期的培训可以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研究生教育(包括法学硕士与法学博士)也属于高度专业素质养成型的教育模式,主要目标是提高学生的学术能力和水平.就是说,从根本上传统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技能训练、法律职业资格准入没有直接的制度联系.
现在对于法学教育在司法考试环境下如何定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我们称其为实务派)认为,司法考试应当成为本科法学教育的指挥棒,法律本科教育必须根据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培养法律人才,如果不是这样的话,就不成其为法学教育,“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其主要目的将不复存在.”[1]“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已经或势将迷失正确方向.”[2]认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使法律职业走上了专业化、职业化的健康发展轨道,法学教育肩负起为法律部门和全社会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历史使命.但这种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决不仅仅只是掌握了法学知识体系的人,但应当是法律知识、法律职业素养和法律职业技能的统一体.因此,法学教育不仅是高等院校中的法学专业教育,也是法律职业教育,是二者的统一.
另一种观点(学院派)则认为,法学教育是学科教育,不是职业培训,与司法考试在性质和目标上都是不同的,其着眼点是学生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和法律知识的全面掌握,目标是要培养适应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需要的,具有法的精神、法的理念、有远大理想和历史眼光的真正的法律人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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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种观点折中了上述两种主张,认为法学教育首先是一种学科教育,同时进行专业教育,所以应当在一个本科学科教育上加上一年以上的职业研修,再加终生化的继续教育,这样才能使法律职业人才队伍长期保持高素质、高水平.对于社会上其他各行各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应该是先进行一个学位的教育,再接受法律教育,或者法律本科学习后,再接受他所从事行业所需知识的教育,这样就能满足法律职业以外的政府、社会的其他部门对法律人才的需要[4].显然,这种观点主要针对培养社会各个领域对法律人才的不同需求,而提出的方案,仅从本科法学教育角度,其仍主张本科法学教育是学科教育,而不是职业培训,同学院派观点相同.
二、本科法学教育的定位
如本文开头所言,我国普通高校的法学教育目标极高,这种以本科法学教育来实现“鱼和熊掌兼得”的目标,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是无法仅通过一个本科法律专业学习就能够实现的.
以哈尔滨市理工大学法学院教学大纲为例,其法学教育的目标是“本专业培养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系统掌握法学知识,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复合型人才.①”本专业的学生通过学习宪法、法理、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等领域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以及通过一定实践技能的训练,掌握法学基本理论;掌握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熟练应用法律知识办理法律事务,解决法律纠纷;掌握一门外语进行写作与交流;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计算机基础知识.从培养学生的具体能力看,属于不限于法学知识的通才教育模式,从培养目标看,也是面对除了司法机关从事专门法律工作外,还面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相关工作,所谓“复合型人才”,属于结合一定实践能力的理论素养价值观的法律教育模式.实际上,无论比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更好点的普通院校还是尚不如的普通院校都是按国家普通院校法学教育目标为基础定位的,既强调法律素养的养成,也强调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一方面符合传统法学教育的模式,另一方面也能适应司法考试的需求.笔者在研究该问题之初也立足这样的思路,但更深入的研究才意识到,作为法学教育能力相对较弱的普通院校更应当强调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法律历史发展的背景的了解、基本的法律思维的养成、培养法律信仰精神等方面的内容,并结合相关课程,使学生成为掌握基本法律专业知识,具有一定法律思维、法律信仰的人才,从而满足社会普遍的需求.对于从事专门法律工作的毕业生则需要再进行偏重职业技能化训练的法律硕士学习,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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