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方面论文范文文献,与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法学教育定位相关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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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4;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的能力,最终通过司法考试实现自己的职业理想;对于从事法学理论研究方向的毕业生则需要通过深入的法学硕士、博士的学习,实现成为法学教授、法学理论研究者的理想;对于更多进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从事其他职业的毕业生,四年的法学教育则成为其素养的一个重要方面,提高整个社会文化底蕴.因此,法学本科教育不是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技能训练,但它应当是从事法律专业工作或者其他相关工作以及法学研究领域的基础教育.(一)从法学教育价值观的形成原因看,我国普通高校的本科法学教育应当是理论素养型而不是职业素养型
法学教育价值取向可以归结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职业素养价值观和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理论素养价值观,两种价值观形成与两大法系的法律制度的形成的历史、哲学基础密切相关的.
职业素养价值取向源于普通法系的基本理论,普通法始终遵循将法看成是社会经验的产物,而不是抽象思想的结果的实用主义或经验主义法律观,认为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从事实出发,在对比已有的经验材料的基础上,最后得出结论的方法即归纳法是经验主义法律观认识法律的基本方法,抽象的法律原则应是对具体、个别法律事实比较总结的结果.判例法就是在综合概括审判实践中各种各样案例的基础上形成的,它比抽象的条文更有助于加强法的权威和稳定.既然法律的生命来源于司法经验,那么法学教育也应以司法经验为核心,训练学生从具体到抽象的思维方式.正是这种法律观形成英美法的判例法的基本模式,判例法当然成为法学教学的主要内容,必然注重培养学生司法实践经验积累、具有法官或律师的思维方式,使法学教育的价值集中体现在法律职业素养方面.这种价值导向也是由英美法系发展史上的法官律师等法律家在法律创制、解释和适用中的决定性的优越的社会地位决定的[5].
大陆法系的理论素养法学教育价值取向是受自然法思想的影响的理性主义法律观的产物,与经验主义相反,自然法是通过人的理性发现一个理想的、完美的法律体系.严谨、系统的法典是理性主义体现,而现实中所有的具体法律问题,都可以在法典中找到答案,是一种从抽象到具体的演绎思维方法.这种价值观体现在法学教育上,就是把法律作为一门科学而非技艺来传授,注重学生对抽象化、系统化法律知识和原理的讲授,使学生在法律科学的探索中完成自我发展.正是这种价值观,在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法成为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法律的适用就是将抽象的条文与具体的案件事实结合起来.法学教育把系统的法律知识、原理和抽象的法律规则而不是职业技能作为教学的核心.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律师造法一样,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家在法律制度建构上以及司法起着决定性作用,他们创造了具有精深的法理、严谨的体系、深邃的哲理的法典,而法官则成为公务员.“可以说,大学教授正是德国法律秩序创造者.”[5]同样,法学家也影响着法学教育,一方面,他们通过著书立说影响着司法;另一方面,通过培养立法者、法官、律师和学者,延续其思想和学说的影响力与发展.法学家将他们的超出具体生活经验的理性思维、严谨的学术风格和演绎的推理方法带进大学,造就了大陆法系典型性的教育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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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法律制度形成的历史及哲学基础的差异,形成完全不同的法学教育价值观.我国属大陆法系国家,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一样,从清朝末期的变法开始的近代、现代法治建设都是以德国、日本、前苏联等大陆法系法律制度为模板,与此相对应的法学教育奉行的也是理论素养价值观,认为法学教育是侧重学生人文素质的培养,是包含法律、政治、行政管理等多方面的素质养成型教育,培训对象不仅是法官、检察官、律师,还包括公务员、企业中的法律顾问和管理阶层、大学法学教师,要求学生不仅接受法学专业知识,还要接受历史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等相关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性,属于理论素养价值取向的法学教育.
虽然理论价值与职业价值是完全不同的目标,但两大法系的法学教育价值取向也在不断变化,且两者之间差别明显缩小,出现了趋同倾向,原来强调理论素养的大陆法系也开始注重对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而原来强调职业素养的英美法系也开始强调对学生良好法律知识理论的培养.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同样也是强调法学素养与职业技能两方面,而且大学本科课程中增加了许多实践性科目,但整体上看,仍然是以系统的法学基础理论、法律制度及相关知识的为主要内容的理论素养价值观的教育模式.
(二)从各国法学教育模式的比较看,本科法学教育只能实现或者强调一方面培养目标
英国大学法学教育以培养律师为目标,体现了职业素养的价值取向,但大学法学教育仅完成律师培养的第一个阶段,在英国,律师必须经过理论阶段、职业阶段、实习阶段三个时期.理论阶段由大学法学院承担,要求学生取得取得合格法学学位,如果其他学科学位的学生要经过一年的转化课程并通过共同职业考试,或者直接取得法律研究生证书.然后再经过职业阶段的法律实践课程及律师的认可,最后到律师事务所进行两年学徒实习训练.
美国大学法学教育是一种本科后教育,学生进入法学院学习前要取得其他学科:文科或理科学士学位.法学教育主要采用“判例教学法”“法律诊所教学法”形式教学,以培养律师为目标,是一种职业教育,学生毕业即参加律师考试,然后才能从事律师职业,其他法律职业,如法官、检察官均从律师开始.法国的大学法学教育不包含职业训练,大学四年的学习取得法学初级学位、法学学士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大学毕业后可以继续从事学术研究的法学博士学习,也可以接受2—3年的法官职业训练,从事法官或检察官职业,也可以进入律师培训中心进行1年的培训,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见习律师,再经过3—5年实践获得律师资格,从事律师职业.
德国4—5年大学法学教育以理论学习为主,不包括职业训练,毕业后如果从事法律职业,需要参加第一国家司法考试,然后到法院、律师事务所、行政机关或企业再接受2年法律职业训练,最后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后,才能独立从事法律职业.
日本大学法学教育以法学理论为主,与法律职业没有直接的关系.学生毕业后如果从事法律职业,则再进入法科大学院学习,类似于美国法学院,属于本科后学习,法科大学院也招收非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法科大学院主在培养从事法律职业专门人才,学生毕业后参加司法考试,通过考试的学生再经过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意识的司法研修,具备与担任裁判官、检察官、辩护师相应的能力,从事法律职业.本科法学教育不同于法学大学院,仍是全面的法学知识与相关知识的教育,属于素质教育.
从以上各国大学法学教育以及法律职业教育的模式看,培养专门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才必须经过两个基础教育阶段:一个是作为法律人的基本素质养成阶段,通常要经过四年大学本科学习,最终取得学士学位.这个阶段的学习在英国、日本主要由大学本科教育完成,但并不限于法学专业,如果是法学也是全面的法学理论知识与相关知识的学习,体现了一种基本素养教育;在美国,这个阶段的学习也是由大学本科完成,但不是法学专业,任何专业毕业的学生都可以报考法学院;在法国、德国则由大学法学专业完成,通过系统的法学理论及相关理论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法学基本知识、法律思维、以及法律精神,是一种纯粹的素质养成型教育阶段.另一阶段是作为法律人的职业技能训练阶段,通常也要经过2—3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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