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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 要:排污权交易作为一种有效控制污染的政策和措施,其产生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本文深入探讨了排污权交易的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理论基础.拓宽了排污权交易理论基础研究的视角和范围,可以为我国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更多的理论支撑.
关 键 词:排污权交易理论基础经济学管理学法学
引言
理论基础是指理论依据和来源.排污权交易作为一种有效控制污染的政策和措施,其产生和发展都有着宽广而深厚的理论基础.对排污权交易理论基础的研究目前主要集中在分析排污权交易的经济学理论基础这方面,而缺乏分析排污权交易的管理学、法学理论基础,并且已有的理论基础研究大多是介绍性的,缺乏全面的深入分析.
2011年10月17日《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明确指出“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国家排污权交易中心,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2011年12月20日《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也提出要健全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使用制度,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拓宽排污权交易理论基础研究的视角和范围,可以为我国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更多的理论支撑.
排污权交易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一)外部不经济性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环境问题主要是经济问题.在西方经济学中,经济活动的外部性是解释环境问题形成的基本理论.对外部性的探讨从古典经济学时期就已经开始,但外部性作为一个正式概念,最早是由马歇尔提出,并由福利经济学家庇古丰富和发展.庇古区分了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庇古在解释二者时指出:“此问题的本质是,个人A在对个人B提供某项支付代价的劳动过程中,附带地,亦对其他人提供劳务(并非同样的劳务)或损害,而不能从受益的一方取得支付,亦不能对受害的一方施以补偿”(庇古,1971).可见,外部性是指某个微观经济单位的经济活动对其它微观经济单位所产生的非市场性影响.
所谓非市场性,是指这种影响并没有通过市场价格机制反映出来.经济活动的外部性分为外部经济性和外部不经济性两方面,外部经济性是指正面的,积极的,有益的外部性,即未被反映在产品价格上的那部分经济活动的副作用,对社会而言是有益的.如蜂农养蜂的直接经济效益是生产蜂蜜,但蜜蜂采蜜时为果树授粉而给果农带来了好处,这就是蜂农养蜂活动的外部经济性(蔡守秋,2002).
外部不经济性又称负面的,消极的,有害的外部性.如生物化工厂的直接产品是化工产品,但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许多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这些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了污染,但在化工产品的价格中却没有将这些污染造成的损失计入市场交易的成本中.庇古非常重视外部的不经济性,他认为,在商品的生产过程中存在着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的不一致性,这两种成本之差就构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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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不经济性理论深刻揭示了环境问题产生的经济根源.分析环境污染行为的外部不经济性原因,并寻求内部化的途径,也就成为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办法.排污权交易制度正是建立在将排污成本内部化,并有效配置环境容量资源,达到有效环境治理目的的机制和措施.
(二)“公地悲剧”理论
“公地悲剧”这一概念来源于哈丁的同名论文,它描述了一个向所有牧民开放的牧场的经营情况:该牧场是公有的,畜群是私有的.自然法则是草场对牲畜的承载力是有限的,每增加一头牲畜都会给草场带来某种损害,但是这一损害由全体牧民分担.而市场法则是每个牧民都力求使个人利益最大化.牧民尽可能地增加牲畜头数,因为每增加一头牲畜,他将获得为此带来的全部收入.作为“经济人”的牧民,他们只考虑如何扩大畜群以增加收入,完全不考虑整个草场的破坏和退化,最终导致了草场报废,使全体牧民都不得不从草场撤出,从而酿成“公地悲剧”.哈丁“公地悲剧”理论说明了产权不明使得企业和个人使用资源的直接成本小于社会所需付出的成本,从而会导致资源被过度使用.
“公地悲剧”说明了资源环境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对污染物的净化能力是一种环境资源,对这种公共物品的自由使用,每位排污者都在追求利益最大化,无节制的排污行为便导致了环境公地悲剧的产生.排污权交易以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为前提,总量控制确认了环境容量资源的国家产权属性,需有偿使用而不再是公共物品.排污许可确认的污染物排放量则界定了排污者的排污权产权属性,既实现了对排污行为的有效监管和控制,又通过不同排污者之间排污权交易实现了容量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科斯定理
1960年,科斯在芝加哥大学《法与经济学杂志》上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运用交易成本理论分析了法律制度对资源配置的影响,提出了著名的科斯定理:若交易成本为零,无论法律对权利如何界定,只要交易自由,资源都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得到有效配置,换言之,当交易无成本时,法律权利的任何分配都能产生有效率的结果.此为科斯第一定理.但在现实世界中,交易成本总是大于零,由此又推出科斯第二定理:即在交易成本为正的情况下,不同的法律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因此,能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法律是最适当的法律.
对外部不经济性问题的解决,科斯定理不同于庇古理论.庇古理论认为,外部不经济性无法通过市场来解决,需要政府介入以克服“市场失灵”,如通过政府实施税收的方式,将污染成本增加到产品的价格中去,实现外部成本内部化.由于政府的干预也是具有成本的,即禁止污染也会产生社会成本.因此科斯提出了“非干预主义”方案:认为政府干预行为是非理性的,完全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外部性内化问题.
因此科斯定理推论出,在交易成本高昂时,采用一种替代性的经济组织形式可能以更低的成本达到同样的结果,从而使效益增加,企业就是这样一种更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形式.但是科斯并没有简单在市场、企业与政府之间进行取舍,而是重视政府在特定交易发生的制度环境中的作用.排污权交易制度就是通过明确排污权的产权属性,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环境容量资源的优化配置,调动了排污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同时,通过政府的制度安排减少了交易的成本,从而实现外部不经济性的最优解决.(四)资源稀缺性
资源稀缺是经济学研究的出发点,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曾将经济学定义为:它“研究的是社会如何利用稀缺资源以生产有价值的产品,并将它分配给不同的个人”.同时,经济学还认为,只有稀缺资源才具有交换价值,才能够成为商品.环境是一种资源,不仅仅体现在作为生产的资源要素方面,它还具有对污染物质的净化能力,形成环境容量资源.在人口较少,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情况下,环境的容量资源显得十分丰富,无论在资源的价值上还是在数量上,都既能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同时又能满足人们的生产需要,因此它被认为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但是,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经济迅猛发展和人口的迅速增长,污染物排放已远远超出环境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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