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方面论文范文例文,与多份协议引发的离婚财产争夺战相关论文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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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因嫖娼被劳动教养,又因工作不顺而对妻子施暴.当法院面对妻子提出的离婚诉讼以及夫妻二人先后签订的3份离婚协议书时,会作出怎样的判决?
丈夫嫖娼被劳教
2005年6月18日,王德松与刘晓娟通过朋友介绍相识,交往两年后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领取了结婚登记证书.2010年4月23日,他们有了一个男孩儿,取名王铮.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
王德松在北京的一家广告公司担任业务部经理,主要负责对外拉广告,大部分时间都是在陪客户.2010年5月,王德松在请客户洗浴嫖娼时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某某派出所抓获.在询问过程中,王德松承认了另外的两次嫖娼.因违法情节严重,北京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其拘留15天并劳教6个月,由北京市(豆各庄)收容教育所转至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收容教育所进行劳动教养.
刘晓娟在得到公安机关通知时,感觉像是五雷轰顶.自己在坐月子期间,丈夫竟然不顾及妻子的感受,在外面胡作非为.当时,她就动了离婚的念头.可看着嗷嗷待哺的孩子,她转念一想,不能让孩子从小就缺乏父爱啊,还是用爱心感化他吧.
在王德松被羁押期间,刘晓娟每隔一段时间就去看他一次,并给他带去孩子的照片,规劝他好好改造,以后别重蹈覆辙.
释放后签署多份协议
王德松被释放后,感觉对不起自己的妻子,便请律师起草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将婚后购买的登记在妻子名下的房产约定为刘晓娟个人所有.双方签完字后,共同到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
王德松在释放初期,确实表现出对家人的关心,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表达了好好过日子的愿望.但因其受过行政处罚,又没有一技之长,他去好多家单位应聘均未成功.从此,他便意志消沉,开始酗酒.
刘晓娟劝他,他张口便骂,骂累了就开始动手打人,最严重的一次致使刘晓娟轻微伤.刘晓娟多次报警.公安机关在询问王德松时,他也明确承认对刘晓娟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在王德松写下保证今后不再犯的书面承诺后,公安机关解除了对其人身自由的控制.
刘晓娟感觉再与王德松过下去,自己的精神都快要崩溃了,便提出离婚.王德松倒是表示同意,但他提出的条件是在《离婚协议书》中必须约定将房子归自己所有,他可以补偿刘晓娟79万元,家中的存款85万元按照均等原则进行分割.
刘晓娟为了早点儿摆脱折磨,同意了他的要求并在《离婚协议书》上签了字.协议签订不到两天的时间,王德松又拿出第3份《离婚协议书》,对刘晓娟说:“我觉得给你的补偿太多了,我只同意给你60万元.愿意你就签字,不愿意你可以到法院起诉.我咨询过律师了,拖你个一年半载不成问题.”
此时,刘晓娟从内心已经开始厌恶王德松,想速战速决,不想在经济利益上过于计较,便痛快地答应并在协议书上签了字.双方同时约定在2012年3月16日到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因王德松悔约,未赶到民政局,初次协议离婚未成.
回家后,刘晓娟怒问王德松为什么不到民政局.王德松说:“觉得这样离婚太草率了,所以不想离了.如果你真想离婚,你干脆净身出户算了,我现在就可以跟你去办.”
刘晓娟对王德松提出的无理要求忍无可忍.她觉得过错在对方,却还要自己作这么大的让步,这么拖下去不是办法,便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原告行使,被告支付抚养费,并将房产和家中存款85万元判归自己所有,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她在起诉书的后面附上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能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的《询问笔录》、医疗机构出具的构成轻微伤的鉴定书、《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及《公证书》等证据.
协议效力成焦点
在开庭时,王德松宣读了《民事答辩状》表示同意离婚,孩子抚养权可判归女方,但他认为《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及公证处所出具的《公证书》是在受刘晓娟胁迫违反其意志的情况下所签,应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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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婚后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因双方约定归原告单方所有并作了相应公证,被告虽否认其效力,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其主张,故该《公证书》应为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签署的两份《离婚协议书》,因双方协议离婚未成,故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鉴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嫖娼和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并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本着照顾、保护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孩子的抚养权归原告行使,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婚后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存款85万元中45万元归原告所有,剩余40万元归被告所有.原告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偏高,法院依法酌定为2万元.
领到判决书后,王德松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律看点
1.离婚协议书在什么情况下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必须办理完协议离婚手续,然后离婚协议书才会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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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律师提醒当事人一定要慎重,仔细阅读离婚协议书的各项条款.在涉及财产分割问题上,如果有房产过户、股份转移、股票分割、车辆产权转移等问题,最好是在婚内即进行更名或办理分割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具体的办理期限,不可大意.离婚协议生效以登记离婚为前提,在登记离婚前,夫妻任何一方均享有反悔权.离婚协议属于附条件生效的民事行为,条件成就时,协议生效,而这个条件就是登记离婚.在登记离婚前,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反悔,而且反悔是不附任何义务的.一旦一方反悔拒绝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也就失去了生效的前提.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就财产归属作出约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3年2月下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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