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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分析也产生了浓厚的兴趣”.B28可以说,人是经济学与法学“联姻”并形成经济分析法学的基本介质.经济分析法学对于民法的特殊意义,同样首先在于“人”.民法与经济学共同关注的一个现实活动,就是人的行为(特别是交易行为).民法要调整人的交易行为,首先要认识和了解人的行为动机,并在民法制度设置中形成均衡状态.B29“经济分析为理解全部人类行为提供了一个有用的框架等提供了理解全部人类行为的可贵的统一的方法”.B30经验证明,人的基本行为原则就是趋利弊害,总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投入最少而产出最大,即在各种约束的限制下,追求目标函数的最大化.这就是经济学上所谓的“经济人”.B31因此,在经济学上,“必须把每个成员都设想成无赖之徒,并设想他的一切作为都是为了谋求私利,别无其他目标等必须把每一个人都设想为无赖之徒,这确实是条正确的政治格言”.B32实际上,经济学界普遍承认的事实是:追求效用的最大化是人们的基本行为动机,即经济活动主体是追求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人”或“理性人”.
这种“经济人”和民法视野中的人并无二致.民法是利益机制的成文化和制度化,因此“民法人”也通常被称为“经济人”或“理性人”.在民法典中基本上隐含了个人主义的两个根本假设:一是社会唯名论(Nominalism)立场,鼓励人消解传统的价值规则,实现个人独立的自我设计;二是个人对社会价值的优先性.B33“民法人”就是“经济人”,这源于民法的基本属性.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而在市民社会里,“每一个人都是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的.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了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B34所以,民法应当也只能以人性恶为其逻辑基础.“立法者并不着眼于通常情况的人,而是最坏情况下的人;人如此自私,以至于假使对他没有限制,他就不会关心任何他人的利益,而且如此聪明,以至于他可能立刻会认识到这种限制的每一漏洞”.B35“雷锋式的人物在民法中是不能被普泛化的,这是一个基本常识.诚如伯尔曼说,法律不能创造爱,只是为爱培育土壤”.B36拿最著名的《德国民法典》来说,其理想人格“是这样一种人,即人们能够指望他们具有足够的业务能力和判断能力.在契约自由、营业自由、竞争自由的基础上成立的市民盈利团体,理智的活动并避免损失”.B37
民法学和经济学都是在由这样的“经济人”构成的社会中寻求减少冲突、促进交易以推动社会发展的进步路径.民法就是“经济人”的“人法”,正如徐国栋教授所说,“在亲属法中,贯穿着弱度的经济人假说,人们并没有爱得不可开交,而是经常地进行着利害的计算;而在民法的财产法部分,贯穿着强度的经济人假说,尽管强弱不同,两者是可以在经济人假说的基础上统一起来的.”B38
对交易的共同关注自然人人格平等的社会就是市民社会,自然人人格平等的经济就是市场经济.B39在市民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是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奔波的平等主体,因此交易构成了这一社会的基本运作形式,“市民社会是市民交往的总和”.B40作为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民法规范的重要使命在于提供交易规则,维持交易秩序及确保交易安全.尽管民法的调整范围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大领域,但仍可以说民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一部财产交易法,“交易”是民法这一伟大篇章中的关 键 词.就经济学而言,制度经济学把研究重点从人与自然的关系(生产方面)转移到了人与人的关系(交易方面).早期制度经济学的经典代表人物康芒斯指出,使法学、经济学和伦理学相互联系的单位,必须本身含有“冲突、依存、秩序”这三项原则.这个单位就是交易.所谓“交易”不是实际“交货”那种意义上的“物品的交换”,它们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对物质的东西的未来所有权的让与和取得.因此,交易也是经济学研究的重点.经济学所理解的交易就是关于财产权利的互动行为,这一互动行为就是民法中的法律行为.
(三)对效率的共同追求
效率是经济学的中心问题.当今时代,社会已经发展到了以效率为其基本价值追求的程度,因此,效率作为民法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也不成问题.我国法学界逐渐开始重视对法律效率价值的探讨,究其原因,一是效率的确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法价值,二是我国的法价值论产生的背景是在一个缺乏效益的时代.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异常紧密,民法的眼中不能没有效率观念.正如谢鸿飞所言,现代民法是以自由和效率为目的的.换言之,民法也是一种工具理性,它以权利—义务关系模式,将市民之间的关系归结为一种可以计算的关系(甚至民法上的亲属关系也是以权利—义务来表达的),人被归结为一种数字操作,他“把别人看做是工具,也把自己降为工具(马克思语)”.B41
在论及民法的价值目标时,理论界往往会以公平、正义标准来衡量,而且一般认为效率是与公平、正义相悖的价值取向.但这一命题似乎并不成立.对民法进行经济分析,实质上就是要揭示民法所反映的物质生活条件的规律即经济规律,而规律作为一种符合事物本质的法则,它类似于大陆法理论中的“自然法”和英美法理论中的“正义法”,从而通过经济分析方法研究而揭示的符合客观规律的民法制度,较之于通过传统法学方法研究而揭示的主权国家的民法,前者能更好地体现法的公平、正义本质.所以,从本质上讲,效率并不一定违背公平、正义.此外,公正的实现是要付出成本的,以牺牲效率来追求绝对的“公正”就意味着要付出巨大的成本和导致共同贫穷的“公正”.因此,真正的与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并不排斥效率.“仅以公正作为法律规范的唯一价值评估标准难以揭示法律的真谛,只有建立在效率基础之上的公正,才真正昭示了法律之精神”.B42法律效率所追求的是以最经济的方式来实现公正的目标.公正的获取是在具备有效率的前提下实现的,如果没有效率这块“蛋糕”,也就无法对“蛋糕”进行分割,公正也就无法实现.公正具有阶级性、时代性、意识形态性,效率具有恒定性、长久性、绝对性.因此,法律应当引导和促使人们按照最有效的方式使用资源.
OntheJurisprudenceofEconomicAnalysisandRenovationof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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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UGuo-yue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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