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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个人独资企业是我国一个重要的商事主体,个人独资企业在我国的发展有其时代性和特殊性.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独资企业也出现了很多问题.虽然个人独资企业立法也取得了一些发展,但是总体来说,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还是存在很多问题.本文就着重于此,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路径进行探析.

【关 键 词】个人独资企业发展路径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历史发展进程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相当坎坷的过程.由于国家对私营企业的态度存在着反复的变化,个人独资企业因此成长的极为艰辛.

新中国成立之初,以所有制形式对企业进行的划分继续延续了下来.本着“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企业,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的基本原则,1950年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独资企业作为私营企业的一种组织方式,其合法地位是受到国家的保护的.1957年开始实施的“体制下放”战略,由于没有改变政府掌权操纵经济的本质,“体制下放”没有使国有经济的改革达到人们所期望的结果,于是,我国政府开始采取新的改革战略——增量改革,期望通过一些变通式的制度来安排发展非国有经济,逐步发展壮大民营企业,将其作为我国新的增长点.增量改革的成果是十分显著的,我国的民营经济开始成长起来了.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经济改革,使得个体经济进一步得到发展.经济上的成果还需要法律上的奠定和支持.1982年的《宪法》重新确立了个体经济的法律地位,确定个体经济的补充地位.1986年的《民法通则》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民事主体地位,自此,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取代了独资企业的概念.1987年又颁布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但在这段时间内,我国一直未确立严格的关关于独资企业的法律概念,直到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颁布,重新规定了独资企业为私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之一.就是从这时开始形成了我国今日的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存的局面,也为之后二者之间的关系纠葛埋下了伏笔.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所有制形式划分企业的标准已越来越凸显其诟病,旧有的立法体系不再适应社会的发展,开始出现越来越多的矛盾和问题.在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国家明确做出了“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定,并确立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属于公有制的从属地位,之后的党的十五大又规定“非有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和1997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突破了长久以来我国以所有制来划分企业类型的模式,为我国以现代企业组织形式对企业进行分类定型打开了立法的大门.在2000年颁布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又以专门的立法形式保障和促进了独资企业的设立发展.

二、个人独资企业发展现状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年鉴可知,从2002年到2009年,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实有户数是在稳步增长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实有户数从2002年的57万户上升到2009年的115.8万户,个体工商户由2002年的2377.49万户上升到2009年的3197.37万户,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私营企业的发展速度较快,发展力量在逐步壮大.但其中还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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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独资企业在登记商个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中所占比例过小.从2002年到2009年,个人独资企业在登记商个人中所占的比例只从2.3%上升到了3.5%,其中还存在着一些细小的比例波动.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成本过高.虽然个人独资企业没有规定最低注册资本,但工商行政管理年鉴可知,从2002年至2005年,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的平均注册资本均在30万元以上,到了2006年以后,平均注册资本更是达到了40万元以上,远远超过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3万元,甚至远高于设立一人公司10万元的注册资本.

以上现象都表明出我国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方面的立法方面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个人独资企业本身的立法以及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都还需进一步的改善和补充.

三、个人独资企业发展的路径选择

个人独资企业实质上是个体工商户的上位阶,当个体工商户在市场经济的运作下取得了规模效应,不断扩大经营资本和规模,这在一定程度上迫使其扩大招工人数、吸收社会闲散资金,最终逐步上升为个人独资企业.曾就有学者指出,“使所谓的个体工商户回复其独资企业的性质并由统一的独资企业法一并调整,这是企业改革和企业立法的大势所趋.”[ 参见赵旭东:《独资企业立法研究》,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5年第1期.]从长远的眼光来看,个体工商户只是一种我国特定时期的法律产物,当我国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其应回复到独资企业的本性.但在目前阶段,个体工商户转为个人独资企业手续过于冗杂、成本过高,且个体工商户3100多万户的基数过大,骤然统一转变是不合实际的,因此,立法要出台政策激励有能力和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像个人独资企业转型的同时,面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尴尬现状,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立法还需进一步的完善和规划.

个人独资企业的路径选择探析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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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在具体层面,应更为详尽的对其制定专门的一系列配套制度.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立法的完善,笔者认为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步骤:

(一)逐步立法

首先,降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的门槛,打消具有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实力的投资人的顾虑,减轻其设立成本和负担.

(1)要区分主体登记和营业登记两种商事登记的性质,明确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作为商个人应采取营业登记方式,即只需进行形式审查即可.

(2)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申请,也应增加“当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当当场不能决定之时,再通过一定期限由登记机关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在《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第14条中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笔者认为在个人独资企业中增加当场予以登记的方式,不仅不会影响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质量,反而可以使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缩短设立时间,提高效率.(3)《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对债权人提出偿债请求的期限是5年,[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笔者认为此处规定五年作为期限时间过长,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本就承担的是无限责任,若再给予债权人五年的求偿时间,极大的加重了企业主的负担.应当适当缩短该期限,这样也促使债权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求偿权.

(4)面对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注册登记的手续过于繁琐的问题,应当在立法上借鉴美国采取的方式,对于想转化为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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