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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类论文例文,与刑事诉讼的目的相关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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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之一.目前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权”,是刑事诉讼的目的,但随着学界对这一课题的深入研究,很多学者对这一观点提出了质疑.本文试以刑事诉讼的动态过程为视角,分析各个诉讼主体在诉讼各阶段的目的.

关 键 词 刑事诉讼的目的 查明事实真相 解决纠纷 动态目的观

作者简介:王东东,四川大学法学院2011级诉讼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115-02

一、概念的提出

“目的”在现代汉语中的解释为“人们所要达到的境地和希望实现的结果,即目的是主体行动前在观念上为自己设计的所要达到的目标和结果.宋英辉教授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指以观念式表达的国家进行刑事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需要和诉讼及其对象的固有属性的认识预先设计的关于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刑事诉讼目的概念学界的观点基本一致.诉讼目的,就是以观念形式表达的国家进行刑事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目标.然而诉讼活动是由不同的诉讼主体参加的活动,而各诉讼主体参与诉讼的目的都有所不同,简单的认为“诉讼目的”,就是以观念形式表达的国家进行刑事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目标”似有不妥.理由有三:(1)刑事诉讼由控、辩、审三方组成,只有在公诉案件中的控方的诉讼目的才可以勉强说是国家进行诉讼的目的,而辩、审双方的目的,可能就不是或不完全是国家进行刑事诉讼的目的.由于控辩审三方在诉讼中的职能、地位不同,其所代表的利益也就不同:控方即追诉方其代表国家(公诉中)或个人(自诉)进行犯罪的追诉,要求法院按照法定程序给犯罪分子处以刑罚;辩方则代表犯罪嫌疑人的利益,其进行诉讼的唯一目的就是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审方即法院,其虽然是国家机关,但其扮演着纠纷解决者、中立裁判者的角色,故其虽由国家设立但并不一定总代表国家的利益,不是国家的代言人,它以法律和事实为裁判的依据,可见法院参加诉讼的目的并不见得是国家进行诉讼的目的.(2)国家过于抽象,国家在刑事诉讼中到底指那个或哪几个机关,抑或那个机关就能代表国家指代不明.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抑或是法院?(3)此概念中只强调了国家进行诉讼的目的而忽略了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目的,有以偏代全之嫌.笔者以为诉讼的目的应该是指,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及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所要达到的预期目标和结果.

二、刑事诉讼目的的观点及简析

(一)惩罚犯罪

该观点主张刑诉的目的就是打击犯罪.单方面强调打击犯罪的极端重要性,忽略了刑事诉讼的其它目的,现在已基本被学界所抛弃.

(二)保障人权

主张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以及社会大众的人权.该理论把刑事诉讼中的保障人权界定为保障社会公民的整体人权,与诉讼的特性,尤其是刑事诉讼的特性不相符合.法治国家刑事诉讼理论中的人权保障通常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这是基于其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殊地位而定的.过于强调保护人权,会放纵犯罪,导致犯罪横行,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目的理论是我国刑事诉讼目的理论的通说

该目的理论认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互对立、相依存,一味强调保护,轻视惩罚,难免使保护成为放纵;一味强调惩罚,忽视保护,势必使惩罚成为滥罚.该理论最让人诟病的是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是两个背道而驰的目的,如果两者发生冲突该如何解决.

(四)正当程序和人权保障的刑事诉讼目的论

该理论主张:(1)刑事诉讼法作为维护人类社会公平正义事业最后一道防线,应当始终把人和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权利作为目的.(2)刑事诉讼是程序法,程序的正当性同样是刑诉法所追求的,刑事诉讼法即是维护正当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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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权法.该观点犯了循环解释的毛病.正当程序的目的就是为了限制国家权利,保障人权,并不是程序自己;并且两者不在一个层面上,把两者并列起来似有不妥.

(五)“纠纷解决说”的刑事诉讼目的论

刑事诉讼的目的既不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亦非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这些不过是在为实现刑事诉讼目的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过程中所附随的任务或可能达到的附随性结果.刑事诉讼的目的是解决纠纷而非其他.

(六)发现真实与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的论

主张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发现真实与保障人权.”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学泰斗黄东熊明确提出,刑事诉讼的目的是“发现真实、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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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动态的多元的目的观提出

刑事诉讼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向前的过程,而我国流水线式的刑事诉讼进程则更好的体现了这个动态的向前的过程,一个刑事案件从立案到执行,历经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这条流水线上的重要阶段.在每个阶段都有不同的诉讼参加者,每个诉讼参加者在不同的诉讼阶段都有不尽相同的诉讼目的,故此笔者拟从诉讼的动态向前的各个阶段分析每个刑事诉讼参加人的目的.

立案阶段各诉讼主体的诉讼目的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启阶段,设立立案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无辜的人被牵涉进刑事程序.立案阶段的主要参加者是报案人、公安司法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其各自参加诉讼的目的如下:(1)公安、司法机关在这个阶段的诉讼目的有二:其一迅速审查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查明案件事实.《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其二是防止刑事程序的轻易开启,防止无辜的人被牵涉进刑事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10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2)犯罪嫌疑人在进入诉讼阶段后唯一的目的是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法合法权利,其在诉讼中享有一系列权利,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如沉默权,辩护权,对公安司法人员侵犯自己合法权利的控告权,上诉权等.辩护人也是帮助犯罪嫌人维护其合法权利的,故此辩方在诉讼中的唯一目的就是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下文不在赘述.(3)报案人是在发现或知道犯罪事实或犯罪嫌人时向公安司法机关告诉的人,其告诉的目的就是要求查明事实,惩罚犯罪人.被害人是报案人中特殊的一类,被害人是因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才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主体,他在诉讼中的目的有二:其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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