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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依法“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土地管理法修法草案的相关改进,可谓与之一脉相承,更有专家建议,未来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法,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所有这些制度推进都意味着,征地补偿正在从“一次性补偿”转向“永久性保障”.

事实上,对于“公平补偿”的理解和创制,很大程度来源于征地补偿的改革实践.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土地征收之所以平稳进行,没有引发大规模的上访潮,根本原因就在于,失地农民不仅能获得及时、合理、公平的补偿,而且能享受“养老有保险、就业有培训、创业有辅导”等福利待遇,生活改善,后顾无忧.

反过来,公平补偿原则在法律层面的确立,在拆除不合理制度栅栏的同时,也为类似改革提供了合法基础和广阔空间.

,可以预见,随着未来农村土地市场日趋发育成熟,公平补偿原则的界定将进一步融入市场化色彩,但不管如何演变,土地收益向失地农民更多倾斜的时代大势,不会、也不应逆转.

阻击侵权危险

“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是土地管理法修法草案备受关注的又一制度设计.

普遍认为,这一规定针对的是普遍存在的“未补偿先征地”现象,尤其是阻击拖欠、挪用、截留补偿款等侵犯农民权益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征地对农民权益的伤害,不仅表现在补偿标准偏低,而且还存在补偿款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等问题.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圈地”建立了各种开发区、工业园区,并以“零地价”等所谓的优惠政策吸引工商企业进驻,但又元钱补偿失地农民,只好千方百计压低补偿,拖欠成风.另一方面,一些有权掌控补偿款分配的部门、官员以及村干部,出于利益本能甚至贪心私欲,常常从中层层挪用截留,导致本就低廉的补偿款,到了农民手中更是所剩无几.

颇为典型的一个案例是,长江中游某省建设一条高速公路时,对于应当支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款,省建路指挥部截留了837万元,市指挥部截留了1502万元,区政府截留了190.3万元,有关乡镇拨付到被征地村组时又截留了1192万元.四级克扣下来,共截留了45%的补偿款,真可谓层层剥皮,逐个抽油.

另据2010年的统计,在该年的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中,全国清理出的拖欠、截留、挪用农民征地补偿费,高达1504亿元.

大量群体性事件亦由此而起.比如2010年7月,苏州市高新区通安镇连续数日出现村民大规模聚集事件,镇政府被占据,甚至上万人阻断交通,当地官方不得不调派近千名特警和防暴警察,才将事态平息.而此恶性事件的起因,正是村民怀疑征地补偿款被政府官员克扣,屡屡投诉却无回音.

失地农民难以获得足额补偿,甚至被大肆克扣,在很大程度上还与补偿费的分配、发放机制有关.征收主体并非直接对农民个体进行一对一的补偿,而是中间要转几道手,这就为截留、克扣现象提供了空间,导致“县扣留”“乡扣留”“村扣留”甚至贪官私分现象屡屡发生.

尤其是农村集体组织的内部分配,更是问题丛生.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项征地补偿费用,除了最后一项明确属于农民个人外,前两项都归集体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配.由于缺乏统一标准,常常只有极小比例发放到农民手中,绝大部分都被集体甚至个别村干部截留.这是一些地方看似征地补偿款项已经到位、农民实际收益却大大缩水的症结所在.

但改革信号已经出现,国土资源部2012年1月就下发通知,要求省级政府制定完善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办法.在此基础上,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不再通过乡、村等环节支付,以防止截留、挪用等问题.

而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法草案写入“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标志着将在法律层面进一步强化被征地农民的维权机制.有专家进一步指出,未来还应设计账户单列、专款专用等具体办法,以推动这一机制更好地运作起来.

尊重程序正义

如何才能落实公平补偿原则?土地管理法修法草案给出的答案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

这一规定的主旨,当是以程序正义制约征地行为.而程序正义的缺失,正是许多征地悲剧的根源所在.

2010年,河北广平县为了所谓“三年大变样”的政绩目标,仅用10天时间就完成了33万平方米的征地拆迁任务,导致一千多户民众的房屋被拆、土地被征用,且均未签订补偿协议、实施妥善安置.

不事先取得民众的同意,不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以超常速度强征蛮拆等这是非常典型的违背正当程序,在强悍的公权力量面前,民众权益极为脆弱.

尽管相关法律对征地问题规定了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制度,但事实上,农民在征地利益博弈中的话语力量极其微弱,参与程度也非常有限.一些地方既不公开征地信息,也不听取利益诉求,许多农民不知不觉间便痛失土地.另一方面,在现行体制下,农民无法直接参与征地补偿议价,谈判筹码实际上掌握在村委会甚至个别村干部手中,大量迎合政府意图的暗箱操作,以及出卖农民利益的腐败交易,正是由此而生.因征地纠纷而揭开村委会腐败的乌坎事件,便是其中的明证.

程序正义缺失的又一表征是,我国长期没有建立起合理、通畅的土地纠纷裁决救济制度.权益受损的失地农民无论多么执著和顽强,在权力和资本的利益同盟面前都显得势单力薄.当他们向上级政府投诉时,收获的往往是权力庇护的苦果.而当他们向法院求援时,又常常遭遇“不予受理”.或被一纸裁定踢回行政渠道.寻求公道无门的失地农民,只能被逼踏上充满荆棘、成本高昂、效率低下的群体上访之路,甚至不惜采取非理性的极端抗争手段.

正因此,土地管理法修法草案明确征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意义深远.但这仅仅是一条原则性规定,如何依据这一原则,细化并严格征地程序,设立对违法违规征地的行政问责制度,以加强对政府征地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同时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话语权,打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救济途径,以维系土地利益博弈的公平底线,乃是未来的紧迫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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