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学有关论文范文集,与将社会科学方法运用到比较法学中相关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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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世纪比较法学研究取得了许多重要成果,但也存在着许多缺陷与不足,如理论上较为贫弱,方法论研究片面化,研究中存在“西方中心主义”倾向等,这些问题在我国比较法学研究中更为突出;而社会科学方法具有注重从社会角度看事情,注重逻辑判断,注重理论总结等特点,这些特点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基于此,文章指出要将社会科学方法运用到比较法学研究中,并进一步阐释了一些具体方法的运用.
[关 键 词]比较法学;缺陷与不足;社会科学方法;方法论
一、问题的提出
比较法学源远流长,可以说,比较法学与法和法学几乎是同时产生的,具有同样长的历史.19世纪中叶,资本主义得到长足发展,比较法逐步成为一门独立学科,受到法学家们的重视.至今,比较法学这门学科已迈入了其发展史上的第三个世纪.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比较法并未能取得与其历史相称的理论成就.同很多与之同时代产生的学科相比,比较法的发展显得相当迟缓落后.同人类学、社会学甚至是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相比,比较法学显得远远不够成熟,存在着许多缺陷与不足.
(一)比较法学理论上的贫弱
我国学者梁治平说到:“理论上的反省和深入始终是比较法学家们至为欠缺的东西,这种情形不可避免地导致比较法学研究理论上的贫弱和实践中的肤浅,并使得有识见的批判和建树益发显得急迫.”①比较法在理论上的缺陷与不足受到很多法学家的批判.
正如美国学者复皮罗所说:“我认为,说比较法是一门有点让人失望的学科并无不妥.在很大程度上,它仅仅是指出不同国家的程序法或实体法在某些方面相同或不同,或者说,比较不过是相互对照地描述不同法律体系,而不带有任何特定的目的”,②传统的比较法学研究主要是一种事实层面的考察,忽视了比较法学的理论功能和自身的理论建树,理论建设比较匿乏,没有形成自己的理论体系.在以往研究中,学者多停留在对各种法律体系或法律秩序及其内部的具体规则、制度的比较上,有调查表明美国的《美国比较法杂志》、英国的《国际法与比较法》、中国的《比较法学研究》,包括作为世界比较法学研究集体智慧结晶的《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等比较法刊物上,论文也很少涉及对比较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大多数的研究基本上都是分析或陈述不同法律体系及其具体规则、制度的异同.而在我国,“近些年来,翻译的书不少,从翻译文献中引出的新概念也不少,但对此作相应的深入、具体和系统研究的并不多.”③这样,比较法实际上成了一个搜集和储存法律异同之事实的仓库.事实的考察当然重要,但仅仅堆积事实,无法从材料中归纳出理论、抽象出概念,法学论文便仅仅是带有“草根”色彩的调查报告,而非科学研究成果.因为“科学研究更重要的环节是理论命题的确证,即从搜集的事实中归纳出具有普遍意义的理论命题,或者用搜集的事实证明或证伪作为假说的理论命题”.④
同时,由于缺乏深入的理论研究,加上比较法学家认为比较法仅仅是一种简单的法律比较工作,无须创造一套自己的概念,而只须使用被比较的法律领域的概念,比较法一直没有形成自己所特有的概念体系,而是一门寄生于其他法学学科之上的学科,因而无法提供观察和思考各种法律体系的分析框架,提炼或升华有关法律体系如何运作的理论认识.
(二)方法论研究片面化
在比较法的研究中,比较法方法论的研究应该说是薄弱的一环.当代著名的比较法学家德国学者K·茨威格特和H·克茨就曾这样说过:“迄今关于比较法的方法很少有系统的论著.”⑤而且,把比较当作比较法的唯一方法,或者仅仅关注比较中的方法论问题,这是传统的比较法在方法论上的重大缺陷.尽管形成了宏观比较与微观比较、功能比较与概念比较、动态比较与静态比较等分类标准不一的方法论体系,但几乎都是围绕从哪些方面进行有效的比较这一角度上去总结的.这是由于传统的比较法学家往往将比较法视为一种纯粹的比较事业,而对于学科外的其他社会科学、其他法学学科的研究方法很少问津所致.
比较法学研究是十分复杂的,需要遵循的客观的、程式化的方法远不止这些,比如如何选择比较对象,比较的最终归宿又如何寻找等等,现有的方法论体系在这些方面显然有些捉襟见肘,而方法论研究的滞后又阻碍了比较法学的进一步发展.
(三)比较法学研究的“西方中心主义”
由于历史的原因,自鸦片战争开始,中国逐步掀起了向西方学习的浪潮,而后愈演愈烈,由闭关锁国、夜郎自大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全盘西化.⑥很多人包括大多数东方学者,都把自己的过去归结为“传统社会”甚至“古代”,而把现实的历史运动看作是进入现代,建设现代化,因而倾全力参照西方讨论“现代性”问题,以为现代化建设服务.西方中心主义在20世纪的表现便是东方社会向西方看齐的实现“全球一体化”的历史运动.
这一问题在比较法学研究当中表现得尤为明显.由于各种原因,从前我们对西方的法学理论和立法对策往往“顶礼膜拜”,推崇至极.⑦江平先生指出,当代中国法律制度,无论从法律表现形式、法律操作程序、诸多法律原则还是整个法制结构体系上看,都几乎是对西方法律制度的继受或移植,而这一点是和法律比较或比较法学密切相关的.⑧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不少学者把目光滞留在西方的法学理论和立法例中,我国现有的很多法律概念和理论都来自于西方,通过简单粗糙的比较,拿西方国家的立法例来论证中国的立法对策.于是便得出很多从西方理论和立法例中借鉴和移植而来的立法对策,但正如罗马法时代的一句著名的谚语“立法的理由不存在,法律也就不存在了”,这些理论和对策既不能解决我国的问题,又对我国的法律制度缺乏必要的解释力,就好比阳春白雪,曲高和寡,严重与实践脱节,最终导致很多引进自西方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往往水土不服,失去生命力.同时,这些研究常常忽视中国本土问题,很难深入到中国社会之中,总结和整理中国社会治理的经验和教训,缺乏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发现运动”.[3]正如我国一位著名法学者所说:“在中国法学研究中,法学者经常误入歧途的两个方面就是过于抽象的理性思辨和以引进为目的的比较法学研究.”⑨二、引入社会科学方法的必要性
(一)什么是社会科学方法
伴随着近代工业革命,社会科学从哲学形态中分化出来并获得了自身的独立形态,社会科学方法也随着对社会本身理解的多样化而日益发展起来.迄今为止,有人把社会科学方法的演变分为六种范式,即实证主义的方法范式、人文主义以及解释学的方法范式、社会唯实论的方法范式、社会唯名论的方法范式、结构一功能主义的方法范式和社会生物主义的方法范式.[5]
社会科学方法,顾名思义,是关于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目前学术界对其研究已日臻成熟.⑩社会科学方法需要遵循的方法论原则主要有实践原则,系统原则,发展原则,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相统一原则,方法多元化原则;一般方法主要包括课题选择和研究设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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