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相关论文范文,与取保候审的修改对反渎工作的影响相关论文目录怎么自动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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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过程中通常以人保为手段.再如自由裁量权滥用问题,如果细化为一个个具体数额标准,也需要人去自由裁量.笔者就适应新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的规定提出以下建议.(一)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应该以保障刑事侦查活动顺利进行为前提
“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贯穿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在肯定这种“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刑事诉讼活动在打击犯罪,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方面的作用.新刑诉法最大的价值笔者认为是“用更加透明的手段实现刑事诉讼的追诉功能,让每一个案件都能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强制措施也应该如此,取保候审制度是一种强制措施手段,以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是最低层次的强制手段,所以本质上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应该为刑事侦查活动服务.渎职侵权办案不能及时、果断使用强制措施,灵活使用、及时变更强制措施造成许多应该立案的案件不能立案,对严重的渎职犯罪后果无人承担刑事责任,应该值得反思.
(二)加强与公安机关执行协调机制保证被取保候审人遵守相关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执行参考了《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禁止令”的相关执行标准,并规定禁制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但是问题也存在,刑事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同已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必然不同,社区矫正机构主要任务是改造罪犯的一种方法,犯罪嫌疑人毕竟不是罪犯,侦查的主体为侦查机关,也不能让社区矫正机构敦促嫌疑人做思想工作主动交代问题.这里面还牵扯到一个侦查涉密的问题,如果将执行文书发给社区矫正机构会不会引起犯罪嫌疑人的反感,产生抵触的心态不利于案件侦查.职务犯罪毕竟不同于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社区矫正人员应该如何去看管,使得此项制度不形同虚设也是问题.笔者建议,反渎职侵权部门应该重视初查阶段的外围实物证据获取,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时候就已经能确定犯罪事实确凿,不会发生大的改变,嫌疑人认罪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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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视初查阶段在渎职侵权犯罪侦查过程中的作用
律师作为辩护人上提至侦查阶段,给基层反渎部门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题.这就要求基层反渎部门要摒弃以往过度依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情况,转变办案模式,采取强制措施前,要将工作的中心从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转移到对证人证言、物证的搜集上.解决这个问题的重要途径就是要加强渎职侵权案件初查工作的力度.这样做的目的一是因为新刑诉法并未对初查工作做出规定.二是因为初查工作作为反渎部门立案查处渎职侵权案件的前置程序具有隐蔽性、不受律师辩护阶段上提干扰的优点.因此,基层反渎部门应将办案工作重心前移至初查阶段.制定周密的初查方案,强化初查阶段的方法、谋略、措施的应用,在注重隐蔽性的前提下,全面、依法收集案件相关证据.尤其是要查清涉及案件的关键性细节和主要证据,避免采取取保候审后再搜集证据面临侦查阻碍.
总之,强制措施的修改从其修改的内容和精神来看,取保候审措施将很可能成为基层反渎部门办案的常用手段,基层反渎职侵权案件侦查问题还比较多,侦查能力和手段还很欠缺,同社会的满意度还相差很远.如何能利用好新刑事诉讼法规则为渎职侵权这种特殊的案件服务,将是今后几年反渎部门干警研讨的重点内容.
[注释]
①2009年案件包括以事立案和未采取强制措施的立案两件.
②2007年到2011年五年,渎职侵权类案件的侦查结果包括,判处实刑、缓刑、撤案、免诉、转出、终止侦查等,其中判实刑的占所有立案案件比例仅为百分之二十七,其中判处渎职罪实刑案件中还包括与反贪罪名一同判决的情况,单纯判处渎职罪名很难保证仍然以实刑判处.
③2007年到2011年,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罪名占所有受理案件的百分之七十二.
④陈光中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释义与点评.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94.
⑤高景峰,杨雄编.新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解读.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142.
[参考文献]
[1]童建明.新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M].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
[2]江海昌编.反渎职侵权实战全程指南[M].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
[3]李忠诚.反渎职侵权工作如何适应新刑诉法要求[J].检察日报,2012-3-30(2).
[作者简介]曹金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巫建军,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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