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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研究的客体无所顾忌,不能违背普遍的道德约束力.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以及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国际组织对克隆人持否定的态度.5.关于非婚生育问题.2002年《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达到法定婚育年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④该规定的初衷是为了满足社会上越来越多不想结婚但又希望享受做母亲幸福的大龄独身女表年的心愿.对事关人类自身繁衍的问题中伦理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作为伦理的一个底线就是不能伤害别人,对孩子同样如此.假定决定生育的独身女性在孩子尚未长大成人时意外死亡,孩子生理上的父亲是否应承担一定抚养责任?同时孩子天生就享有母亲和父爱的自然权利,我们将非婚生育合法化就是从起点上剥夺了孩子享受父爱的权利,这本身就是对人类伦理的违反.最后如果多年后该位母亲又想结婚,这时要不要对其惩罚,如果不惩罚那么违背本规定的初衷;如果惩罚,这又与体现伦理性的生育权相矛盾.总之我们对这一制度应慎之又慎.
三、婚姻家庭法伦理性展望
可以说伦理性在各个部门法都有所体现,只是由于婚姻家庭法其自身特殊性,伦理性体现得尤为突出.由于婚姻家庭法高度人身依附性,极强的传统延续性,使它的方方面面无不体现着伦理性.过去、现在婚姻家庭法始终以伦理作为基调之一构建其具体制度的,未来这一基调仍然是不会动摇的.
第一,我们在对待现行婚姻家庭法中的具体问题时,不能忽视伦理性这一哲学基石.如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的直系血亲和三代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那么姻亲间是否禁止结婚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从伦理来看,直系姻亲之间结婚是应该被禁止的,否则将产生伦理的冲突.如果允许丧偶的公公与其丧偶的儿媳结婚,那么婚后所生的孩子与该妇女与其前夫所生的孩子间亲属关系上就难以界定了.对于旁系姻亲,只要他们间无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就应准予结婚.
第二,对于科技发展对婚姻家庭法带来的冲击问题,伦理性就是解决这一冲突的理伦基础.婚姻家庭法是事关人类延续的部门法,其任何对传统伦理的变革都应慎重.坚持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文化属性的结合,任何将二者的隔裂都是不明智的.通过生物科学技术来完成人类繁衍延续使命的本身就是对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隔裂,使人完全物化,是对人类伦理践踏,这是绝对不能容忍的.在婚姻家庭法领域,伦理性本身就是用一种温情脉脉的人文关怀来感化冷酷无情的自然属性.对于试管婴儿、代孕技术、人造子宫、克隆人、非婚生育等问题,我们应毫不犹豫地坚起伦理性大旗对其进行严格限制,只允许其在医学领域生存,绝对不能让其在人类遗传繁衍领域有任何喘息之机.
[注释]
①赵万一:民法的伦理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2页.
②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10月第二版,第812页.
③人造子宫引爆“生物学炸弹”人类逼近赫胥黎预言,http://.gzlala./man1.,2008年12月10日访问.
④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第30条.
[作者简介]徐科敏,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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