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法相关论文例文,与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相关毕业论文致谢
本论文是一篇关于经济法相关毕业论文致谢,关于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相关毕业论文的格式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经济法及经济学及论经济方面论文范文资料,适合经济法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一直以来是理论界讨论的热点,而这么多年过去了,关于这个问题依旧没有一个统一的回答.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没有自己独立的责任,它所确定的责任只不过是其它部门法责任的援用;有的学者却认为,经济法有自己独立的责任,这些责任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不同于其它部门法的责任体系.
【关 键 词】法律责任;社会本位;弥补;责任体系
一、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人们之所以要明确责任,是为了“定纷止争”,而各类纷争实际上都与一定的利益相关.当某种利益获得法律上的保护之后,它就被称为法益.不同的法律保护不同的利益,即法益.为了使其所保护的法益不受侵犯,法律通常会确定侵犯法益后所应承担的责任,而这种责任的确定必须符合该法律的宗旨.这种违反法律后所应承担的责任被称为法律责任.从法理上讲,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后所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1]而实际上,对义务的违反就意味着对法益的侵犯.由于各种法律所要保护的法益不尽相同,它们赋予其相对人的义务也就不尽相同,那么违反义务后所承担的责任(即所称的否定性法律后果)也就会不尽相同.
在确定违法者对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时,我们首要考虑的是其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即损害结果).在评估此种影响时,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个体主义认为,一个人的行为,只会对与其直接交往的人产生影响,对第三人则不会产生多大影响.因此我们在考虑一个人的行为,或者两个人之间的交互行为时,无须考虑所有的其他人.个体主义对民法的影响较深,最明显的是合同的相对性.整体主义则认为,一个人的行为或者两个人之间的交互行为,必然会影响到社会中的其它人,这种影响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可能是现实的,也可能是潜在的.
在考虑经济违法行为的影响时,究竟应该从个体主义出发,还是应该从整体主义出发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先分析经济法的立法本位和经济违法行为的特征.首先,经济法是以社会本位为主导的,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这是经济法区别于其它传统部门法的本质性原则.其次,经济违法行为有其特殊性,即显著的负外部性,这就决定了经济法在考虑其主体的行为时,必须从整体考虑,不仅要考虑其行为的直接作用对象,而且还要考虑其行为的外部性,考虑其行为对不特定的其它经济主体或者整个社会有机体、市场秩序的间接影响.比如企业间的合并,从民法上看,也就是说从个体主义看,是企业本身所享有的、自由的经济决定权的行使,此种自由权利的行使,只要不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就无可厚非.但是我国的反垄断法却规定,当企业间的合并达到一定标准时,必须向主管机构申报,不申报不得合并.从表面上看,这是对企业自由经营权的一种干涉,不过,如果从整体主义出发,从企业合并所产生的负外部性出发,某些企业间的合并虽然短期看来没有产生任何的不利影响,反而促进了规模效应,但从长远来看,这种合并可能会导致经营者的过度集中,独立利益主体的减少,进而破坏市场原有的竞争状态,损害市场秩序.所以,经济法在对其主体的行为进行评估时,总是会以社会本位为指导,并注重经济行为特有的外部性.
二、经济法责任的功能
我们知道,经济学最重要的假设就是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其实,人的理性假设是客观存在的,经济学只是发现了它,并不是创设了它.人不仅在进行经济行为时是“理性”,在实施任何其它行为时也是“理性”.[2]也就是说,“理性”只是人本身的一种决策机制,它决定人们如何做出决定,做出何种决定.我们的有些决定是理性的(通常认为是正解的决定),有些决定是感性的(通常认为是错误的决定).但值得注意的是,“理性”只能相对于某一个人来说,不能相对整个社会来说.
因此,本人认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也是具有理性的.也就是说违法主体也是具有理性的利益主体,他在实施违法行为时,也会有成本与收益的考虑.如果他看到违法的成本低于其违法收益时,他会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法律在确定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时,就必须使违法成本高于违法收益.
本文来源:http://www.sxsky.net/jingji/0457012.html
如何才能保证违法者违法的成本高于其违法的收益呢?首先,我们应该准确地分析违法行为可能带来的各种成本.违法成本指的是组织或个人在实施违法行为后所应付出的代价.一个违法行为往往存在着两种成本.一种成本是指违法主体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考虑的、法律强加于其身各种“处罚”,另一种成本是指违法行为客观上造成的影响或损害.[3]法律的目的是通过明确前一种成本(即法律责任),来防止后一种成本的产生(预防功能)或弥补后一种成本(弥补功能).由于经济违法行为显著的负外部性,它不仅会造成个人成本(对个人利益的损害),还会造成社会成本(对社会利益的损害).所以经济法在进行成本弥补时,不仅要弥补个人成本,还要弥补社会成本.由于经济法是以社会本位为主导的,它更注重的是社会成本的弥补,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会忽视个人成本.例如,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民事责任就是一种对个人成本的弥补.经营者在实施垄断行为时,不仅会直接损害其它经营者与消费者,还会对整个市场秩序与竞争机制造成不利影响.同时,在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后,整个社会会因此而增加一种风险:即其它经营者可能进行的仿效.所以,这种风险也是一种社会成本.我们知道,弥补是指使受损害的利益恢复到违法行为发生以前的状态.反垄断法在弥补违法行为造成社会成本时,采取的是表现为“惩罚性”赔偿的“少额”赔偿.[4]虽然这种赔偿额高于垄断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的、可见的损害,但是相对于垄断行为对市场秩序与竞争机制所造成的损害,以及给社会带来的“仿效”风险而言,这种赔偿是不足的,是“少额”的.
三、经济法的责任体系
如前文如述,法律是为了使其保护的法益不受侵犯,才规定法律责任的.因此,法律在确定法律责任时,总是以其背后的利益为考量的.由于各个部门法背后的利益考量不同,其法律责任也不尽相同.但是,我们这里所讲的法律责任,不是指的如“罚款”等责任形式,而是各种具体的责任形式,从一定的利益考量出发,按照一定的逻辑组成的责任系统.就一个具体的部门法而言,它不可能只
关于经济法相关论文例文
关于经济法相关论文例文,与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相关毕业论文致谢参考文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