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方面有关论文范例,与基于法学视角金融消费者概念相关论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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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 要: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催生了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形成和发展,并日益引起学界和法律界的广泛理解和认同.美国次贷危机后,各国政府不断加强金融监管改革,制定和出台新的法律法规以构建和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但是,从法律文本上看,金融消费者并不是我国的法律概念,且现阶段我国包括监管机构在内的实务部门针对哪些行为属于金融消费行为也没有一致的意见.本文在分析各国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的基础上,认为金融消费者是购买或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商品,以非投资为目的,当前或曾经享受过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关 键 词: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消费者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催生了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形成和发展,并日益引起学界和法律界的广泛理解和认同.金融消费者为了满足个人的金融消费需求,开始介入金融市场购买金融产品,并广泛地接受金融服务者所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同时,作为现代金融法制化发展日益关注的核心,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也逐步进入到各国金融立法、司法、监管部门的视野.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的界定(一)美国1999年,美国以放松金融管制为目的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对消费者定义是:“为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务目的而从金融机构得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个人”,且增加了大量有关隐私权保护、ATM服务收费、社区金融服务等金融消费者保护条款.同时,该法对另一概念“金融机构客户”则界定为“与银行有不断业务关系的消费者”.美国2000年《消费者财务隐私保密最终规则》则进一步规定受保护主体有一般的消费者和客户两类.其中,消费者是指从银行已经获得或正在申请获得金融商品或服务的家庭消费者个人(包括个人的合法代表);客户则是指已经与银行有实际业务关系的消费者.从立法本意来看,美国法律基于隐私权保护的角度考虑,将消费者与银行之间的关系状态作为依据,对消费者和客户区别对待.同时,美国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具有一定的开放性,虽然没有将投资者纳入金融消费者的范围,但是,可以将个人投资行为的目的解释为为了个人、家庭或者家务的目的.不过,美国的立法没有将法人排除在金融消费者之外.次贷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将金融消费者保护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2010年7月22日,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通过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个人消费者保护法案》(简称《美国金融改革法案》)中明确将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作为金融监管的首要目标,金融消费者被界定为“消费用于个人、家庭、家用为目的的任何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或代表该自然人的经纪人、受托人或代理人”.(二)英国英国2001年12月开始实施了《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其将金融消费者界定为“贸易、商业、职业目的之外接受金融服务的任何自然人”,且界定金融消费者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消费者要对他的需求负责”,且在确定对消费者应提供的保护程度时,区分了不同类型的消费者,即:专业消费者和非专业消费者(例如,普通民众),并特别规定了非专业消费者所需要的保护程度(低于专业消费者).(三)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在金融制度方面,深受英国的影响.2002年3月,澳大利亚颁布了《金融服务改革法令》,该法令以消费者主权作为指导原则对澳大利亚的金融制度做出了重大改革,建立健全了以加强消费者保障、促进市场健全性为核心的监管架构.2008年7月,澳大利亚将原有的银行和金融服务督察机构(BFSO)、金融行业申诉服务机构(FICS)、保险督察服务机构(IOS)合并为一个独立的争议解决服务机构:金融督察服务机构(FOS).但与英国不同,澳大利亚的FOS并没有强制性管辖,只是自愿性管辖,即:只有金融机构选择加入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批准的“外部争议解决计划”,才能
金融服务方面有关论文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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