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宪法相关论文范文,与苏联宪法学对中国宪法学的影响相关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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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人民民主国家法教程》以及加拉宁等著的《资产阶级国家法提纲》.“应该说,与阅读书本和实地考察相比,通过面对面、手把手和朝夕相处的方式向苏联专家学习,影响更大,成绩更佳,见效更快”.B15第二阶段为1953年至1957年,共聘请苏联专家567名.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由苏联专家帮助和指导高等学校设置专业和明确专业的培养目标,修订专业教学计划,制定教学大纲和有关教学法文件,讲课,编写教材,培养研究生,培训师资等.第三阶段为1958年至1960年7月(苏联政府撤退专家),这时期共聘请苏联专家107名,主要涉及理工学科的尖端专业领域.(三)开设“苏维埃国家法”课程介绍苏联宪法理论
将“苏维埃宪法”作为一门独立开设的课程列入我国高等学校的教学体系中,传播苏联宪法理论,是这一时期的另一主要特色.
在高等院校中开设“苏维埃宪法”课程始于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最早建立法律系,并于1950年开始招生.随即开设的与宪法有关的课程中,除“中国国家法”、“人民民主国家法”、“资产阶级国家法”外,还包括“苏维埃国家法”.这里使用的“国家法”一词,即沿用了苏联的表述方式,直至20世纪50年代中期,我国法学界才将“国家法”改称为“宪法”.B16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模式与20世纪苏联相接轨,这与国家在成立该校时确立的教育方针密切相关,即“教学与实际联系,苏联经验与中国情况相结合”.B17当时使用的教材主要是翻译成中文的苏联宪法学教材,授课方式为苏联专家先为中国法学教师上课培训,讲授苏联宪法内容和宪法基本理论,然后再由中国教师为法律系学生讲授.
这一时期开设的“中国国家法”最初讲授的内容为《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颁布实施后,该课程讲授的内容则调整为1954年宪法.相应地所使用的教材也为高校教师集体编写,主要有:中国人民大学宪法教研室起草、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教学大纲审定会议编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讲话》;西南政法学院民法教研组编写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教学大纲》;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国家法教研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义》.B18但从总体上看,教师自编教材数量较少,而且其中也有相当多的篇幅介绍苏联宪法的内容.陈盛清就曾提到,“我认为我国法律出版界把注意力过多地放在翻译苏联法学著作方面(当然,翻译苏联先进法律科学著作是必要的),而很少出版关于我国法律工作者自己编写的著作.”B19华东政法学院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教研组对当时自编教材的状况曾作出客观评价:“我们几年来在教学过程中,主要是根据苏联的教材,参考有关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经典著作,结合一些中国的实际情况,编写大纲和讲义,进行讲授.因而在内容上是苏联的多中国的少,理论多实际少.”B20
二、苏联宪法学说对中国宪法学说影响的内容
笔者认为,苏联宪法学说对中国宪法学说的影响,在内容上主要集中在宪法概念、宪法作用、宪法本质、宪法与法制和法治的关系、人民权利与公民权利以及宪法学体系几个方面.
关于宪法的概念将宪法解释为“根本法”,在这种意义上对宪法概念的认识最早可见梁启超于1899年写成的《各国宪法异同论》,他说:“宪法者,英语称为Constitution,其意盖谓可为国家一切法律根本之大典也.故苟凡属国家之大典,无论其为专制政体(旧译为专制之国)为立宪政体(旧译为君民共主之国),似皆可称为宪法”.B21但将宪法与“国家法”一词相等同,将宪法解释为“国家法”,则是沿用了苏联对宪法概念的解释方式.在苏联宪法学界,一直习惯于将宪法称为“国家法”,除特指作为法典意义上的宪法外,一般将“宪法”与“国家法”两个概念互换使用.因而,在将苏联著名法学家列文所著的《苏维埃国家与法律基础》一书中有关宪法的部分分离出来翻译为中文时,就以《苏联国家法概论》为名出版发行.列文将国家法解释为:“国家法——这是一个主导的法律部门.它在规定社会——经济组织基础时,也就规定着另一些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再由这些法律部门更详细地来规定社会——经济生活的各方面,如民法、集体农场法、劳动法、土地法等等.国家法规定国家政治组织的基础,同时也就规定着另一些法律部门的原则乃至基本内容,而由它们更详细地来规定这个政治组织的个别方面,如行政法、司法法和财政法.”这里具体解释了国家法的含义、地位、内容以及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此外,苏联宪法学者卡列娃和费其金主编的《苏维埃国家和法的基础》一书中也有类似的表述:“苏维埃宪法是苏维埃国家的根本法”,“它在立法上所固定的是苏维埃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B22科托夫在其《宪法的概念和本质》一文中更明确地指明:“实际上宪法就是表现一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B23
我国法学界对于宪法概念的表述方式所体现的苏联宪法学说的影响,从20世纪50年代一直延续到80年代.20世纪50年代对宪法概念的解释,主要有:(1)孙国华先生在其《谈谈守法》一书中提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人民自己的法律,是全国人民行动的总方向和总的规范.”B24(2)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国家法教研室在其编写的宪法讲义中指出:“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它反映了这个国家的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是整个上层建筑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B25(3)刘培华在其编写的宪法讲课提纲中提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即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法律.它表现统治阶级有关国家生活的根本方面的意志,它是普通法律的基础.”B26(4)蒋碧昆先生在其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名词简说》一书中指出:“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它规定了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具体而言,它确认着特定的经济制度、阶级结构、政治制度、民族关系、国家机关组织体系和活动原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反映了阶级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表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并巩固其阶级专政.”B27可见,在宪法概念上,中国宪法学与苏联宪法学的渊源关系非常明显,董璠舆先生曾对此作出总结:“我国对宪法概念的表述,大体上没离开苏联宪法学家所确定的框架,尽管阐述的繁简不一,但内容大同小异,一般包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宪法是由该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B2820世纪80年代对宪法概念的解释以吴家麟教授主编的《宪法学》教材最具代表性,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阶级力量对比的表现”.B29此外,其他一些不同版本的宪法教科书或者著作也大体沿用了对宪法概念的这种界定方式,如王向明先生认为,“所谓宪法,乃是反映阶级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的、规定一国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国家根本法”.B30张光博先生认为,“宪法是法的一个部门,与其他任何法的部门一样,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这是宪法同其他法的部门的共性;但它不是法的普通部门,而是国家的根本法,在法的体系中处于首要地位,是法的主导部门”.B31这其中仍然可以看到源于苏联宪法学的构成宪法概念的“根本法”、“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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