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宪法相关论文范文,与苏联宪法学对中国宪法学的影响相关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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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资本主义的法和社会主义的法.在马克思和恩格斯合著的《共产党宣言》中就曾提出:“你们(指资产阶级)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的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B64这是从马克思和恩格斯开始首先对于法的阶级本质给予的深刻剖析,指明了法只能是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而且法的内容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马克思在《论宪法的实质》一文中又提出:“一个国家的真正宪法是不成文宪法,而真正的宪法取决于现实的‘力量对比’.”B65此后,列宁进一步指出:“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B66“宪法的实质在于: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代议机关的选举权以及代议机关的权限等等的法律,都表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B67列宁关于宪法和法律本质的分析,指明了无论是法律还是宪法,只能通过阶级斗争的方式产生,阶级斗争的结果决定产生何种类型和何种内容的宪法和法律.因此,按照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国家与法的学说建立起来的苏维埃政权和苏维埃法制,也就坚持阶级分析方法梳理国内的阶级关系,划分出不同的阶级阵营;运用阶级分析方法从事法学包括宪法学的理论研究.相应地将宪法学区分为资产阶级宪法学和无产阶级宪法学,认为资产阶级宪法学所研究的内容是不科学、不真实和虚伪的;而无产阶级宪法学所研究的内容是科学、真实而且能够实现的.“苏联法学家对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教条式阐释和推演出一套系统的理论,它一定程度上能回答阶级斗争条件下的问题,从而树立了它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学方面的权威”.B68对于宪法学的研究范式问题近年来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尤其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法制建设步入周期性回顾和反思阶段,这一学术问题就被更多地提及.“范式”一词本是舶来语,源自英文“paradidigm”,是美国科学哲学家、科学历史主义者托马斯库恩最早提出的,他认为:“‘范式’一词无论实际还是逻辑上,很接近于‘科学共同体’这个词.一个范式是、也仅仅是一个科学共同体成员所共有的东西.反过来说,也正是由于他们掌握了共有的范式才组成这个共同体,尽管这些成员在其他方面并无任何共同之处.”B69此后,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法理学界引入“范式”理论分析方法,相应地将“范式”一词解释为:“‘范式’是包括规律、理论、标准、方法等在内的一整套信念,是某一学科领域的世界观,它决定着某一时期的科学家观察世界、研究世界的方式.范式为一个时期的科学家集团所共有,持同一范式的科学家因其有着共同的信念、价值标准、理论背景和研究技术而组成了一个‘科学共同体’.”B70应当说,“范式”理论的引入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研究进路和分析视角.
根据前述理论,我们将苏联宪法学的研究方法和建构模式概括为“阶级斗争范式”,B71即苏联宪法学将“阶级斗争”作为分析宪法与国家的关系、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宪法的作用与本质等一系列宪法现象和宪法关系的贯穿主线.我国宪法学的研究方法从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也基本采用了“阶级斗争范式”,其导致的结果是:第一,在宪法学基本范畴中把阶级性确立为观察、分析和解释宪法现象的基本视角和思维模式,使宪法学自身的体系、结构和文本失去了必要的学术价值;第二,宪法学基本范畴导致宪法学的“政治化”倾向,宪法学逻辑被政治逻辑所代替,学术的社会功能受到严格限制;第三,由于学术的力量无法战胜“阶级性”的逻辑统治,使宪法学失去了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存在的基础;第四,以阶级性为基本范畴的宪法学理论过于强调服从政治需求的必要性,破坏了宪法学专业知识体系的完整性;第五,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自我认同程度比较低,没有充分发挥宪法学在知识整合和形成社会共同体意志中的协调功能.B72
以国家学说为核心的宪法学体系建构苏联宪法学也称为国家法学,其主体部分就是国家学说,一般将宪法学约1/3的篇幅阐述国家与法的起源、国家的类型和特点、国家与法的关系等内容.可以说,苏联宪法学更像是政治学、国家学、法理学的融合体,欠缺宪法学作为独立法学学科应有的学术品格和特殊的范畴体系.
20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也沿用苏联的学科称谓,将宪法学表述为“国家法学”,直到50年代中期以后才改称为“宪法学”.中国人民大学仿照苏联教育体制设置了法律系,按照“教学与实际联系,苏联先进经验与中国具体情况相结合”的教育方针确定了法律系的培养目标,法律系下设有国家与法权理论、国家与法权历史、国家法、民法、刑法5个教研室.不难看出,当时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就是国家法.同时,作为教材使用的《苏维埃国家法》一书的第一章就是“苏维埃国家法的对象、体系及渊源”.1954年宪法颁布实施后,法学院系开始设置“中国宪法学”课程,其中讲授的内容也有相当多的篇幅涉及国家学说.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义》一书的章节设计: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的宪法;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性质;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族关系;第五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过渡时期的经济制度;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八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徽和首都.由此可见,作为宪法学的学科体系安排基本上是以“国家”为出发点和目的追求进行设计,没有考虑法学学科的属性,不是从宪法现象和宪法范畴入手进行研究.这种以国家学说为核心建构宪法学体系的模式渊源就是苏联宪法学.
(三)轻视宪法基础理论的研究
在苏联时期,当作为法学学科组成部分的宪法学失去其独立的学科地位,依附于或者说融入国家学科时,宪法基础理论就变得无足轻重,关于宪法的概念、宪法的本质、宪法的功能和作用、宪法规范、公民权利等基本问题的认识都服从于社会主义国家法制建设的需要,因而,对宪法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既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在20世纪30年代,曾有一些苏联法学家试图拓展法学研究的领域,转换法学研究方法,突破传统的国家学说的樊篱进行学术创新,但其结果却是轻者受到学术批判,打入冷宫;重者被划入反革命分子阵营,无须经过法律审判而被“正法”.我国宪法基础理论研究的薄弱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查阅从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的宪法学研究著作和论文,不难发现其中有关宣传和介绍宪法的内容多,批判资产阶级宪法的内容多,而涉及宪法概念、宪法规范、宪法关系、宪法权利等宪法基本问题的学术成果很少.张庆福先生编著的《宪法学研究述略》一书专门搜集整理了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宪法学研究的著作和论文,B73这里仅以其中所统计的几类论文的内容和数量来分析观察.关于宪法学对象和体系方面的论文共有23篇,其中研究外国宪法学的有8篇,研究中国宪法学的有15篇;关于宪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方面的论文共有18篇,其中研究和介绍苏联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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