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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法相关论文范例,与虚假诉讼背后的诚信危机相关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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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诚信危机已经蔓延到社会各个领域.在这样的背景下,被誉为庄严和权威之地的法院也未能幸免.在法院工作的这些年,我和我的同事们都深切地体会到,国人传统的耻诉、惧诉心理在现实利益的诱惑下正在发生着微妙的变化,而当事人利用形式上合法的虚假诉讼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案件有愈演愈烈之势.

针对于此,《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加大了对虚假诉讼的惩罚力度,即“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名诉讼终得恶果

2012年2月,一名中年妇女张倩来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丈夫高天的名义起诉了婆家的小姑子和小叔子,要求继承公公婆婆在生前留下的拆迁补偿款和积蓄28万元.

法院开庭前,法官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了审查.在询问原告身份情况时,坐在原告席上的高天说:“我并不是原告.我姐收到开庭传票后和我通,我才知道是我媳妇以我的名义把他们给告了.”高天解释自己对这起纠纷毫不知情,“今天来法院不是出庭应诉,是想找法官把话说清楚.父母去世后,我们兄弟和姐姐之间在分配遗产的问题上是发生了一点儿不愉快,但还不至于闹上法庭.我媳妇心里有气,和我又说不拢,就拿了我的身份证来法院立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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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的询问下,张倩承认起诉书和委托书上高天的签名都是她的,不是丈夫的真实意思.

鉴于张倩冒名诉讼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法庭对其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张倩对自己因一时之气做出的糊涂事悔恨不已,特别是在丈夫和亲人面前,她更是羞愧难当、掩面痛哭.她在缴纳1000元罚款后,写下了深刻的检查书.

房债虚构父女失和

赵明和赵天一是一对父女.赵明的前妻、赵天一的生母于2011年去世,去世时未留遗嘱.

2012年8月,赵明将赵天一告上法院,称他和前妻有一笔对赵天一130万元的债权,赵天一至今未偿还,他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由赵天一偿还他该债权的3/4份额.

原来,这笔百万元债权是赵明和前妻将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屋出售给赵天一产生的购房款.现在,房屋已经过户到了赵天一的名下,但赵天一并未支付购房款.

庭审中,原告赵明拿出了有赵天一本人签名的房屋买卖合同作为证据.法官在审查这份证据时,发现买卖合同发生在6年前,但与一般正规的制式合同不同,这份购房合同很简单,只标明了房屋价款为130万元,既没有规定付款方式,也没有写明付款期限.

法官在进一步审查过程中发现,赵明与前妻曾签订一份《夫妻财产分割协议》,该协议对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了非常详细的分割,但只字未提130万元的购房债权一事.

通过庭审,法官了解到被告赵天一自幼身体不好,一直没有固定工作,以她现有收入根本无力购房,况且赵明对此也知情.

法官经过认真分析和严密推理后认为,赵明称该房屋是出售的说法不符合常理,且没有有利证据支持买卖法律关系的存在.况且,赵明在事隔6年以后主张该笔近百万元的“购房款”,很可能另有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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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到底是怎样的呢?原来,赵明与前妻感情并不好,在前妻去世不久赵明就再婚了.赵天一自小体弱多病,对妈妈怀有很深的感情.父亲再婚后,赵天一选择和姨妈一起生活,几乎与父亲断了来往.

步入花甲之年的赵明对独生女儿的冷漠倍感失望,加上那套房屋现在出租,每月三四千元的租金由女儿的姨妈管理,致使赵明心理上更加不平衡.于是,他便以当初的购房合同作为证据索要“购房款”.

在法庭答辩阶段,赵天一表示这份买卖合同只是为了便于过户缴税应相关机构要求签订的一个形式合同.

对此,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该债权的真实存在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经过法官耐心劝导,父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女儿冰释前嫌.

假意离婚意图吞房

2012年6月,郭明和崔丽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审理得知,在2006年5月,郭明和崔丽二人建立恋爱关系.2007年5月28日,郭明和崔丽登记结婚.

案件审理时,郭明和崔丽二人对解除婚姻关系以及财产分割等问题自行达成了离婚协议,并请求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

关于房产的处理,郭明提出将位于朝阳区丽泽西园的一套住房归女方崔丽所有,自己的住房会自行解决.

法官审查证据时发现,对于房屋产权归属,郭明仅拿出一份该房屋为其单独所有的房产证复印件作为证据.当法官要求郭明出示房产证原件时,郭明突然紧张起来,支支吾吾,说话前后矛盾.

面对这种情况,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立即警觉起来,隐约感到对于这套房产,原、被告双方很可能存在假意调解、串通欺诈的行为.

法官不动声色,宣布休庭后,回到办公室试着登录北京市法院网文书查询系统,输入当事人姓名,竟然真的搜索到了一份关于涉案房屋产权纠纷的生效判决.原来,前不久,郭明曾经和自己的叔叔就朝阳区丽泽西园的那套住房打过官司,法院判决郭明仅享有诉争房屋35%份额的产权,并且产权证原件也做了更名.而郭明手里标明为自己单独所有的房产证复印件仅是上一次纠纷留存的证据.

恢复开庭后,法官对原被告双方的离婚诉讼欺诈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法庭训诫和诚信教育.原、被告双方表示悔悟,最终撤诉.

当前,在离婚纠纷中,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诉讼,并达成调解,再利用调解书的效力多分财产或躲避债务的现象屡见不鲜.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离婚纠纷常见的虚假诉讼通常表现为以下四种:

一是提起虚假债务诉讼.配偶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在不具有真实债权债务的情况下,由配偶一方向第三人出具债务凭证或还款协议.再由第三人起诉该配偶一方或同时起诉配偶双方,要求偿还债务.

按照法律规定,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配偶一方就是利用共同财产的减少从而达到使另一方在离婚诉讼中不分或少分财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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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提起虚假分家析产诉讼.在讼争财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的情况下,配偶一方与其家人恶意串通,在与家人分家析产的诉讼中,自愿放弃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权利,从而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减少,使另一方合法利益受到损害.

三是提起所有权确认诉讼.一般为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确认.登记的配偶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故意编造权属不明的理由甚至伪造相应证据,由第三人作为原告起诉配偶一方,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为第三人所有.通常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转移给第三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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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提起虚假离婚诉讼.配偶双方恶意串通,在调解协议中约定大部分或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由另一方承担主要或全部债务;但另一方事实上已无力履行债务,以此来达到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此类情况在协议离婚中较为常见.

恶意串通、欺诈诉讼是虚假诉讼中最恶劣的一种情形,法官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这类行为的处罚往往会陷入“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尴尬和无奈中.

所幸,即将于明年初开始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对此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一立法上的新规定是对当下虚假诉讼行为的有力反击,相信会对引导诚信诉讼风气、净化司法软环境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文中当事人为化名,作者系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六庭法官)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2年11月下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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