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有关论文范文资料,与遗嘱怎么执行(中)相关论文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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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执行人最可贵的品格是什么
遗嘱执行人是当事人的代言人.
代言人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忠于所托”.
看过美国大片《我,机器人》的都知道,片子里面的反面人物,是一台巨型计算机,它指挥所有机器人把人类控制起来了,原因竟然是它忠实地执行着“不得伤害人类”的信条.
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它研究人类历史后发现,人类总是自己伤害自己,于是它决定把人类“保护”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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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不是另一种“忠于所托”
相关案例:张爱玲文学遗产执行人,被指违背张爱玲遗嘱
1995年张爱玲在洛杉矶过世.临终前,她交代遗嘱执行人林式同把所有遗物都寄给好友宋淇夫妇,并交代他们销毁《小团圆》手稿.
《小团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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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这样一部重大的作品,宋淇“舍不得”销毁.宋淇夫妇于1996年和2007年先后逝世,《小团圆》手稿一直没有销毁,而且传到了宋淇的儿子宋以朗手里.
宋以朗认为:“我也60岁了,不想再把难题交给后人,所以不能再搁置下去了.”他决定出版《小团圆》.
这一决定引起了轩然大波,许多人质疑宋以朗违背张爱玲遗嘱,强行出版《小团圆》.对此,宋以朗指出,张爱玲生前有出版《小团圆》的意向.
为证实张爱玲当年的真实意愿,宋以朗出示了张爱玲与他父母的书信节录:“幸好他们留下了一大批书信,四十年间,他们写了600封信,多达40万字.阅读这些书信,可找到《小团圆》如何诞生及因何要暂时‘雪藏’的原因.”在宋以朗出示的书信节录中,有一封张爱玲1992年2月25日写的信,信中说:“还有钱剩下的话,我想用在我的作品上,例如请高手译等《小团圆》小说要销毁.这些我没细想,过天再说了.”宋以朗认为,除了在给他父母的信中没有明确提出要销毁《小团圆》外,在给皇冠的两位编辑的书信中还会发现,张爱玲本人不但没有销毁《小团圆》,反而积极修改,打算尽快杀青出版.“例如张爱玲1993年10月7日给皇冠编辑的信中说:‘《小团圆》一定要尽快写完,不会再对读者食言.’”宋以朗总结认为,如果张爱玲真的要销毁《小团圆》,她会写:见此信请立刻销毁《小团圆》稿件,再回信确认.可是她却始终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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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以朗说:“时至今日,作为张爱玲文学遗产执行人,《小团圆》应该怎么办我能想到的有三个办法:销毁、出版、搁置.销毁会挨骂,出版也会挨骂.作家在世,经营的可能只是市场,作家去世之后,我应该照料她的历史.所以我确定出版1976年的原稿,不作任何删改.”
作者解读:忠诚是遗嘱执行人的第一要素
我认为,张爱玲的律师不在,如果在的话,一定会起诉宋以朗的.
宋以朗以张爱玲在立遗嘱以前的只言片语来推断她的意图,是不是和《我,机器人》里面的超级计算机一样
须知,无论张爱玲在这之前如何表示,立遗嘱这件事是最终决策,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执行人应当坚决执行.
当然,如果遗嘱中的内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公序良俗,遗嘱执行人可以申请法院认定这部分内容无效.但作为遗嘱执行人自己,是不能够自行认定哪个有效、哪个无效的.
我们试想一下,如果张爱玲要求宋淇夫妇做的,不是销毁稿子,而是把稿子捐赠给别人,或者把稿子送到外太空,宋以朗是不是有权利再从她以前的书信里面分析出什么东西来然后说:“她的意思本来是等”
这种权利,好像应该由法院说了算
孔子说:民无信不立;墨子说:诚信者,天下之结也.
一个诚信、忠实、智慧、有担当的遗嘱执行人,是遗嘱得以落实的关键,但这其中的根本,是诚信.如果要问什么是遗嘱执行之本,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诚信.
让专业机构来执行遗嘱蛮好!
《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但综合各方面因素,我们建议委托专业人士担任遗嘱执行人.
专业人士独立于继承人和继承人的亲属,以自己的执业操守作为保障,法律上负有保密、忠诚和严谨的义务,而且掌握了专业知识,具有相关的处理事务的能力和经验,无疑是担任遗嘱执行人的最佳选择.
作者解读1:专业机构也可担任遗嘱执行人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担任遗嘱执行人的必须是“人”,那么这个“人”可否由专业机构来担任呢
答案是肯定的.
遗嘱执行人作为被继承人的代理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实践中,在无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由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所在居委会、村委会执行遗嘱的情况也较为普遍.因此,笔者认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作为遗嘱执行人.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机构在实践中已经开展了相关的遗嘱执行业务,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机构也可以执行遗嘱信托.
作者解读2:机构担任遗嘱执行人.好处多又多
遗嘱执行事务纷繁复杂,不像某些律师想象的那样简单,只有专业机构才能很好地处理这些事务.根据北京法院统计的数据,60%的遗嘱无效.这些无效遗嘱,很多是不专业的律师和公证员制作的,导致了当事人的遗憾和损失.因此,选机构一定要选专业机构.
首先,人会死,会跳槽、会出事、会出国,而机构可以永存.
如果个人担任遗嘱执行人,如果这个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去世,或者因为出国、跳槽、事故、入狱等原因无法执行受托事务,就会给被继承人的遗产分配带来困难和不确定性.而机构可以永续经营,个别工作人员的变动不会导致机构无法履行受托的遗嘱执行事务.
其次,机构更尽责.
如果委托亲属或者朋友担任遗嘱执行人,可能影响到他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时间短不要紧,时间长了他们就可能产生抗拒和畏难心理,甚至做到一半就撂挑子不干了.而且,由于没有签订委托合同,亲友有权拒绝担任遗嘱执行人.而专业机构往往是在订立遗嘱的时候就与当事人签订了委托合同,受合同和律师法、公证法的约束,律师和公证员不得无故拒绝代理,他们获得了服务报酬,必须履行职务.而且必须忠诚、谨慎、勤勉地执行受托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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