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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通过对夫妻债务的性质定性分析,以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和执行力的扩张为切入点,探析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争议问题,并完善相关的制度,防止夫妻双方为逃避债务而故意以个人名义欠下外债或转移财产,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 键 词:执行程序;追加;配偶

作者简介:董华英,中国共产党夏津县委员会党校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6-112-02

在法院执行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被执行人是夫妻一方的执行案件,往往被执行人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被执行人将其财产故意转移到其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名下,逃避履行法律义务.在此种情况下,法院执行机构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争论的焦点.本文通过对夫妻债务的性质定性分析,以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和执行力的扩张为切入点,探析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争议问题.

一、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理论基础

(一)执行效力的扩张理论分析

民事执行的依据是生效法律文书,其中大多数是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当事人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据该法律文书的内容行使权力,实施执行和履行义务.因此执行主体原则上应当限定在执行名义明确的主体范围之内,然而基于民事执行的效率原则,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降低司法成本及当事人的诉累,生效法律文书效力的主观范围会产生一定的扩张性.这种扩张可分为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和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两个方面.有一种观点认为执行效力的扩张是以判决既判力的扩张为基础的,不能自行扩张.笔者以为执行力和既判力并没有相互依附的关系,执行力的扩张并非受既判力的严格限制.由于执行力与既判力在本质和功能上并不相同.执行力的本质是通过强制执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由应然状态转为是实然状态,体现法的权威性,其功能主要是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既判力的本质在于禁止重复起诉,从而确保法的安定性,其功能主要是稳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执行力与既判力之间并不具有互相依附的关系,有既判力的生效法律文书并不一定具有执行力,有执行力的生效法律文书并不一定具有既判力.因此,执行力的主观范围与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之间不具有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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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是指执行名义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从一定程度或者一定范围内对于那些生效法律文书主文没有明确的主体产生赋予力和规范力.这些主体可以不需要经过实体审理程序,被追加为赋予承担被执行人的应尽的义务.执行力的主观范围扩张为没有实体权利义务裁判权的执行机构和人员裁决变更或者追加执行当事人奠定了基础,即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是民事执行过程中变更或者追加当事人的程序法理基础.

执行效力主观范围的扩张除了程序法的原因(如诉讼系属后当事人的继受人等可以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为了保证比执行名义效力通常范围更为重要的法律原则的实现,实体法的原因同样会导致执行效力主观范围的扩张.一般来说,从程序法的角度看,执行名义的效力能够及于非当事人之外,这些责任只能由执行名义确定的主体承担.然而从实体法的角度,却有突破执行名义确定的主体范围,责令其他主体承担执行名义确定的义务时,一定是执行效力扩张所涉及主体依法应当与执行名义确定的主体一并履行义务,即与执行名义确定的义务主体存在连带责任关系,且这种连带责任关系尚未由执行名义直接确定.由于连带责任是由法律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的,它并不因法院等机构没有裁判而不存在.即使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没有明确案外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只要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明确约定,执行名义中的债务人应当与案外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案外人就有义务与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连带责任的不可分割性,案外人即使没有被纳入裁判程序,也可在执行程序中将其纳入程序,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连带责任的不可分割性是执行承担的实体性原因之一.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除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外,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只要是夫妻共同债务,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执行机构有权追加依法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并依法强制执行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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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任财产的恒定性

责任财产的恒定性是指生效法律文书在确定债务人财产责任的同时,其实也明确了承担该裁决义务的责任财产.就法院裁判而言,其对责任财产的判断具有对世的效力,未经法定的程序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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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财产的属性不会发生变化.在法院判决的债务被清偿前,除非该财产依法失去责任财产的属性(该财产已经不是责任财产)均得用于清偿债务.因此,即使责任财产的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如被继承或者被赠与),只要其没有失去责任财产的属性;同时裁决确定的债权没有实现,就应当被用于清偿债务.责任财产的新的所有权主体拒绝以该责任财产清偿债务的,执行机构可直接裁决变更或者追加该新主体为执行当事人.因此,无论是夫妻任何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如果债务的性质是夫妻共同债务,其共同财产就是责任财产,不论该责任财产在夫妻哪一方的名下,都可以依法强制执行.从责任财产的恒定性的角度分析,只要所欠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执行机关有权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

二、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必要性

民事执行程序的价值目标在于以低廉的成本高效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人权利由法定状态转变为现实状态,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民事执行程序偏向效率价值.为了高效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除了要求执行机构及其人员迅速地采取执行措施并穷尽一切执行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还应当赋予执行机构在一定范围内追加执行当事人的权力,使应当承担义务的主体加入执行程序履行义务,尽快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实现民事执行的效率优先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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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尤其是明确了财产权益纠纷案件中责任财产的范围,必须确保其权威性,维护其稳定性.如果一旦当事人有所变化,就简单地将案件推回裁判程序,必然造成不必要的司法资源耗费.如果在符合法律和法理的范围内,由执行机构通过一定的正当程序,直接变更或者追加执行当事人,必然有利于一次性解决纠纷,节省社会成本、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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