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法律顾问相关论文范文,与我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完善相关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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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诞生于2004年.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于2004年5月11日签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八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从时间上看已经有近十个年头,但是对于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在我国应该仍属于新生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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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法律顾问制度完善
一我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
法律顾问的出现由来已久,中国律师业自1979年恢复重建,当初的律师被界定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其编制、待遇均纳入国家干部管理体系.1988年,司法部酝酿中国律师体制改革,开始“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这种由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自愿组合成立,完全不要国家经费并实行自负盈亏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要求律师必须辞去公职身份.由于辞去公职身份的顾虑,律师制度的改革不能顺利进行.1988年5月4日,段毅、武伟文、刘雪坛三人合伙的段武刘律师事务所在深圳正式挂牌,为中国律师制度的改革开辟了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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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5月15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律师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简称《律师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律师法》的颁布和实施为律师行业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得律师的权利、义务、行为、业务范围等一系列都有了法律依据.依据该法律,律师可以成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帮助,此时没有严格区别企业的性质,因此《律师法》中所指的企业就包括国有企业在内.国有企业可以聘任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可以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国有企业保驾护航.但是法治社会的发展是艰难的,非国有企业逐渐感受到法律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律师首先走入非国有市场主体,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逐渐扩大.对于国有企业来讲,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生产、销售,并且占有的市场份额极大,法律的作用在企业的运作过程中显得微不足道.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多元化,并且非国有市场主体不断壮大.随着国家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国有企业慢慢地真正走向市场,&
关于企业法律顾问相关论文范文
法律顾问进入国有企业,成为企业的一员,虽然解决了国有企业应付诉讼的燃眉之急,但是法律顾问并不能真正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一般除了代表企业进行诉讼以外,多数企业会将一些经济往来过程中形成的合同交由企业法律顾问审核,对合同文本进行文字修改,企业法律顾问无法涉及该合同的谈判和履行情况.对于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地位很难鉴定,就连企业法律顾问的职称都无法认定.最初,企业法律顾问只能按照国家职称的经济序列被评为经济师,地位非常尴尬.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八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从法律的角度确定了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地位.依据该办法第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找到了自己从业的纲领.
二我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现状
1.纲领文件的出台为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指明了方向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出台无疑是所有在国有企业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的一个特大喜讯,依据该办法第一条的规定:“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特别是“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这一立法目的的阐述使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作用提高到一个与企业经营并重的高度.同时该办法第十一条赋予法律顾问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授予的其他的权利.企业对企业法律顾问就前款第(二)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所出资企业反映,所出资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等多项权利.企业法律顾问依据自己的纲领,逐步在企业中确立了自己的地位,充实了自己的日常工作,慢慢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当中.
2.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现状
经统计,截至2007年1月31日,53家重要的国有企业实现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有37家,占到69.81%;159家国有企业设立法律顾问机构的有121家,占76.1%;中央企业中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人员达到10200人.这样的快速发展得益于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及国资委对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视,逐步让企业法律顾问走入人们的视野,同时也成为人事部第十一个专业职业资格.
三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对于处理企业案件的区别
在《律师法》中明确规定律师可以为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成为企业的兼职法律顾问,但是国家为什么还会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断完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呢?律师属于社会职业者,而企业法律顾问属于企业的专职人员,笔者认为,对于国有企业的法律服务来说,两者还有本质的区别,法律顾问相对于律师而言,维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有其独特的优点.
1.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企业法律顾问的精力投入远远多于社会律师
每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这是个不争的事实,对于社会律师来说,一个律师每年办理的各类案件也许有几十起,无论多么敬业的律师,相对每一个案件投入的精力则是有限的,而且精力的投入还会受到案件性质、难易程度、律师收入多少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投入精力过程中,也许在收入可观的案件中律师会投入相对大的精力,对于收入少的案件投入精力会少,而对于每一个案件的当事人来讲,其本身都是一样重要的.企业法律顾问属于企业的专职人员,日常工作就是本企业的案件,所以当企业发生纠纷时会全身心投入,这样办理案件的效果就会因投入精力不同而有所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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