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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类有关论文范文检索,与公司的行政解散相关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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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行政解散公司的法定事由

《公司法》第181条虽然确认了公司行政解散的法定事由,但对行政解散的事由规定得过于原则、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可以结合行政实践,对常见的行政解散公司的事由作列举性规定,并通过兜底条款以保障法条的严谨.在我国现行公司法的公司行政解散制度中,公司行政解散权的适用大致限定在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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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公司设立目的具有违法性,所谓公司设立目的的违法性是指除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违法之外还包括设立公司的实际目的就是通过公司设立达到其他违法目的.

二是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不开业或连续一段时间歇业

三是公司业务执行机构和人员实施了在性质上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程度上已达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反社会性活动.

(二)完善行政解散的程序保障制度

1.保护公司私权

明确针对公司行政解散的处罚,公司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公司或股东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解散,认为违反了私法自治原则,不是基于社会的公共利益作出的,侵犯了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的上级机关在一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上级行政机关应根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在一定期限内作出裁定,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申请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诉讼.

2.保护利害关系人及债权人的利益

如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债权人的举报,作出公司解散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认为有证据证明该公司侵犯了利害关系人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债权人的申请,对该公司进行财产保全,以保护利害关系人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能得到相应的赔偿.


写公司法论文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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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行政解散公司的司法审查制度

司法终局性中法院接受行政解散公司案件的申请后,应询问主管机关及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的意见,并通知公司提出答辩后,才能裁定解散.只有主管机关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收到法院表示意见函后,无法就公司之经营,是否有显著困难或发生重大损害加以说明函覆时,法院是否得就该案件进行裁定的问题上,国外司法实务认为公司法规定法院裁定公司解散,必须公司的经营有显著困难或重大损害的原因,则受法院咨询的机关自必须就该公司的经营是否有显著困难或重大损害表示意见,在受咨询的机关未就此点或无法就此表示意见时,法院不能裁定公司解散.这种意见有待商榷,公司法规定,法院在股东申请公司解散的案件中,咨询主管机关及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的意见,且对公司业务状况是否有重大损害或经营上是否有显著困难,要有比较正确的判断,是以其就监督立场提供意见给法院,可供法院裁定解散的参考,因此受咨询机关的意见仅法院决定是否裁定解散参考资料之一,法院并不应受咨询机关的限制.在咨询行政机关未表示意见时,法院也可以自行取证裁定.

(四)增设国家损害赔偿制度

要求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这是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由于公司是股东们合意创建的营利性法人组织,具有合同属性,故《公司法》应增设行政解散损害赔偿制度豑.公司法律制度作为社会经济利益与当事人平等权利尊重的民法理念双重作用的结晶,公司自治与行政干预是“利益的保护和权力的制衡”在公司法律制度研究中的重要议题,公司解散兼具了此两种方式,唯有合理地安排两者的适用,才能真正实现各自的制度功效,并完成公司自治与国家干预之间的利益平衡.具体在对《公司法》进行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时,对此作相应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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