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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在其实行的统一拆迁中,政府往往会成为自己所涉案件的法官.在此情况下,政府实行强拆,也就相当于担当了四个身份于一身:(1)所涉新建项目的经营者;(2)拆迁政策的制订者;(3)强迁的执行者;(4)拆迁纠纷产生后的行政裁决者.而对于拆迁人而言,被拆迁方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在发生拆迁争议纠纷时不易主张权利.

在司法裁决过程中,部分地区的审判机关领导层往往属拆迁指挥部的成员,司法救济的公正性也令人怀疑.在被拆迁方与拆迁指挥部发生纠纷寻求司法救济时,审判机关既为当事人,又为裁决人,往往会偏斜了审判.

完善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建议公共利益的维护

我国除宪法规定了有“公共利益”的条款外,很大一部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甚至规章中也会援用公共利益概念,但是我国目前立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共利益的解释权,致使任何援用公共利益条款的法律文件都可以对其内涵进行界定.因此,我们应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主体或者说表现形式进行限制界定,规定只有特定层次的有效法律文件才可以释义“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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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通过对“公共利益”的正面说明,有些国家在法条中不仅规定了“公共利益”的范畴,还规定了不能列入公共利益的内容,我国可以借鉴之,通过对“公共利益”的反向解释,将一些貌似“公共利益”但不是真正公共利益的情形排除在外,如政府自身的利益、特定利益集团的利益等,使“公共利益”的界线更加的清晰.

(二)程序的完善

首先要明确拆迁关系的城市规划的实施,关乎到整个社会公共利益,而在实践中确有部分被拆迁方借口故意拖延搬迁,损害了拆迁方和社会公共的利益.借鉴它国的赔偿金先付的经验,我们并不反对强制执行,但应严格强制执行的前提:

1.当事人之间之权利义务关系明晰,不强拆将严重影响拆迁方的生产经营的.拆迁方递交强拆申请,须因被拆迁方拒迁将要或已经严重影响施工期,给拆迁人造成直接利益损失.此权利义务明确应包含:房屋拆迁项目之公共利益目的获得了双方或司法的认可、补偿安置条件已落实或补偿安置协议已获得相应的司法认可.

2.被拆迁方或租房者有搬迁或者有过渡条件的,递交申请的拆迁人已给予被拆迁人经济补偿或过渡期周转房、提供安置房的,在实施房屋拆迁后,使被拆迁方得到相应安置,也是物权法保障居住权原则的应用.

3.申请人须提供相应担保.拆迁方在提出强拆申请时,须提供担保.申请人没有或拒绝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申请.在强拆后若申请人败诉的,其必须赔偿被申请人因强制执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依据房屋拆迁的特点,笔者认为,担保的方式可分为资金和房屋担保两种.房屋担保,是指申请人提供与被拆迁房屋市价等同的产权明晰的房屋,房屋的产权可以是申请人的或是其他担保人的.此担保房屋,未经人民法院允许,申请人或其他担保人不可擅自处理.而资金担保,即申请人提供与被拆迁房屋市价相当的资金,由人民法院保管控制.在现实的拆迁行为是,这一现象被称为“房屋补偿”和“货币补偿”.

(三)合理补偿制度的完善

合理补偿实际为公正和充分补偿,它能很好地协调公共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能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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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政府征收只能的滥用,也为通过行使政府征收权,为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提供了一定的基础.另外,合理补偿标准也可以为保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发展留有回旋空间,以便随着社会的变化和市场的发展对补偿标准作相应调整.

1.合理补偿须是对财产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作补偿,但它又并不是完全的赔偿,不可以完全根据财产的价值来承担全部的损失.因为征收、征用也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实施的.正是由于它不等同于完全赔偿,所以补偿主要针对物本身的损失而实施,通常情况下不应该包括对间接损失的补偿.征收征用的公共利益目的决定了不可以完全依据民法的等价交换原则进行相应补偿.若是对间接损失进行补偿,就会致使征收成本过高,妨碍了公共利益的满足.

2.合理补偿标准即按照公平的市价给予补偿,只有通过市价实施才是比较合理的补偿.考虑市场价格首要是认定是否有市场定价,若不存在市场定价,就须通过第三方独立的中介机构做出合理公正的评估.对于一些财产而言,若它有市场价格,就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若是没有,就可根据折旧率、现有价值等因素综合予以考虑.

3.合理的补偿也应该是及时的补偿.“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迟延的补偿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是不合理的.在实践过程中,一些补偿拖延的时间比较久,引起了一定的争议,也极不利于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四、结语

为扎实保障被拆迁公民的有效权益,避免少数经济困难家庭陷入弱者更弱的局面,笔者主张,拆迁过程中应妥善解决补偿问题:一是对被拆迁人因拆迁而导致的不动产所有权等合法权益损失、消灭进行足额补偿的问题;二是要对拆迁过程中的程序进行相应控制和完善.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一旦其中一者缺失,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将会变得纠纷不断,更加困难.本文对这一系列问题作了上述浅析,尤其是我们国内的研究现状不尽如人意,缺乏完善的理论基础,也没有形成完善的研究体系.因此,结合目前这一研究现状,笔者在总结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该课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所以笔者认为该课题的研究对丰富目前研究理论,促进学术研讨发展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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