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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有关论文例文,与独立学院教师劳动关系调整相关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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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梳理我国现行关于独立学院的法律和法规,指出教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者.独立学院教师的劳动关系不受国家《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调整,他们的劳动关系应该是一种聘任关系,而不是劳动法所规定的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关 键 词:独立学院;教师;劳动关系调整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1-0231-02

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作为公益性事业的独立学院,其教师的劳动关系是否由《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调整,这在学术界一直都没有定论.一种观点认为,独立学院教师的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调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独立学院教师的劳动关系不应受《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调整.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即认为独立学院教师的劳动关系不是由《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调整的,他们的劳动关系应该是一种聘任关系,而不是劳动法所规定的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一、独立学院的法律属性不明确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文规定,国家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创办高等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以及《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表明,独立学院是属于公益性事业性质的民办高等教育学校,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这些法律和法规的颁布为独立学院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关于独立学院的法律属性,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中国人民大学秦惠民教授认为,独立学院法人可分为事业法人和民办非企业法人两种;二是浙江林学院李明华教授认为,独立学院法人可称为事业单位法人或非营利性社团法人;三是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韩进认为,独立学院法人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或民办事业单位法人[1].现实中,各独立学院在民政厅所登记的法人属性也各不相同.有的独立学院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有的登记为事业法人.如吉林省的独立学院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而浙江省的许多民办学院则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天津市的多所独立学院也都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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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法人可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只规定民办学校应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行政法律和法规进行登记,并未明确规定依照什么类型的法人进行登记.《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法律和法规,也未明确规定独立学院属何种法人性质,只是笼统地规定,依法设立的独立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学校应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笔者认为,独立学院应属于“民办事业单位法人”而非“民办非企业法人”的范畴.首先,《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独立学院是属于公益性事业性质的民办高等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界定突出了“民办”与“事业”两个方面,强调“民”的作用和行为.而“企业”二字既容易引起公众对独立学院作为高等教育机构所应有的本质的曲解,在概念的表达上又不能很好地与对高等教育之传统属性的认识相吻合.

二、独立学院教师劳动关系不适应《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原因

目前,有学者认为独立学院教师的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他们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他们还认为,独立学院就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教师就是劳动者,所以独立学院教师的劳动关系就应该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而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独立学院法人属性的定性并不明确,教师也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的劳动者,而是专职生产和传播科学文化知识的高级知识分子,属于社会的精英阶层.因此,独立学院教师的劳动关系不应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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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民办高校性质的独立学院,其教师的劳动关系应该按照什么法律调整?换句话说,独立学院与教师签订的是聘任合同,还是劳动合同?从我国现有的关于独立学院的法律和法规来看,笔者认为,独立学院教师的劳动关系应该是一种聘任关系,而不是劳动法所规定的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不应纳入《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7条规定:“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教师、职员.民办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民办学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调,民办学校与其聘用的教师和职员签订聘任合同,如有“发生人事争议的,参照公办学校人事争议有关规定处理”.而对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其他工作人员,如有“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处理”.因此,独立学院应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如果双方因解除人事关系或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向所属市、区(县)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同时,独立学院在与工勤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有发生争议的,应向所属市、区(县)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教师与独立学院之所以应该签订聘任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这是因为教师与劳动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广义的教师,泛指传授知识和经验的人;狭义的教师,是受过专门的教育和训练,在学校中向学生传递人类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发展学生的体质,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学生高尚的审美情趣,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社会需要的人才的专业人员.教师的天职是教书育人,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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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则是一个含义非常广泛的概念,凡是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资料来源的公民都可称为劳动者.我国的法律将“劳动者”定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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