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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例如共同居住的房屋,如果遗嘱人将房子赠与他人,即使房屋的总价值没有超过夫妻共同财产1/2的份额,也应当征得对方的同意.而不能自作主张.该文转载于:http://www.sxsky.net/jingji/0540921.html
《婚姻法》规定夫妻家庭地位平等,对家庭重大财产的处置,即使是自己的遗愿,也应当充分尊重对方对家庭重大财产处置的权利,应当事先征得对方的同意.
因此,本案中“二奶”是否能胜诉,我认为关键看丈夫遗赠给“二奶”的,是笼统的个人所拥有的份额,还是具体的财产.如果是具体的财产,“二奶”要输的可能性很大.
相关案例4:丈夫遗产留情人,妻子能要回吗
据报道,林某在临终前立下遗嘱,将财产中属于自己的大部分遗赠给了“第三者”.这一举动引发了一场情与法的争论,这份符合《继承法》却没有遵守“社会公德”的遗赠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
林某和妻子龚某的婚姻并不幸福,性格不合的婚姻令林某非常苦闷.这时,一个比林某小10岁的年轻女子李某走进了他的生活.没多久,两个人就陷入爱河不能自拔.
2007年,林某患上了晚期肺癌,他立下遗嘱,表示自己死后,后事由李某料理.自己和李某同居的房子卖掉,付完医疗费后,余款中的70%赠与李某,30%由儿子继承.
这份遗嘱遭到了龚某的拒绝.在多次协商无果后,李某将龚某母子告到了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任何公民都享有立遗嘱处理个人财产的权利,可以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多人继承,也可以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林某与李某的同居关系尽管违反了法律和公序良俗,但婚外情行为与立遗嘱的行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行为,遗赠行为本身并不违反公序良俗.林某的遗嘱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的相关规定,李某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而双方所争夺的房产是林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遗嘱中对属于龚某所有部分的处分是无效的.房屋折价款60万元中的一半,即30万元应归龚某所有,剩余的30万元作为林某的遗产.根据遗嘱进行分割.
作者解读:用道德判断主导司法审判,很危险
浦东法院的判决可以说有理有据,既对林某与李某的同居关系进行了谴责,又拒绝用道德审判代替法律,最终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判决,比起前面那个“泸州二奶争产案”的判决,更有进步.
这或许是上海浦东处于改革开放的最前沿.面对舆论的压力不如四川泸州那么大
虽然如此,但很多人还是对本案中的妻子没能从丈夫的情人手中要回财产的结果有疑问.为什么以往刊登的案件中丈夫赠给情人的财产,妻子都能要回.而本案中的妻子却要不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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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注意一个细节:
浦东法院最终也没有完全支持林某的遗嘱,而是支持了一半.也就是说,法院认为这套房子原配龚某是有一半权利的,林某只能处分他那一半.
林某的遗嘱部分侵犯了妻子龚某的权利.林某和李某同居所住的房子,是林某出资购买的,因为林某并没有和龚某离婚,该房也就属于林某和龚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林某将该房遗赠给情人李某,自然就侵犯了妻子的权利.所以,法院在审理时,首先将属于妻子的部分分割了出来,而另外一半就属于林某的遗产.
所以,林某如果希望将房子的70%给李某,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不过他可以这样做:如果自己的家庭财产是2005万元,且自己愿意给李某40万元,则应当将自己全部遗产中的40%遗赠给李某,这样李某可以获得40万元.只是这4027元,不一定是房子,也可能是存款或者其他的东西,这就需要和其他继承人、共有人协商进行分割了,也就是需要执行环节.
需要注意的是,在正常情况下,丈夫未经妻子同意向他人赠送重要财产是可以被无效的.因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俩共同共有的,不是按份共有的.对于共同共有的财产,夫妻俩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处理共同财产必须意见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共同财产,否则是无效的.此时,如果丈夫私自将财产赠给情人,这种赠与行为就是不合法且无效的.应当撤销,财产应当返还.妻子也就能从情人手中要回财产.
核心提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八类婚后财产
1 遗嘱人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2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遗嘱人个人所有的财产;
3 遗嘱人专用的生活用品,或者其他个人物品;
4 军人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
5 具有人身性质的保健费、保险赔偿金;
6 科研津贴;
7 遗嘱人创作的作品本身,但作品的经济收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有;
8 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
作者解读:“是”或“不是”,法律说了算
有一些财产虽然是婚后取得的,但由于这部分财产有特殊意义或者特殊作用,即使是婚后取得的财产,仍然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遗嘱人对这部分财产是可以独立处置的,无需夫妻中的另一方同意,同时也无需分割1/2的份额后进行继承,完全由遗嘱人决定继承安排.
(本文节选自陈凯律师所著《传递财富传递爱》一书,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责任编辑:崔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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