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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大陆地区、台湾地区、香港地区和澳门地区由于地域、历史及人文环境等诸多原因,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法律系统,这种既接近又相隔的特殊状况使两岸四地在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上可以相互借鉴.本文将对两岸四地的法学人才培养情况进行整体观察,以期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提供参考.

关 键 词法学教育法域法学人才培养模式

基金项目:甘肃省教育科学“十二五”(2012年)规划课题:《“卓越”背景下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2]GSGXG024);甘肃政法学院2012年重点教改项目:《卓越背景下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标准研究》.

作者简介:刘晓霞,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223-03

随着香港、澳门两地的相继回归,祖国的统一大业已经完成了重要的两步,台湾问题最终也将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而得以解决.根据“一国两制”方针,已建立和将要建立的特别行政区将保持原有的法律制度基本不变,因此,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一国之内将会存在“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状况.这种既接近又相隔的特殊情况,形成了两岸四地在法学教育上既具有相同性又具有差异性的特征,也正是在这种条件下,香港、澳门、台湾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对大陆地区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一、前提:培养模式的定性分析与法学人才培养模式

在研究两岸四地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对培养模式做一个定性分析,为本文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提供基础性的准备.

(一)培养模式的定性分析

培养模式主要是关于教育机构通过多长时间、哪些方式的培养,使学生到哪里去,铸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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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类型学生的问题.培养模式在结构上是规范化的,但在状态上表现为一个过程,是随时展和培养对象的特点而不断变化的.作为一种结构形态和运行机制的培养模式,是一种宏观上的体系规划,是在一定的教育观念和教育理论的指导下,所形成的一种比较稳定、规范的教学结构体系和运行机制.具体而言,培养模式有许多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培养模式是在一定教育观念下形成的教育活动的运作方式,常常反映社会发展对人才规格的需求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宏观指导性;第二,培养模式作为教育思想转化为教育实践的中介,具有很强的主观色彩,都是由人的设计而形成并发展变化的;第三,培养模式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具有结构状态特征,这种结构性在过程中形成培养模式的运行机制.

(二)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内涵

人才培养模式是一定教育机构或教育工作者普遍认同和遵从的关于人才培养活动的实践规范和操作样式,它以教育目的为导向、以教育内容为依托、以教育方法为具体实现形式,是直接作用于受教育者身心的教育活动全要素的总和与全过程的总和.由此,我们认为,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就是高等法学院校在法治观念和教育思想的指导下,为了培养法学人才,所建立的一种比较稳定而且开放的教学活动和培养程序.

二、梳理:中国诸法域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比较考察

由于历史遭遇和发展脉络不同,我国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在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上均有一定的差别,在下文中,我们将从教学机构、教学模式以及考试制度等三个方面来对三地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比较考察.

(一)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

第一,在教学机构方面.除公立法学院外,台湾地区还有相当数量的私立大学的法学院.公私法学院各尽其能,都享有较多的自主权,有发挥自己特色的空间,如中原大学、中兴大学以财经法而闻名.

第二,在教学模式方面.在招生与入学培养上,以东吴大学为先导,提倡改变过去法学组、司法组等分组招生的模式,法律学系入学不分组,二年级开始在“兴趣专长选修课群中选择其一研习”.在学制上,台湾地区分为基础法学教育和进阶法学教育,基础法学教育学制4年,相当于大陆的法学本科教育,但各校可因自己的课程安排和特殊情况延长1年.进阶教育分为硕士班与博士班,修业年限均为2年.在课程内容安排上,台湾大学安排是以GROUP(组)来计算的.比如经济法就划入经济法学课程;民法总论、债法总论等就划入民法学课程.为落实专业技能训练,各法律学系采取安排实务演习及问题研究等课程,同时适应时代需要,开设如欧洲共同体法、公平交易法、环境保护法等选修课程.在教学方法上,“教师讲,学生听”的单向式知识传授模式正逐步被新的教学方法所取代,如台湾东吴大学的英美法教学“双向沟通启发教育法”及“案例教学法”等.在法律职业道德的培训上,台湾在各法律学系开设有专门的法律伦理学课程,对法学学生进行专门地、有针对性地伦理讲座.

第三,在考试制度方面.台湾司法官与律师在执业前也必须通过统一的考试,与大陆不同的是,初试之后,职前教育对从事司法官和律师也有不同的要求.通过司法官考试后必须通过经过1年6个月至2年的实务学习阶段,期满再试及格才能任官.从事律师职业,也常经过6个月的职前训练.这不仅要在律师事务所见习,更需在专门“法务部”司法官训练所进行学习.

(二)我国香港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

第一,在教学机构方面,虽然香港只有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和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两所法学院,但这却并非是修读学士课程的惟一途径,因为很多英国大学都在香港开设海外法律学位课程,例如伦敦大学等,这些课程会定期安排英国教授来香港授课.

第二,在教学模式方面.在招生与入学培养上,目前香港地区两所法学院的招生对象,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通过“大学联合招生办法”(JointUniversityProgressAdmissionSystem),简称“联招”(“JUPAS”),这类学生主要是香港本地中学的毕业生,根据他们的高级程度会考成绩申请的.另一类是“非联招”(non-JUPAS)学生,他们主要是在职人士及从外国(或国内)中学毕业生,他们的申清会根据个别情况做出考虑.在学制上,香港的两所法学院在2004年引入“4年制”的法学学士课程.在课程内容安排上,既有基础法律科(例如合同法、侵权法、行政法、财产法、刑事法及衡平法)等,也有一些通识教育的科目(例如法律与社会、法学理论简介及香港法制)等.在教学方法上,以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为例,可以概括为“送出去”、“请进来”和“勤磨砺”三个方面:“送出去”,就是将法学院学生送往本港外的院校和司法机构进行学习、参观和实践;“请进来”,就是将知名教授请进城大法学院的课堂;“勤磨砺”,将学生置于竞赛场中勤加磨砺,以此来提高学生灵活运用所学知识来解决复杂的实际问题的能力.第三,在考试制度方面.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在香港完成法律专业证书课程及考试后,便可进入业界工作,然而,要获得执业律师(事务律师)或大律师(讼务律师)资格,必须经过一段实习期,见习律师为期2年,见习大律师一般为期1年(但首6个月期满则获认可在限定范围内执业),实习期完毕并符合相关要求,则可获专业团体认可,经司法程序取得专业资格.

(三)我国澳门地区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

第一,在教学机构方面,澳门有澳门大学法学院和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两所法学院开设从法学学士、硕士和博士的课程.

第二,在教学模式方面.在招生与入学培养上,澳门大学法学院和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招收澳门本地居民、内地居民和来自世界其他地区和国家的学生.在学制上,澳门大学法学院和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所采用学制均为四年,但后者取得法学士学位的最长时间可延长至六年.在课程内容安排上,既重视澳门本地法律制度(例如开设澳门民法总论、澳门物权法、澳门刑法总论、澳门法概论等课程),又重视中国内地和世界主要法治国家的法律(例如开设中国法制史、欧盟法等课程),此外,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还针对学生来源不同以及将来就业方向不同,在一些重大法律科目中(主要是刑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将中国内地法和澳门法分开教授,由学生自主选择.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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