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大学论文范本,与张民安:环球视野助力民商法相关论文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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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选择法学、选择民商法和选择吉林大学读研究生是很偶然的,偶然的选择决定了我一生的命运.”
记者(以下简称“记”):张老师,能大概介绍下您的求学经历吗?
张民安(以下简称“张”):我是1965年出生的,正式高中毕业是在1983年7月份,当时的高中学制是两年.我们那时参加高考要事先进行筛选,一个文科班总共七八十个人,通过筛选只留十个名额,这十个名额还要分情况,每年都有复读生和应届生,复读生与应届生一起竞争这十个名额,竞争十分激烈.我当时是应届生,高考筛选考试我是第十一名,按理是没有资格参加高考的.后来听说,当时考虑到前十名都是男生,要找个女生进来.查一下成绩排名,发现那个女生是第十二名.班主任说既然第十二名都进来了,那第十一名的张民安没有资格岂不是不公平吗?我就这样捡了个高考资格并且在1983年参加了那年的高考.不过,我那年考得很差,之后,我又复读一年,被现在的湖北黄冈师范学院英语系录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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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教育界有一个说法,黄冈有两所名校,一所是黄冈中学,一所是黄冈师范专科学校,即黄冈师范学院.没有当时的黄冈师范专科学校和现在的黄冈师范学院,就没有当时和现在的黄冈中学,黄冈教育.
记:您当时为什么会对民商法产生兴趣?
张:我选择法学、选择民商法和选择吉林大学读研究生是很偶然的,偶然的选择决定了我一生的命运.当时,我准备以后去报考研究生,经常到学校的图书馆查询资料,慢慢发现自己对民法很有兴趣,而且我觉得法学我记忆起来、学习起来很快.而且,我所在的乡当时有一个兄长考到了吉林大学的法律系,十里八乡都在宣传他的事迹.所以在我的印象里,在吉林大学学法律以后出来应该会有很好的工作.
记:能不能介绍下您读研和读博时的情况?
张:经过四年半的自学,我是在1991年9月考到了吉林大学法学院,攻读民法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导师是李忠芳教授,方向是婚姻法.当时吉林大学法学院总共招收12名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的,我是6名公费生当中的一名.
我是1994年7月份研究生毕业的,毕业后就到中山大学教书了.1999年9月,我在职考到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攻读民商法专业的博士学位,导师是梁慧星教授.在进入社科院研究生院之后不久,法学所召开新生入学会议,梁慧星教授在会议上对我们提出的要求是,博士论文要引用两种外文,要出版一部专著,要获得一张博士文凭.因此,我进入社科院研究生院之后就着手学习法文.从阅读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简明法语教程开始,到逐渐阅读北京外国语大学主编的法语教材,最后到开始阅读法国民法、债法和侵权法方面的教科书、专著,我的法文阅读能力在将近一年左右的时间内突飞猛进.在社科院的三年内,我除了通过博士论文之外,也将三年期间整理的法国侵权法方面的资料进行了加工和完善,最终形成了一部有关法国侵权法方面的专著《现代法国侵权责任制度研究》.
记:您在吉林大学读书的时候,有哪位老师给您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张:吉林大学令我印象深刻的第一位老师是我的导师李忠芳老师.李老师为人和蔼可亲,他很欣赏我,觉得我这个南方人既聪明也很有毅力.这里还有一个小插曲,当时我考吉林大学时连续考了三次,其中第二次考上了自费,我当时经济不宽裕就不愿意自费,第三次又以很高的成绩考上了公费.这个给李老师留下了很深刻的印象.
第二位令我印象深刻的是王卫东老师,很遗憾她已经过世了.她同李忠芳老师一样也是教婚姻法的.王卫东老师与我曾有过学术上的争论,我当时在吉林大学的硕士论文是关于非婚同居方面的,这应该是国内第一篇涉及非婚同居的论文.我在吉林大学期间读了很多英美婚姻法的资料,发现在英美婚姻法中,非婚同居方面的法律占有很大的比重.我认为,当时改革开放刚刚开始,流动人口很多,非婚同居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有很大的研究意义.而王卫东老师则与我在“非婚同居”方面存在较大的分歧:第一,王卫东老师认为“非婚同居”的概念不准确,认为“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无法区别.我认为“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在主观上是有区别的,“事实婚姻”主观上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非婚同居”在主观上没有这种受婚姻关系约束的意思表示.第二,王卫东老师质疑我资料的来源,认为这些来源于英美法的资料体现的是资本主义的生活方式,不能引进到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来,“非婚同居”的研究在中国没有现实意义.由于这两方面的观点不同,王卫东老师在开题报告时建议我不要写“非婚同居”,她还警告过我,如果我固执己见,将来硕士论文答辩她会投反对票.我听了王老师的话很紧张,只好打向李老师求助,将我的想法与思路向李老师汇报了一下,李老师考虑了之后最终就同意了我的开题报告.最后,我的硕士毕业论文也是有惊无险地通过了答辩.这是令我印象很深刻的一位老师,我们之间的观点分歧可以看做是我国法治进程的一个缩影.
“在吉林大学读研究生时,我印象很深的是看史尚宽的民法专著时,封面上有两行字——‘内部资料,批判使用’.”
记:您之前的英语学习经历对您的学习和研究有什么帮助吗?
张:我在黄冈师范专科学校的英语学习经历让我对民商法的研究得心应手,顺风顺水.从1995年开始进入中国民商法领域以来,我发表的所有学术论文都会大量援引英文资料,从比较分析的角度来讨论英美法系国家的民商法律制度对我国民商法的借鉴意义,我所出版的几乎所有民商法专著都会大量引用英美法系国家的最新资料;同样,从2005年以来,我每一年出版的《民商法学家》和《侵权法报告》都是直接使用英美法系国家的资料.如果没有当年的英语学习经历,恐怕这些论文、专著和系列出版物都无法发表、出版.因为这样的原因,有人开玩笑说,我现在吃的不是法律饭,而是外语饭.
记:对于中国民法从上世纪80年代至今的发展历程,能否谈谈您的看法?
张:我在《现代法国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一书的序言中对此也发表过自己的看法.中国的民法学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大概经历了三个阶段: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中国内地的民法研究以前苏联民法理论为主;20世纪90年代初期到90年代中后期,中国内地的民法研究以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理论为主.最初援引、抄袭或者改写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学者的理论,是需要极大勇气的,也具有极大的政治风险.在吉林大学读硕士研究生时,我印象很深的是看史尚宽的民法专著时,封面上有两行字——“内部资料,批判使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一直到今天,中国的民法研究已经国际化、多样化,包括向德国、法国、日本、瑞士、英国、美国等国家学习.当然,应当强调的是,我这样的分类只是我个人的意见.
“在我国,立法机关在立法的时候往往采取粗线条的方式,这就是,将大的原则规定下来,将大的制度规定下来,至于说这些大的原则如何落实,这些大的制度如何具体适用,立法机关往往不规定,他们有意将这些问题留给最高人民法院去解决,使人民法院成为事实上的立法者.”
记:据悉,您有参与过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制定,能否谈下对这部新“重量级”的法律有什么看法?
张:2008年5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广东人大常委会来就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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